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转让协议有法律效力吗,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受到法律保护吗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4-21 14:03:37
1,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受到法律保护吗
当然受保护。只要双方自愿,协议没有违反法律就是有效的。
2,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力吗
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物权法》承认了小区车位可以作为独立交易的客体。由于本例中第5号停车位属于规划审批的停车位,开发商有权通过协议出售、出租。因此,甲乙之间签订的《车位使用协议》合法有效。
3,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合法吗
危险??。甲方的“车位使用权”是从哪里来的?甲方从业主方(产权方)获得的使用权,产权方允许转让吗?允许这么长时间吗?建议你 最好与产权方签“使用权租赁合同”。的确有风险,这个风险就是按规定人防车位是不可以售卖的,因为人防车位是不可能办到产权证的,没有产权证,就没有法律保障,就这么简单。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
4,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转的是使有权,说的时候就说卖,但协议签的是使用权转让,转租一类的,年限很长,比如和土地使用年限一致这样的。现在了解下来,如果是人防工程,就最多只能三年。但我的车位不是人防工程(民防局答复的),这样的话,签的协议还有效吗?可是超过规定20年很多了。我一直以为人防车库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能将人防车库出让呢……
5,地下车库转让协议律师监督有法效力效力吗
1. 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用律师监督见证,也具有法律效力。2. 对你来讲主要的风险是,你朋友私下将车库处置的风险,因为名义上,权属证书上他是产权人,他有权处置。3. 你和你朋友的协议只能约束你俩,不能约束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是恶意、不是明知车库属于你而与你朋友签订买卖合同,并且办理完过户,你是没办法追回的。4. 所以这种借名购买不动产的,要非常信任的人才可以。您好,车库不同于小产权房的买卖。车库的买卖本身是受法律保护的,业主与受让人之间的买卖协议是可以申请律师见证的具有法律效应。其次为了防止已出售产权的替位产权人私下二次买卖车库行为,您也可以以抵押他证的形式的该车库进行保全式交易。www.lvshi3.com 上海申惠婚姻律师事务所 希望能帮到您,给我个赞哦!您好,车库不同于小产权房的买卖。车库的买卖本身是受法律保护的,业主与受让人之间的买卖协议是可以申请律师见证的具有法律效应。其次为了防止已出售产权的替位产权人私下二次买卖车库行为,您也可以以抵押他证的形式的该车库进行保全式交易。www.lvshi3.com 上海申惠婚姻律师事务所 希望能帮到您,给我个赞哦!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6,开发商的民防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法律依据吗
您好!地下车位的使用权能否转让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热点。昨日,工业园区法院对一起业主与房产开发商之间的涉及车位使用权转让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对此给出了一个明确说法。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乙方)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某小区开发商(甲方)于2004年10月14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明确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在该合同的补充条款中注明:本小区内地下车位或地上车位为独立商品,乙方需另行向甲方购买或租赁,协议另签,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小区内未计入房屋共有分摊面积的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属于甲方。2004年12月30日,双方又签订《汽车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原告杜某(乙方)向被告房产公司(甲方)购买小区内52号汽车车位使用权,该汽车车位使用权售价为人民币9万元。后来,杜某分别于2004年12月12日、2005年4月10日分两次付给开发商共计45000元车位使用费。同时法院查明,52号车位系地面房屋底层架空层,非封闭性的独立车库,不计入公摊面积,且在苏州尚无法办理相应权属证书。 杜某认为,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配套使用的地下室、底层架空层等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共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而他购买的车位正是属于底层架空层,应属全体业主所有,而不应属开发商,而且,被告始终未能向原告提供自己拥有该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故被告无权向原告出售车位使用权,合同应属无效,所收款项理应退还,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订立的车位转让协议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已付款45000元。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认为,转让合同经双方合意订立,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案中的停车位没有计入公摊,从建设投资的角度,完全是被告的成本投入,停车位的建设只会方便小区业主,没有损害小区业主的利益,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案件中争议的停车位使用权被告应有权转让。据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 法院审理认为,在未有权属证书证明车位权属的情况下,对车位的所有权的认定应本着谁投资,谁得益的原则予以考量。52号开放性车位系由被告投资建设,且相应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此车位的所有权应归被告所有,因此被告有权将此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原告。原、被告之间订立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协议无效并据此要求返还已付款项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望采纳先解释几个概念:1、人防工程车位,你所受让的车位就是人防工程车位,产权属于国家,无法办理产权证,但投资者可以加以利用并受益。但是一旦发生紧急战事,人防工程将会被国家无偿调用,私人不得使用。2、使用权与产权,产权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所有权,使用权在脱离所有权的情况下通常是不允许买卖的。你的问题:1、很难回答。第一,这种情况下使用权转让的问题,到底能不能受到保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可能会认可,但是不能保证法院一定认可。因为除了土地使用权可以如此转让并有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之外其他所有权的转让在我国都是由租赁的形式作出的。第二,如果你的合同被认定为是租赁合同,你也知道是明显超过了租赁期限的,因此20年后的期限就不会受到保护。三、因为没有产权,只有合同,如果开发商与第三方另外签订这样的转让合同,那么就会产生纠纷纠缠不清。2、20年的租赁期限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自愿也不能违反这一规定。3、你的个人认为是正确的,即使是租赁,你也可以转租,当然你要继续承担你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的义务。综上,你应当认识到以下问题:第一,这个车位是国有的,国家可以随时无条件征用;第二,如果这个车位的建设者是开发商,那么开发商有权利用它获得利益;第三,车位使用权的转让很可能被认定为是变相租赁,20年以后的租赁期是无效的;第四,如果无良开发商多次出售该车位,会给你带来很多麻烦。最后纠正一楼的错误观点:车位是有产权的,除了是共有的或是国有的,都是有产权证的。一,赠与合同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2,附条件合同,是指要求你负一定义务,合同生效的合同。如,送车位,要求一次性付全款方可成立。属于附条件合同。二,车位、车库权属;1,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可以出售或赠与.2,车位(小区属于设立的专业停车场)、车库(专业停车库房),开发商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3,人防工程规划面积,属于业主共有使用权,战时无条件撤出。开发商不可以出售或赠与.(每栋规模建筑,都有人防工程面积).引用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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