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食品卫生处罚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食品卫生处罚

2,卫生法律事实的区别

是卫生法律事件和卫生法律行为的区别。卫生法律事实是指由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卫生法律事件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卫生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卫生法律事实的区别

3,卫生法律法规的现实指导意义

卫生法律法规,就是法律。违反了,就可以直接按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跟刑法一个性质。必须遵照执行。

卫生法律法规的现实指导意义

4,卫生法律案例及见解

[案情介绍] 2004年6月28日,市民吴某因身体不适,到甲医院就诊,被医生诊断为非淋菌性尿道炎。此后,吴某在该医院接受治疗一个多月。治疗期间,医院多次应用了氟康唑和胸腺肽两种药物,药价共计2061.60元。同年8月,吴某被该院诊断为前列腺炎。得到这个消息,吴某感到很诧异。8月13日,吴某到南京市某大医院就诊,被确诊患有前列腺炎。吴某认为,甲医院存在误诊,耽误了自己的治疗,并让自己多支付了医药费用,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于是将该医院告上法庭。那么,甲医院的行为有无过错?谁该为此大药方买单? [案情分析] 本案中,吴某到甲医院挂号就诊,医患双方之间就依法形成了卫生法律关系。吴某和甲医院都是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当事人。吴某有权得到及时、正确的医疗服务,同时,他必须给付必要的医疗费用;甲医院应当为患者提供及时、正确的医疗服务,同时,也有权收取必要的医疗费用,这就是卫生法律关系当事人各自应当享有和必须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吴某的生命健康权利、甲医院的诊疗行为和必要的医疗费。在卫生法学上,卫生法律事实是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关键因素。根据卫生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卫生法律事实可以分为:卫生法律事件和卫生法律行为。 ……可以买本《卫生法学案例分析》看看呀

5,卫生法概述题库案例分析

扯淡,隐私权是绝对的,是医生必须保护病人的,只能告诉病人的,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是相对的,只是病人和他亲人之间的事情,跟医生搭不上边界

6,卫生法律法规案例求助

一、医疗侵权的官司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就是说由医方举证证明患者的损害和医疗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医方不存在医疗过错。如果医方无法举出证据证明,则要承担败诉后果。 二、在这个案子中,医院必须证明:1、自己在为患者诊治的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即故意或者过失),2、患者的死亡和医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 三、医院用于证明1、2两点的主要证据是病历,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于病历这样的文件,医院具有法定的封存和保管义务,具有维护病历真实性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病人家属提供了病历复印件,法官对复印件和原件进行对比(也可能结合对笔迹的司法鉴定),通过法官的自由心证,完全能够认定“医方篡改病历的可能性大于病人家属伪造病历复印件的可能性”(因为在病人家属的技术力量、条件下不大可能在复印件中完全模仿出医生、护士的笔迹,而医院篡改病历的可能性从理论上说更大),所以法官完全会认定是医方篡改了病历。 四、好了,医方可能用来证明自己无过错、无责任的病历已经被证明是篡改过,病历已经失去了客观性,医院在诉讼中无法再证明1、2两点,举证不能,只有承担败诉后果。 五、假设一下,如果家属没有私下复印病历,又对病历真伪有怀疑,那么只能是通过司法鉴定来认定病历的真实性,能证明造假那就是前文所说的医方举证不能败诉,不能证明造假那还要然后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来证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者医院是否有过错。 补充一点:患者家属私下复印病历的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因此证据的来源是合法的,证据是可以作为定案证据的。

