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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就是一方已经制定好的,另一方一般直接在上面签名的那种,比如劳动合同、电信服务合同等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里面的那些条款囖

什么是格式条款

2,格式条款 是什么意思 我这个算不算

格式合同就是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作的合同,其中的条款也称格式条款,如果你签字的规章属于合同的附件,应该就算是格式合同的一部分,但是对于该部分有异议的,你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该部分无效。
格式条款是应该合同里的内容。是一方已经写好,不经双方协商的反复使用的条款。 你这个规章?还是合同? 这是学校规章。如果你有异议,要退钱,可以起诉。

格式条款 是什么意思 我这个算不算

3,什么是格式条款怎么样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就是拟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一些明显的法律特征:1. 其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使用性和共有细节性。2. 单方事先决定性。3. 需要以明示为原则。4. 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具有强势地位,足以排除双方就合同条款协商的可能性。 格式条款的例子颇多,主要属于一方提供的合同,其条款没有商量余地的,都属于格式条款。例如:在电信、移动办理业务的协议,多数条款就属于格式条款;工商注册登记需要的合同、章程,其基本内容也属于格式条款。

什么是格式条款怎么样是格式条款

4,格式条款解释

[编辑本段]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层次内容:(1)通常理解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2)不利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即应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

5,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中关于“格式条款”的“矛盾”规定,学界争论已久。 其实,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免责的格式条款分成两类,一类是相对无效的格式条款,而另一类便是违法违规等绝对无效的格式条款。第39条即是指第一类,该类格式条款不能自动纳入合同之中,必须经提示、说明等程序后方可成为合同条款;而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即是绝对无效,不存在经过一定程序后转化成有效合同条款的情形!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 详见:王利明《新合同法研究——格式条款》、杜金基《论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等。
我觉得是在因格式条款出现问题的时候,有关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部分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请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否则该条款不生效,不是所有的格式条款都是会出现问题的,没有出现问题,说其无效没有任何意义。

6,格式条款法律上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1、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7,格式条款解释原则 举例说明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也就是说,应当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第二、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此项解释原则来源于罗马法上“有疑义者就为表义者不利之解释”原则,后来被法学界广泛接受。   第三、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如果在一个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即由双方当事人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所拟定的条款),并且两种条款的内容不一致,那么采用不同条款,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同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该原则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也是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况下也更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
通常理解:以客观合理性标准解释的原则;统一解释:以理性人的理解力为标准;限制解释:严格解释原则,不类推适用、不扩张适用;最狭义解释;调和解释:尽量使矛盾的条款在共通范围内都有效;个别商议条款优先:非格式条款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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