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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房产中介的法律条例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公积金的法律法规、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房地产税收法律法规、合同法……

关于房产中介的法律条例

2,房屋中介合同纠纷

第一你首先垫付两月押金,等找到中介后向他要回,第二中介跑了需报案,被骗的肯定不止你一个,这个应属诈骗。
既然是转租,那么你是跟二房东签订的合同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中介公司无权想你收取租金和滞纳金,应该是二房东收取才对,除非你们是跟中介签订的合同。

房屋中介合同纠纷

3,中介公司变更名称原有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适用的!“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变更名称是很普通的,不用担心的!他想赖帐逃不掉的!
你应该索要当时的公司名称注销及变更一个文件,复印件就可以.如果不行,你可以提出重新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千万别听人跟你瞎忽悠!
相对来说中介签订的,只是针对如果有一方毁约,可以用中介签订的合同作为凭证要求赔偿,但是如果对于房屋产权类的纠纷,这种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了,

中介公司变更名称原有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4,与中介公司就房屋租赁产生的纠纷

租赁合同应该和房东本人签。若因为房东要卖房,提前让你搬。你可以起诉房东,除了租赁的违约,因为你有优先购买权,房东在你不知道的情况下,租期中卖给别人,你可以起诉房东,房东陪的还要多。若你是和中介公司签的合同,那么这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就难说了。至少你拿房东没办法,只有起诉中介。
最多只能要求合同上面的违约金,其他损失是没法赔偿的
如果合同上面没有其他协议的话,是该赔您违约金的。但听您的意思房子不是中介的,是中介租下来再租给您的,那他就属于二房东了。所以这要找到大房东,然后您们在从法律角度谈。

5,房屋中介纠纷

现在大家买卖二手房大都是要通过中介来实现的,不过呢,在通过中介实现交易的过程中有时也会产生一些纠纷,当我们产生纠纷时该如何处理呢?几种常见的中介纠纷分别是:1. 因支付意向金引起的纠纷。表现为 “意向金”而不是“定金”约定不明。2. 因跳中介引起的纠纷。表现为买方看房时签了《看房确认单》(《看房确认单》上有买方跳开中介与卖方私下成交,买方应当向中介支付违约金),看了房以后,买方通过其它中介公司成交。3.因中介提供信息不真实引起的纠纷。表现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发生纠纷时,我们通常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1.协商。各方当事人在平等一致、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解决纠纷。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3.仲裁或诉讼。协商、调解不成的。您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将纠纷提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6,中介居间人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张明明律师随着房屋中介市场的不断壮大,越来越多的房屋交易通过中介完成,但是由于房屋中介市场管理不健全,房屋中介企业服务不诚信的经营行为时有报道,出现了既离不开中介,又对中介服务处处提防的现象。为了既能充分利用中介在房屋交易中的作用,又能更好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买卖双方有必要对居间方的法律责任做一番全面了解。《合同法》对房屋中介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大致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违约责任居间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各地方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都印制了对二手房交易起指导作用的房地产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律师通过对这些合同中有关居间方的义务进行总结后发现,合同中一般规定了居间人的以下几点义务:1、报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2、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3、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4、为买卖双方提供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代交付房屋等服务的义务;5、保密的义务。二、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指的是有关房屋的权属情况、面积、售价、质量等房屋重要信息,而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的房屋信息。而且应当注意居间人的赔偿责任仅仅限于故意隐瞒和提供虚假情况两种情况。如居间人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房屋主体遭到破坏,或帮助卖方隐瞒卖方无房屋所有权的事实,这些情况下居间人应当赔偿买方损失。另外,居间人是否有义务核实房屋的自然信息,并向买房人报告呢。对于这一点,实践中有很多不同的理解,从而导致纠纷的发生。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的主要目的和任务是促成交易,虽然居间人要促成交易不可避免的要向买卖双方报告一些房屋信息,但是这并不能免除买卖双方对房屋信息进行核实的义务。如果买卖双方对在订立买卖合同前对房屋的有关信息认真核实,即便居间人不报告也不会导致买卖双方的利益受损。因此,居间人核实并报告房屋相关信息的行为,虽然是居间人促成交易过程的组成部分,却并不是法律赋予居间人的强制义务。通过上述对居间人法律责任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法律并未强制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房屋的相关信息,但是法律要求居间人对于其所提供的有关房屋的重要信息必须真实。我们作为交易行为一方,应当在通过中介进行交易时,仍然应当对房屋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在无法核实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中介提供相关信息,并对中介提供的房屋信息通过在居间服务合同中说明,或通过其他书面方式要求中介确定其所提供的信息,以保护我们的交易安全。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7,怎样处理房产中介纠纷

