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合同法的题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向俱乐部要求承担换货、退货等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这道题两个答案,ad, d没有问题,相对人明知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关于a选项只能理解为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乙)主张权利,代位行使甲对乙的1万元债权(乙尚未向甲支付该画的价款,甲也怠于向乙行使该权利)。当然,对于债权人来说,通过行使撤销权最为有利,如果无法行使撤销权(即乙对甲的债权不知情)则只能行使代位权了。不知符合题意要求否?

有关合同法的题目

2,关于合同法的题目

租赁合同期限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故如马小华欲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杨小明。《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故维修费用由马小华承担。摔伤工人与装修公司是雇佣关系,工人因工负伤医药费由装修公司承担。《合同法》第223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故,杨小明对房屋进行较大装修前应征得马小华的同意。

关于合同法的题目

3,有关合同法的选择题

对法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行为,在相对人善意时(A)。 A: 对法人无效 B: 对其他人有效 C: 对法人有效 D: 当法人予以追认时有效 4、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后由(B)。 A: 出卖人承担 B: 买受人承担 C: 担保人承担 D: 相关的第三人承担 5、甲有一台旧电脑闲置不用,弃之可惜,遂委托乙商店出售。甲与乙商店的法律关系是(C)。 A: 居间合同 B: 承揽合同 C: 行纪合同 D: 代理合同 6、在合同文字或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习惯或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的解释的方法属于(D)。 A: 符合合同目的解释 B: 历史解释 C: 体系解释 D: 参照习惯或惯例解释 7、甲乙两公司于某年10月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后因乙公司违约致使该合同的履行对甲公司而言已成为不必要,此时(A)。 A: 甲公司有合同解除权且无须通知乙公司 B: 甲公司有合同解除权但应通知乙公司 C: 甲公司有合同解除权,但在乙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前,甲公司不能终止履行合同 D: 甲公司无合同解除权 8、对撤销权的行使首先应审查撤销权的主体、产生条件、行使范围,该审查权由(B)依法行使。 A: 人民法院 B: 仲裁机关 C: 工商管理部门 D: 合同审批机关 9、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D )。 A: 不承担连带责任 B: 承担连带责任 C: 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 D: 由法律作出规定 10、 “若帮我去威胁某人,我送你五千元”,对此说法,正确的是(D) A: 这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 这是一个附期限的赠与合同 C: 这是一个附负担的赠与合同 D: 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所附条件不合法

有关合同法的选择题

4,关于合同法的一道题呢求解答

1、汽车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合同内容合法、充分,是双方平等、公平的意思表示。跟汽车是否过户无关。2、汽车受损,损失应该由某公司承担。因为汽车在损失之时,还没有交付,毁损的风险应当由某公司承担。3、可以。因为汽车尽管是奢侈用品,但仍然属于消费品,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和保护的范畴。4、可以。因为汽车已经严重损坏,跟合同订立时张某的意愿有较大的出入。本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张某当然可以要求退车。5、不可以。因为两者只能取其一。6、不可以。因为这两个赔偿方式属于同一性质,只能选择一种。 本案例的知识点主要有以下三个: 1、三金的解决方式:一般情况下,定金的双倍赔偿、损害赔偿金、约定的违约金属于相互排斥的赔偿方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去解决。只有在定金的双倍赔偿、约定的违约金远远不够弥补受害一方的损失之时,才可以要求加上额外的损害赔偿金。2、风险的承担方式。动产和准不动产(汽车类)以交付为转移。不动产以登记为转移。3、合同的有效性。不管哪种方式的买卖合同。只要合同内容合法,要件齐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就是有效的。不以交付或者登记为标准。
c:甲发出的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自然乙也就不是承诺了。如果是邀约的话应该详细列明相关价格、规格等内容。“欲购者请速与本公司联系”指明广告性质为要约邀请
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应由公司承担损失(只能说他们拟订合同的时候考虑的不全面,没有把意外事故什么的明细写清楚)张某可以请求赔偿,后面一些列问题都可以要求赔偿。我现在一下子也写不清楚 或者你可以给我留言 具体问下 因为我现在在上班 工作时间 不能写的很详细了