7,有关违反动物检疫法的事例谁有

有关对进口商自主卫生管理的实施的指导事项。 作为进口商等食品事业者的职务,法第3条第1项规定,应该努力确保进口食品等的安全性,学习必要的知识和技术,确保原材料的安全,实施自主检查等。 检疫所通过对进口商做出以下的指导,来促进进口商的自主卫生管理。 (1) 对于进口商的基本指导事项 让进口商理解到,进口手续,检查制度,规格标准以及提出卫生证明书等,既是责任也是义务。另外,为了促进进口商的自主卫生管理,根据进口食品等的违反情报、出口国的食品卫生规定、生产者的情报等,让进口商自主的努力确保食品安全性,在研修会时和进口申报时做出指导。 对进口商的基本指导事项,见别表第2,对进口商所进口的食品等的原产国、品目等必要时做出指导。 而且,在实施规格标准的改正、检查强化、禁止贩卖等措施时,要向进口商提供情报。 (2) 实施进口之前的指导 对于进口商,根据对(1)对进口商采取的基本指导事项,从生产者那里拿到必要的资料,事前对该当食品的安全性,是否含有药事法(昭和35年法律第145号)中限制的药物成分等进行确认。特别该当食品假如是初次进口我国的话,同种类的食品如有违反的先例,需在主业和研修会上公布,让进口商提前和各检疫所进行商讨。 (3) 进口前的指导以及有违反事例时的应对措施 根据对进口商做出的事前安全性确认的结果,如发现进口食品等不适合法律条规时,将指导该进口商采取适当的对策,直至其改善问题以后再考虑进口。 另外,有关改善的结果,符合法律的书面证明等,根据需要进口样品等,对检查该食品是否符合规格标准进行指导。 (4) 实施自主检查 初次进口时,根据该进口食品等的成分规格和农药、动物用医药品和添加物等的使用状况,为了确认其是否符合法规,将指导其对于必要的项目实施自主检查。如今后继续进口的话,将根据其进口的频度,根据(1)对进口商的基本指导事项,定期确认该进口食品等的农药、动物用医药品和添加物等的使用状况,参考同种食品的违反事例等情报信息,指导其进行定期的自主检查。 (5) 制作进口食品等的纪录并存档 为了随时确认进口商的进口食品等的流通状况,要努力切实的做好该进口食品等在进口时、销售时的纪录并存档。同时指导其在出现违法事例时,能够迅速向有关检疫所或都道府县等提供有关信息。 (6) 正确标示 为了让进口食品等的标示内容符合国内的有关法令标准,进口商需向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等机关提前作出确认。 (7) 提高进口商、通关行业者以及保税仓库行业者的食品卫生知识 指导进口商、通关行业者以及保税仓库行业者积极参加检疫所和有关团体组办的研修会,让担当者修得食品卫生的有关知识,以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 7. 违反法规时的处理 (1) 进口检查等发现违法时 由检疫所的检查或是进口商的自主检查发现违反时,必须按照以下的手续,由受理进口申报的检疫所和本省或有关都道府县共同协力,让进口商迅速做好回收措施的同时,采取强化进口时的检查等。
一个和一个的地方不一样
某货车司机运送一猪场的生猪,从A地前往B地,在C地被拦下检查,发现所运生猪没有A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所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请问司机违反了什么法律?猪场违反了什么法律?双方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这是我们动物卫生法规复习上的案例,具体的记不清了,这是题目的主干
一个和一个的地方不一样

8,卫生法案例分析

职工食堂无论是否营利均应纳入食品卫生许可范围 2006年11月24日,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山分局的执法人员到XX爱邦铝箔制品有限公司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食堂未取得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而供应职工饭菜。金山分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9b9ee7ad943133333035353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食堂予以取缔并罚款2000元。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缴纳罚款后,向XX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原告系铝箔制品企业,既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也非食品摊贩,被告处罚主体错误。   被告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山分局辩称,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卫生部《餐馆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XX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规定,食堂无论营利还是非营利,均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原告开办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对其予以处罚于法有据,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当,处罚程序合法。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裁判   XX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开办食堂涉及众多职工,其食品卫生是关公共安全,与食堂是否营利无关,应属公共食品卫生监管领域,故原告提出其非营利性食堂不受该法限制的意见,与法有悖。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XX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堂应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依照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   本案涉及到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理解和适用。   一、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此,从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条文字面文义来看,显然仅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原告公司是铝箔制品生产企业,既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也非食品摊贩。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同时该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分别规定了从事食堂经营须具备的条件和主管部门对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XX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XX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二)食堂”。显然,食堂属于须办理卫生许可证的范围,且未区分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食堂。   二、本案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去理解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立法原意。   1.目的解释法。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应拘泥于文字,应当从法律制定的宗旨和立法的目的出发。本案原告开办食堂涉及众多职工,其食品卫生事关公共安全,应属公共食品卫生监管领域,原告提出其开办食堂不受该法限制的意见,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另外,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作出解释,“指一切从事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显然,法律所指的“生产经营”亦未特别指出为营利性活动。   2.体系解释法。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应从单一的条文去理解,而应该联系前后条文的逻辑联系作出判断。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职工食堂。结合上述的三个条款可以得出职工食堂“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结论。根据法律规范的反面解释规则,食堂经营者要依法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9,卫生法律法规对护理的实际指导作用

护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能上能下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十七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服刑期间;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上进行。 第二十条 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 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满足,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害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假。 第二十九条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到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捍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本办法实施前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者的执来证书颁发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实际水平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士工作的,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办理注册。 第三十五条 护士申请开业及成立护理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比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章TAG:卫生  法律  法律事实  事实  卫生法法律事实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