在民商事纠纷争议解决途径中,诉讼和仲裁是我国两种不同的司法程序,两者在程序上大体相同,但因管辖机关不一样,形式上会略有不同。首先是受理管辖,仲裁的管辖机构是各仲裁委员会,一件纠纷若要适用仲裁管辖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存在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也就是说双方必须明确约定如果出现了争议,由某家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审理,这样才能适用仲裁程序。而诉讼管辖则无需约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在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约定管辖。其次,仲裁裁决一裁终局,当事人不得上诉,而法院诉讼一审判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提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在具体操作程序上,诉讼仲裁并无太大的差别,都是先立案、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被告/被申请人提交答辩状、开庭、判决/裁决这一套程序,这套程序看似简单,但其中所隐含的复杂细节难以估量,律师建议,如果大家没有相关诉讼经验,在诉讼之前一定要了解各项诉讼程序或者咨询律师来进行应对,否则会产生较大的诉讼风险。
一、 因支付意向金引起的纠纷 中介带买方看房,一旦客户流露出购买意向,中介往往会趁热打铁,说服买方支付意向金并要求签订居间合同,而且会解释支付的只是“意向金”而不是“定金”,如果买卖不成还会退还。但等到买方不想买要求返还时,中介却说已交给卖方变成了“定金”,如果反悔会被没收。 买方付“意向金”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居间合同对意向金是怎么约定的。通常中介提供的《居间合同》写得密密麻麻,字又非常小,买方往往在中介的催促下粗粗看一下就签了字,根本不清楚意向金是怎么变成定金的。《居间合同》其实比正式的买卖合同都重要,其中玄机很多,但在二手房买卖中往往被忽视,特别是里面约定的“意向金转定金”的条款。 “意向金转定金”通常约定由买方先付一部分钱款作为意向金交给中介,如果卖方同意居间合同中的条件(包括总价及付款方式),中介就将意向金转交给卖方,此时意向金就转为定金,如果买方反悔不买则不能要求返还,如果卖方反悔不卖则要双倍返还。所以,买方付钱的时候确实是意向金,但如果卖方同意卖,那就变成定金了。所以一定要看清居间合同条款,不能随随便便就付了意向金。 二、 因跳中介引起的纠纷 跳中介通常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买方看房时签了《看房确认单》(《看房确认单》上有买方跳开中介与卖方私下成交,买方应当向中介支付违约金),看了房以后,买方通过其它中介公司成交。 买方通过其它中介公司成交的原因可能是其它中介公司不收或少收佣金,也有可能是通过其它中介公司谈下来的成交价格更低一些。如果是前一个原因,毫无疑问买方应向前一家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看房确认书》也具有约束力,买方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诚信原则因而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是后一种原因,买方实际上是按新的交易条件达成的合同,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少付佣金,所以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情况:买卖双方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中有买卖双方跳开中介私自买卖要向中介支付违约金的内容)后,为了规避中介费,买卖双方先协议终止合同,再跳开中介直接成交。但《居间合同》不只是一个买卖合同,还包括居间合同的内容,即使买卖双方终止了合同,也只能终止买卖合同,不能终止居间合同,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仍然应当向中介承担违约责任。 三、 因合同无效、终止引起的纠纷 合同无效的情况较为常见。比如:房子的产权登记为张三和李四,签合同时只来了张三,张三可能会出具一份委托书说明他已得到李四的授权,或者只是口头上告诉中介出售房屋已得到李四的同意。合同签订后,李四却提出说他从来没有同意过。这时买方可能已经支付了定金或者首付款,纠纷由此产生。 根据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出售要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否则合同无效。很多人认为合同无效就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后果,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如果确实没有证据证明李四同意卖房,那合同无效,张三应当赔偿买方的经济损失。但如果张三无力赔偿,买方能不能追究中介公司的责任?笔者认为要看中介公司有没有过错。如果中介公司有过错,比如中介未对李四的授权进行审核,那么中介应当赔偿。如果中介没有过错,那么中介就不必赔偿。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中,造成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合同,再比如一方违约如逾期不付款另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将合同解除。
1、甲方应付服务报酬:以《房地产买卖契约》中所确定的房屋成交总价(含装修款)的2%计。2、支付时间:甲方于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时,一次支付。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甲方不得自己或通过第三方(或以自己亲友、公司的名义)与乙方曾介绍的出售方进行本委托事项的交易,违者视为乙方已完成居间义务,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参考售价”的2%支付给乙方中介佣金,并应另行支付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参考售价”的1%作为违约金。第四条: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努力通过市场流通渠道,尽快寻找合适的房地产,早日促成甲方委托的交易。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了有效地履行义务所实施的市场调查、买卖交涉、咨询服务等活动与支出,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第五条:本协议所述之甲方包括甲方本人、配偶、亲属、代理人,或直接、间接拥有、控制甲方,或被甲 方拥有或控制的人或法人。 (控制系指不论是通过合同关系或以其他方式拥有指挥他人或影响他人行为、管理、政策制定的 权利)第六条:乙方所提供的的房屋价格、面积、区域位置等信息,在购房过程中仅作为甲方的参考条件,乙方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最终购房价格由甲方与房主确定,面积、区域位置等以房产凭证记载为准。第七条: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同意以青岛仲裁委员会为解决纠纷机构。乙方已将上述条款认真解释,甲方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对上述条款已完全知悉理解。你填过这样的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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