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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公司违反劳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劳务派遣合同合同还有效吗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务派遣公司违法劳动合同法第66条,并不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请问,您为什么一定要求劳动合同无效呢?

劳务派遣公司违反劳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劳务派遣合同合同还有效吗

2,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物业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6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基本概念编辑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无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物业费吗

3,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是效力性还是规范性

虽然劳务派遣已经被《劳动合同法》肯定,但是该法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只是在第六十六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订的《劳动法》实施细则的草案中也还是用“?”表示的,也就是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还无法对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进行界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否定劳务派遣者认为其极易成为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义务的合法外衣的观点是不无道理的,尤其是不能对其适用范围做明确规定的时候,尤其如此。所以相关部门应该对其进行明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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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务派遣工与合同工的区别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您好,我是百度的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 您好,我是百度的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 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别:①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牵扯到的是劳动关系,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②劳务外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法人实体。③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发包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劳务外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④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或者说,劳务外包下,发包方买的是“劳务”,而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⑤违法的后果不同。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都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那个好主要是依据成本与风险来进行衡量,在同等的情况下当然是节约成本为自已获取更大效益的选择方式为最佳。劳务外包内容介绍:现在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很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劳务派遣内容介绍: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者区别:1.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2.劳务外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法人实体。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发包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劳务外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 、如果我的回答让您觉得满意的话,可以采纳后赞,或者点开我的头像关注我,以便后续有问题可以随时对我发送咨询哦。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的生活愉快。 更多7条 

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我们应咋办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那么先反映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服裁决的,那么15天内上诉法院解决。
走,忍,打
用工单位所在行政管辖区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6,合同法第66条和第171条中拒绝的异同

一,【法律原文】《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二,【法律解析】1,不同点;(1)调整法律关系不同。《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债务关系;《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买卖关系。(2)“拒绝”的含义不同,《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是反映当事人做出“拒绝"的唯一性;而《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也可以拒绝购买"是反映当事人做出“拒绝"的双重性(也可以买,也可以不买).2,相同点;同时出现“拒绝”二字,“拒绝”是指当事反对的意思表示。

7,违反劳动合同法五十九条六十六条怎么处罚

见以下劳动合同法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合同法中的抗辩权有哪些每个抗辩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合同法中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由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 2】成立条件 A、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B、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C、双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D、双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 2】成立条件 A、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B、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债务 C、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三、不安抗辩权 1】概念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据此,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2】成立条件 A、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B、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债务且已届履行期 C、后履行债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D、后履行债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 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没听说啊,怎么会呢

9,买受人以出卖人未开具发票为由 拒绝支付货款可以吗

那么,买受人主张该权利能成立吗?《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依据该法条规定及理解,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1)当事人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合同没有约定履行顺序;(4)须双方的对等债务是可能履行的。据此,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在于强调对等履行之间互为条件、互为牵连、互为对价。,买卖双方之间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的债务应该是卖方对买方的交货义务以及买方向卖方支付相应货款义务,卖方向买方开具发票的义务只能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附随义务,与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这一义务并不能构成对价、牵连关系,故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以拒绝履行其支付货款的义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该单证和资料一般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证、保险凭证及约定的技术资料等,此为出卖人的附随义务。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交付发票和货款的先后顺序,买卖双方应当同时履行,但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开具发票仅为出卖人的附随义务。如果出卖人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的主要义务交付了货物,买受人不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得以出卖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应当先支付发票,否则买受人不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出卖人先支付发票后再支付货款。 对于一方未支付发票,另一方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作为收款方,具有开发票的义务,而原告没有交付发票,被告有权拒绝给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生经营业务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原告至今未向被告交付相应发票,已违反了应及时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此外,被告以此为由提出抗辩,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6条有关“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并不构成违约。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未开具发票不能成为被告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笔者亦赞同这种观点。首先,应当厘清合同关系中的主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关系。主义务是指构成某种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能决定合同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实现的义务,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之外约定的或法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具有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权益,追求实质正义的功能,具有从属性。两者之间的关系为当一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如果一方虽违反附随义务,但已经履行了主给付义务,另一方不得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此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66条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处约定的债务应指约定的主给付义务,而非基于《合同法》第60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另外,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合同双方的牵连关系为前提,即以双务合同的对价给付为前提,一方未为对价给付前另一方可拒绝给付,而附随义务并不属于对价给付义务,其从属性决定了其是促进给付义务实现的功能。本案中,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要开具发票,因此根据《合同法》第60条和《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具发票是一项附随义务。由于该义务并不是与被告给付货款相对价的合同主义务,被告不得以原告未履行该义务为抗辩,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主义务。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付款方在付款后,可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如收款方拒绝开具发票,付款方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或者起诉等途径向收款方主张未开发票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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