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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劳动关系的裁决书

劳动仲裁裁决不等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除非申请人申请了确认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裁决结果里支持了该项请求,那么该劳动仲裁裁决书可以起到证明已解除劳动合同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解除劳动关系的裁决书

2,劳动纠纷问题法院判决

单位在收到法院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去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不上诉的话一审判决生效,对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话你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方上诉后,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下来即生效,对方不履行的话你可以马上申请强制执行。对方再申诉的话也不影响你申请执行程序。
不只是劳动纠纷,对于许多法律案件,“执行难”问题一直是许多人所关心的问题,一般是法院的工作量大的问题所导致。所以当纠纷案件超过六个月不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单位可以上诉哈 或等判决生效直接申请对单位强制执行 还需等多长的时间谁都说不清楚 后面的程序 快则20来天 慢则几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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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求一份劳务纠纷诉讼书内容如下我辞职老板不给工资随我找劳

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要求支付工资同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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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双倍工资劳动仲裁裁决书怎么写

双倍工资劳动仲裁裁决书 原告(被告)XXXXXX 被告(原告)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 XXXXX诉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和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诉X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并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XX,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X诉称: 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辩称: 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诉称: XXXX辩称: XXXX举证如下: 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逐一质证认为: 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举证如下: XXXX逐一质证认为: 1、系复印件,不予质证; 2、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 综上,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应当向XXXX支付2010年7月26日至2010年9月17日的工资6369.55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982.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由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XXXX 审判员赵XXXX 审判员郑XXXX 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何XXXX

5,关于劳动纠纷的法院起诉书怎么写

起 诉 状(本文仅供参考)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住址,身份证号码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住址,身份证号码(如果被告人为用人单位时,写明公司名称,地址即可)请求事项:1、依法裁令被告人***********************(也就是要他赔你什么,或者其他东西)2、依法裁令被告人**********************(也就是要他赔你什么,或者其他东西)3、依法裁令被告人**********************(也就是要他赔你什么,或者其他东西)事实和理由: (本段写明要赔偿你的事实,例如: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终止同的等等。) (本段写明需要赔偿你的依据,例如: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元给原告等等。) 为使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得到公正处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提起诉讼申请,请依法裁如所请。 此 致***人民法院附:(1)本诉讼副本**份 (2)证据清单**份 起诉人:*******年月*月**日(提问者注意:此起诉状是在不服仲裁裁决,15天之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号。  被告:,男,约35岁,汉族,住天津市8栋2门102室。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向原告支付33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3000元,2011年4月25日承诺于2011年5月10日前归还,但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予偿还。  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一一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之二)  委托人:  受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  职务:。  姓名:,工作单位:。  职务:。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因  纠纷一案中,作为委托人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特别授权代理,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上诉,代为接受、出具、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权利。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6,劳动争议起诉书

