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法规对招标公告要什么规定

招标公告按合同法规定,原则上属要约邀请,如果是要约邀请的话,在招标文件中完全可以修改。 但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已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高者订立合同,那么这种意思表示已具有要约的性质。应当受其约束,不能随便更改。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法律法规对招标公告要什么规定

2,关于招投标的法律问题

招标书中会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的,如果你符合,那就可以。关于招投标的法律问题???? 悬赏分:0 - 离问题结束还有 6 小时如果在前期给招标方做过技术咨询,技术咨询与设计并没有在招标方立项我方也没有收取咨询费用。 那当招标方将项目公开招投标时,我方可以进行投标吗? 谢谢提问者:北京小生 - 试用期 一级
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均为专门性法规,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合同等进行专门性规定。在实际招标活动中,政府采购项目需同时遵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且招标项目结束后的执行过程应当遵守《合同法》。这三种法律没有矛盾之处,所以不存在问题。

关于招投标的法律问题

3,合同法对联合体投标的合同有什么规定

首先,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定的协议加以解决。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 首先,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定的协议加以解决。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采购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内部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来对抗招标人。 按你的说法就是联合体其中的单位加上业主签订一份合同。 全部
任务占坑

合同法对联合体投标的合同有什么规定

4,浅谈合同管理与招投标

1、总的关系:合同管理和招投标都是对经济事务进行的经济管理活动;狭义来说招投标是合同管理的基础之一,是合同管理的前一个步骤;广义上来说,招投标可以看作是合同管理的一部分。2、不同点是:(1)时间上来说,从狭义角度出发,对同一个经济事务,一般招投标比合同管理在时间上更加提前,招投标的成果一般成为合同的重要构成部分和前提,合同是在招投标基础上的进一步明确以及双方意志的进一步细化。(2)从内容上来说,招投标更加强调竞争性条款的成果,比如价格、其他优惠条件等,而合约内容更加全面系统。(3)从目的性来说,招投标目的是比较、挑选出最合适的中标人作为项目的执行对象,而合同管理的目的是约定系统的明确双方责权利,并在此约定基础上实施好项目。(4)招投标是个例的管理,在某个事件点或特定短的时间段里发生的管理事件,而合约管理是一个系统的,期间性的管理活动,一般要持续到项目完工,或者更长事件。 以上仅作抛砖引玉之用,其他的您要自己想了,望采纳。
按照《合同法》有关要约与承诺的理论,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属一种要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则是要约,招标人定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则属于承诺,因此招标人与中标人要通过签订合同实现交易,必须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有关具体规定。

5,招投标合同何时成立合同法第32条如何理解

招标成功不等于招标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合同生效条款,此为当事人对合同生效附有条件或期限的特别约定条款。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生效条《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合同成立 。”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合同生效条款,此为当事人对合同生效附有条件或期限的特别约定条款。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生效条款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约定:“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起生效。”双方当事人如此约定,一般是基于行文之习惯,并有盟约之意味。双方当事人无此约定,根据《合同法》第32条之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于合同的生效附条件者可如此约定:“本合同自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七条之约定的定金时生效。”对合同生效附有期限者可如此约定:“本合同自2006年10月1日起生效”。本文来源于:比比招标网,希望能帮到你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即是说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合同成立的条件,那么自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时合同即成立。

6,下列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的是A政府采购合同B以悬赏广告为

A、虽然我国行政法规当中有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但是通常规定的内容不涉及合同的一般规定,往往是采购过程中的采购方式,人员等规定。对于合同的实际执行等还是要使用合同法的规定。B、悬赏广告《合同法解释(二)》中有关悬赏广告的规定。C、D均适用合同法里的规定,要约、要约邀请等E、监护合同不适用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二条只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答案】A、B、C、  【理由】  (1) A项讲了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B、C项讲了特殊缔约方式。  (2)政府采购合同是债权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适用《合同法》,故A项正确。  (3)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广告可以构成要约,悬赏广告是广告之一种,故B项正确。  (4)招标投标方式和拍卖方式,是竞争缔约方法,受《合同法》调整,故C项正确。
b d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ABCDE是人身合同,不适用合同法。B项为正确答案,毫无疑问。A项也是,但如果是基于政府采购合同,政府单方面采取的没有任何根据的行为,属行政法调整。CD也是要看合同的标的。总的来讲,这道题有一定瑕疵,否则楼主也不用来着问了。但是总的来说还是选择ABCD相对较好。
答案:B,悬赏广告优先适用《合同法解释(二)》中有关悬赏广告的规定。解析:A、行政采购合同优先适用行政类法律法规。C、招投行为优先适用《招标投标法》D、拍卖行为优先适用《拍卖法》E、擅自转让监护权为违法行为。

7,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可以了解到。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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