5,合同法案例题

不可以,物权的风险转移到了甲方,当初到货时甲方有检验产品质量的义务。合同未履行部分可以解除。因为乙方违反了约定的时间,在甲方实施催告权后乙方仍然未能及时供货,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造成的违约甲方可以选择继续履行提供合格产品,或者延迟履行,或者要求赔付违约金,或者要求双倍赔付定金。甲方在选择违约赔付的时候有选择权,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一起赔付。乙方应承担延迟交货给甲方造成的可预见损失,包括利润。乙方还应承担赔付合同规定的违约赔付责任。乙方应该
1。本案中的合同有效,所有冲裁机构或法院判决时所依据的证据均为有效证据,通过冲裁机构对此案进行冲裁可以推断出此合同有效 2。华丰公司支付违约金后不可撕毁合约,以及撤走人员和装备,违约金是指支付因为违约而照成对方损失的赔偿,并不能代表合约的终止。 3。华丰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合约,原因是合同并未因为违约金的支付而终止。 4。本案中华丰公司不仅需要支付违约金,还必须将合约剩余工作完成。
1.能退货,乙方属于“瑕疵给付”违反了《合同法》107、110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2.能解除,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3.可以要求返还定金,根据《合同法》总则第七章违约责任中第114——116条的规定,因案例中既约定有定金,有约定了违约金,故而甲方可以选择其一。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定金。4.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乙方应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上述案例中,赔偿范围可参照《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
1、乙方已履行部分不能退货;2、合同未履行部分能解除;3、定金因双方同意变更了合同,不能双倍返还,只能返还8000元;4、如果双方同意延期至同年6月份交货签订了书面合同,乙方只能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6,关于合同法的一道多选题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合同内容中对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和特定标准履行。BC
答案是BCB、合同生效则合同成立 (这个不用解释) C、合同成立,但合同不一定生效(因为合同法规定还有一种效力待定合同,比如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成立后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不生效,就是一个例子)。
选项B、C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附《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是应该全选,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7,合同法 题目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因此甲乙买卖沙发行为适用合同法调整。(2)简单的说要约送达到对方后生效,对于不特定人的要约(例如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等),一经作出即生效力,对特定人的要约,若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作出的,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若以非对话方式(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作出的,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后,相对人才取得承诺的资格。(3)要约是否可以撤销要看要约的内容,例如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等这样的就不可以撤销。要约撤销要满足三个要求:1)发出撤销的通知;2)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3)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本案中,乙于4月2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称目前没有布艺沙发,是否用皮沙发代替。已经形成了新的要求,即销售皮沙发给甲方,但是甲方没有回应,案例中也没有明示要约回复日期,因此,乙公司可以撤销该要约。(4)导致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包括: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2)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4)拍卖中,竞买人的要约因出现更高的出价而失效;5)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仅适用于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本案中,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的要约后做出了实质性的变更,由皮质代替布艺,因此在甲收到乙回复时,甲向乙的要约就失效了。(5)乙向甲回复,对于甲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因此甲向乙的要约失效,属于乙向甲发出一个新的要约。综上,甲乙之间合同未成立,因为甲向乙发出要约后,乙做出了实质性变更,甲的要约失效,乙向甲发出的新的要约,甲未理睬,因此甲没有承诺,所以甲乙间未形成合意,合同不成立。
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如果要加上售完即止应该去掉10日期限!
不可以以“货物已经售完”而免除违约责任。因为甲公司作为要约人已经确定了承诺期限,即广告有效期10天,该要约是不能撤销的,否则违约。《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
这道题两个答案,ad, d没有问题,相对人明知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关于a选项只能理解为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乙)主张权利,代位行使甲对乙的1万元债权(乙尚未向甲支付该画的价款,甲也怠于向乙行使该权利)。当然,对于债权人来说,通过行使撤销权最为有利,如果无法行使撤销权(即乙对甲的债权不知情)则只能行使代位权了。不知符合题意要求否?
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是不得撤销的要约。可是广告有效期10天,和售完即止都是关于承诺期限的表述,两者是矛盾的,因此这个广告变成了没有具备要约条件的要约邀请。因此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我认为如果在广告中加上“售完即止”,即不构成违约。因为订立合同的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在发出要约的时候附加条件,如果加上“售完即止”,本案承诺的条件就增加了,一是10天内承诺,二是承诺要快,因为售完即止。另外案例中甲公司的行为并不涉及要约的撤销,而是属于履行不能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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