劳动争议提交的是申请书。仲裁申请书要求事项如下: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起诉书原告:王××,男,45岁,原××公司职工,住××省××市××镇××号。电话:××××××。被告:××公司 住所地:×××市××区,法定代表人:××,男,48岁,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不服×××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仲字〔 〕第××号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诉讼理由及事实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章) 年 月 日附:1.副本___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___件; 3.书证_____________件。说 明: 1.本文书是为指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劳动争议起诉,供原告使用的。 2.原告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起诉状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数提交,由人民法院送达被告。 3.请求事项是指起诉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用简短文字写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劳动法律关系或权益,原告在这种争议中的要求和请求人民法院解决的事项。在写明诉讼请求事项时,必须明确每个案件的诉讼目的。 4.事实和理由。事实方面主要叙述民事权益纠纷形成的事实。证据方面应当充分列述。理由方面,主要依据民事权益争执的事实和证据,概括地分析其纠纷的性质、危害、结果及责任,同时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以论证其请求事项的合理性。 5.结尾要分两行写明民事诉讼状所提交的人民法院名称。其右下方由具状人签名并盖章。具状年、月、日。 6.写明本状副本若干件;物证若干件;书证若干件。 7.事实与理由部分应注意将证据、证人的详细情况写明。该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民事起诉书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住址。电话:。 被告 :(写全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诉 讼 请 求 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1月3日—2010年1月10日、2010年6月10日—2010年6月25日工资共计:823.33元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2010年1月3日—2010年6月25日的双倍赔偿金共计:7496.66元 3、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给付的代通知金共计:1300元 4、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未申请人交纳社会保险 事实和理由 我于2010年1月3日被沈阳成兴电气有限公司录用,从事司机工作,因工作良好,尽职尽责,在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公司于2010年6月25日以不适应公司为由辞退申请人,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上述事实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 由于原告的合法权利受到了明显的侵害,为保障原告的就业权,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曾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告知应由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并拒绝出具书面不受理的通知;原告便 年 月 日又向*****仲裁委员会员申请仲裁,该委以本案不属其受理范围为由未予以受理。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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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劳动合同纠纷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1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史继红,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志宏,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信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何心,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6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继红、周志宏,被上诉人上海信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何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信德公司之间因工资支付等事宜发生纠纷,张某某于2010年8月25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信德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后该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某某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信德公司支付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65,000元;2、要求信德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5,000元;3、支付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垫付的办公费用150,000元;4、补缴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综合保险。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1日裁决对张某某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张某某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决信德公司:1、支付张某某2007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工资155,000元(以每月5,000元计算31个月);2、支付张某某2008年2月至2009年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0,000元;3、支付张某某垫付的交通费、快递费等办公费用49,140元;4、为张某某补缴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综合保险;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案件的首要争议焦点为张某某、信德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对价。身份隶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和支配。信德公司的住址在上海,张某某自述其工作地点在位于北京京友公寓的北京办事处,但没有证据证明信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办事处,也没有证据证明京友公寓系由信德公司所有或承租,相反,由张某某提供的证人杨宁出庭作证时陈述“北京办事处”所处的京友公寓系张某某名下的房产,且信德公司事实上也从未支付过房租。张某某在北京“上班”,信德公司未对其进行考勤,也没有对其进行管理或约束。张某某与信德公司之间没有订立过劳动合同,信德公司从未为张某某办理过招退工手续、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张某某在长达三年左右的时间里未领取过工资,也无证据证明其向信德公司主张过工资,显然不符合常理。张某某又自述“工作期间”为信德公司垫付了较多费用,在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下,仍为公司垫付大额费用,这更不符合常理。张某某提交的名片、收据等证据均无法证明其系信德公司员工。张某某有其他人员的销售合同也不能就此证明张某某与信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张某某提交的授权书落款处的印鉴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张某某系信德公司员工。综上,张某某主张其与信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某某据此要求信德公司支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垫付费用及缴纳综合保险等诉讼请求,原审法院难以支持。据此判决:对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后,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某某上诉称,张某某与信德公司的劳动合同手续虽不健全,但双方实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首先、张某某受聘担任信德公司分管市场销售与业务开拓的副总经理,张某某提供的劳动是信德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次、2007年5月双方约定张某某的月薪为5,000元。第三、张某某的主要办公地点在北京办事处,由于张某某的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工作时间不限于每天八小时,故张某某并不是不受信德公司管理。第四、张某某以信德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并由信德公司承担结果。综上,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被上诉人信德公司辩称,信德公司从未聘用张某某作为公司的副总经理,亦没有授权张某某代表公司开展业务。公司在北京无办事处,张某某所称其在北京的工作地点系张某某自己的住处。综上,信德公司同意原审法院的判决,请求驳回张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社会关系,在张某某与信德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信德公司亦未支付过张某某工资的情况下,若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必须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本案中,信德公司不对张某某考勤,张某某的工作时间自由,显然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时,张某某所谓的工作地点亦系其自己的房产,张某某并无证据证明信德公司租赁该房产作为北京办事处,故张某某称其为信德公司北京办事处工作,本院难以采信。从双方财产关系予以考察,根据张某某陈述,信德公司未支付其2007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工资,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信德公司始终不履行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张某某仍长期为信德公司提供劳动,甚至为信德公司垫付较多费用,本院认为不符合常理。现仅凭张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审法院对于张某某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诉请均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双方可另行处理。综上所述,张某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 陈樱代理审判员 : 郑磊代理审判员 : 周卫娟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 吴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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