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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的,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什么是合同的履行

2,合同不完全履行和部分履行的区别

合同不完全履行和部分履行的区分主要从合同履行情况判断,如果不超过一半就是部分履行,如果超过合同内容约定的一半就是不完全履行。两种情况都是没有完全履行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满意请采纳。

合同不完全履行和部分履行的区别

3,请问什么是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是指 债务人全面的、适当的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合同履行是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是整个合同法的核心。 合同履行以合同成立为前提,依据和动力的所在是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履行的含义 ①履行是当事人实施合同的行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实施。 ②履行是当事人全面、适当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③履行是整个实施合同过程中的行为。 其特征 ①合同履行是合同效力最基本的体现。 ②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标的的行为。 ③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全面、正确完成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④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完成其合同义务的全过程。 ⑤合同履行是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主要原因

请问什么是合同履行

4,合同有效期和合同履行期的区别是什么

在合同签订以后就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双方的职责、约束,这就是合同履行期;在合同签订(约定的时间内)这个时间属于合同有效期,超出这个时间限制就不在合同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河南进典阀门公司的回答希望您满意!
合同有效期和合同履行期的区别其实非常简单,有效期间是指合同在哪个时间段有效.而合同履行期间则具体指义务人应当合同有效的时间段里什么时间具体履行义务.例如,您的朋友11月1日过生日.而今天是10月16日.您在蛋糕店定做一个蛋糕,约定10月31日蛋糕店应当向你交货.这样,从10月16日合同成立并生效直到10月31日合同因履行而失效,这个期间为合同有效期间.而10月31日这天为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10月31日这天无论是上午履行还是下午履行,都不算违约.一般合同有效期间与合同履行期间是一致的,只是在那些附期限合同,也就是合同成立生效后不需要义务人立即履行义务,而是过一段时间再履行义务时才会产生有效期间长于履行期间.注意,履行期间不能晚于有效期间.因为如果晚于有效期间则无法约束义务人,义务人可以以合同失效为理由拒绝履行义务.简单的说,合同履行期间包含在合同有效期间里.

5,给付与履行的区别

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有时候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指所签订的合同由于某些原因,合同的签订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我们常常听到“履行不能”和“不能履行”的说法,那么不能履行和履行不能的区别是什么?(1)发生原因不相同。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大多是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能履行分为两种,法律上不能履行通常指标的物已被他人合法取得所有权的情况,比如一物两卖;事实上不能履行通常指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情况,比如特定物买卖,该标的物毁损灭失。其产生的原因大多是主观造成的,人为原因造成的居多。 (2)损害的结果不相同。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不能履行实际上是一种不尽义务的表现导致合同不能按照实际约定履行,但是并不导致合同履行不下去,是一种违约行为,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履行就是兑现以前的承诺,可能是给付钱财,也可能劳动力的的兑现! 给付是给当事人钱财,这些钱财是以前答应到规定时候无偿给予的! 清偿和给付差的不是很多,因该是以前承诺给予金钱的责任没有完全尽完,现在需要把这些金钱给付完!以上是我个人理解!
给付,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我国债法理论上的客体,在德国民法称为内容,在日本民法称为目的。 履行即为承诺的实现,或作为或不作为
给付是履行的一种,给付为履行实物或者金钱债务的方式。履行除了给付之外,还包括作为、甚至不作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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