1,合同时效期

在合同之诉中,诉讼时效是从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的,即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说明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的合理期间内,债务人没有履行时,债权人的权利即受到侵害。这就是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

合同时效期

2,要约的有效期如何确定

依据《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而要约的有效期是在承诺期内,如果在承诺期内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就会失效,而对于要约的承诺期,是有不同计算方式的。 要约承诺期限的计算: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参考了公约和通则,规定了两种标准。 1、信件与电报,以信件作出的要约,其承诺期限自信件中载明的日期起算,如果信件中没有载明日期则从信封上的日期起算,电报则从交发时起算。 2、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承诺期限从到达受要约人时起算。

要约的有效期如何确定

3,怎样确定合同上的有效期

信用证是根据合同那个开立的,一旦开立后,就是独立的文件,不受合同的约束,所以,开证时必选合同的要求开立,不符合的要改正。
你所说的做合同时的装运期,是date of shipment,是吧?一般我们做,都是这个日期比提单日期晚3,4天的。这个日期呢,只能比提单日期晚,不能比提单日期早。至于晚多少天,你自己看着看,不要晚的时间太多。我也是新手,如果有不对的对方,请指教,互相学习。
LZ的问题是有点让人看不懂,提单都出来了,合同还没有做好吗?!

怎样确定合同上的有效期

4,劳动合同使用期限怎么算

你好~ 《劳动合同法》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所以是违反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的仲裁时效,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关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83条有规定。如果劳动者已经实际履行,那么用人单位要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还没履行那就不用了。此外,支付赔偿金不能代替正常的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实际履行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定的最高时限,则用人单位除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外,还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

5,关于劳动合同有效期的问题

一般只有劳动合同有效期到了才算解除,因为员工没有和单位正式解除。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3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难以确定的,应按原省劳动厅浙劳政[1996]70号文件第3条规定,按未履行的合同年限,每一年向用人单位赔偿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满十年跟这个约定的时间是没有关系的,十年的计算不是根据合同约定,而是按照事实来确定的,也就是说起始时间是6.10,那么十年后的6.9就已经算是满十年了。单位这样做很显然是违法的。你可以坚持不签合同,然后再想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祝你好运!

6,合同如何算生效

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即生效,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另外还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您好,以下为对您问题的回复: 合同生效要件: 1、合同主要条款的完备:合同签订时间、签订地点、签订方、合同内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2、双方对合同达成合意并签订; 3、合同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双方签字盖章。
还有在双方都知道内容…理解内容的意思…内容意思表达明确…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
当你的承诺到达要约方时,合同就生效。简单的说:要约+承诺=合同生效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一般合同签订即成立并生效,除外情况:对合同生效有特别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7,我签合同从11月14日开始生效一个月到期是几日

一、合同从11有14日起生效,有效期是一个月,到期日是12月13日,也就是12月14日开始失效。二、哪天失效,主要是看合同约定有效期的方式,如果是30天,那么就要按天计算,到第30天是哪天,到期日就是哪天。这里说有效期是一个月,那么就按月计算日期。
合同期满,劳动单位有权解除合同,但你可以从其他地方要求赔偿。摘录一部分,可以根据自己问题详看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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