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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要解雇我要我签一份和解协议说给补偿15个月工资但我觉

1、这份协议没必要签2、一年一个月的补偿金,单位违法的双倍计算为赔偿金3、不要签,应该直接追索住房公积金4、检讨书写了什么?===========反正你就等着单位开除你吧,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要随意提出辞职 ==========仅供参考
楼主,我并没有仔细阅览。但是,我希望楼主能够自己考虑,这是关于你将来的问题,我们也不能发表意见!希望楼主看清楚、想清楚后变作回答!
你好!4年的劳动合同中,如果你的公司首先提出解约,就要赔付你更多的赔款。而如果你写个辞职申请。那就是你自愿的。跟公司没关系。所以。如果你不是太需要工作的话就签了。如果条件不是太好就不签。跟他打官司。总的来说不写辞职申请拿到的赔款更多些。当然要看你的4年合约是怎写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公司要解雇我要我签一份和解协议说给补偿15个月工资但我觉

2,劳动合同法中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你2009年8月因公受伤,如果属实,你应当尽快去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做工伤认定,个人申请工伤的时效为一年,即从受伤之起一年内如果没有去申请认定工伤的,当地劳动部门不会受理。如果被认定是工伤,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受伤期间的全部医疗费全部应由公司支付。至于,社会保险问题,在实践中缴纳社会保险一般是指养老保险,因为只有养老保险存在补缴的问题,如果你想解除劳动合同完全可以以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
肯定有区别,当事人单方提出的,是没有经济补偿金,而用人单位提出则要给付经济补偿金 它计算方式为: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单位工作1年就有一月的的经济补偿金,超过6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如你2007年到单位工作,2009年3月辞职,则你可以得到一个半月的辞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资。 辞职要提前1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辞职要提前3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自行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是可能承担赔偿,只要他能举出合理的赔偿证据. 解聘是公司能证明你不胜任,公司有签定合同时的条件达不到的情况,如转产,破产等.还有严重的失职,刑事犯罪什么的. 我实在看不出你的要求什么样的答案!

劳动合同法中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3,签订劳动合同须警惕哪些陷阱

劳动合同可能存在的陷阱是:1、临时工合同。有的单位以临时工的合同与员工签订协议,让员工无法享受正式职工的身份,并且随意解除。2、基本工资的陷阱。很多单位为了在发生纠纷时候减少损失,采用基本工资+各种补贴、奖金的方式来规避今后的补偿、工伤赔偿。基本工资大多只有不到两千,但是各种福利加起来一个月有四五千很正常,以后发生纠纷只会按合同上的基本工资算。甚至很多公司无耻到,一部分打卡,一部分发现金,让劳动者发生纠纷时候没有证据。3、企业规章制度陷阱。附带签上企业规章制度后,各种罚款接踵而来。动不动就是不服从领导安排,严重违反企业制度等等。二、鉴别和规避劳动合同的方法是:1,尽量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或者劳动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事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具体协商---就达成一致的事由和条件签订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履行协议办理解除合同手续。2,当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怎么办?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需要解除预告期(试用期提前三日,非试用期提前三十日)若劳动者的工作并不是不可替代的,或者说劳动者即使马上离职也不会对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的影响,企业应尽快与期办理交接工作.尽可能降低劳动者”自动离职”带来的损失,在规章制度里规定”连续旷工XX天属于擅自离职”,同时规定对旷工和擅自离职等的处理程序.

签订劳动合同须警惕哪些陷阱

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谁先提出后果有什么不同么

如果公司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出则没有
既然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会有一个协议注明”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所以由谁先提出并不重要,而是根据协商的内容决定有没有补偿金或者其他费用
既然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会有一个协议注明”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所以由谁先提出并不重要,而是根据协商的内容决定有没有补偿金或者其他费用如果不是协商解除,是单方解除,那么公司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出则没有希望能帮到你!
你好!既然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会有一个协议注明”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所以由谁先提出并不重要,而是根据协商的内容决定有没有补偿金或者其他费用如果不是协商解除,是单方解除,那么公司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出则没有希望能帮到你!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样,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请求后果完全两样,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请求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先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5,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欺骗行为那该协议合不合法

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欺骗行为,如果该欺骗影响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影响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可到劳动局申请仲裁!详情进法律/,要求赔偿;群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成立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如果口头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口头协议为准,问题中签订的合同不一致,应该在合法的前提下征求双方当事人的追认方有效。如果存在合同无效情形则自始无效。

6,此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的缺陷

1、协议里已经明确了“工作至2010年8月30日”,个人认为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2、该协议对劳动者为什么没有约束力呢?即使公司有费用没有结清,劳动者也只能要求费用的清偿,不能要求恢复劳动关系。3、公司未盖公章的问题,我个人认为站在劳动者的角度也比较难主张该协议无效。经办人有两种可能:(1)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效力相当于公司盖章;(2)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只要公司认可这个人的签字,那就是有效的协议,即使公司主张经办人无权签字,那也是公司向该经办人追偿的问题,劳动者的利益不会受到影响。个人认为这份协议虽然细节上有不完美的地方,但是大方向没有什么问题。至于解除之后劳动者和公司的其他纠纷(比如工伤)那就是另一回事情了。
恩 是的 是您认为的缺陷
此解除协议缺陷较多。1、只明确了劳动者应工作至2010年8月30日止,未说某日交接工作,办理相关手续。2、甲方向乙方支付2万元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是将按合同法支付,没有明确某日支付。3、公司必须在此协议在盖章。4、没有明确最2010年8月的工资何时支付。5、没有约定何日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6、没有约定何日将劳动者的档案及社保关系作转移。总之,较为粗糙。
该合同没有什么不妥,劳动者可以根据该合同主张其权利。楼主不同提问中的三个认为大可不必1、未明确劳动关系解除日期————合同中提到“乙方将为甲方工作至2010年8月30日止“,足以说明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2、此协议对劳动者来说没有任何约束————同样合同中写明”乙方将为甲方工作至2010年8月30日止”,故劳动者乙方就应该按合同约定为甲方工作至2010年8月30日;3、“未盖公司章"在法律效力上有得商讨————在甲方签名处有经办人的签名,该经办人一般为公司人事部负责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其签字的行为可以推定为表现代理,不会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7,终止劳动合同我需要做什么注意那些才能不被骗比如我的合同拿

1、不要拒绝续签,否则你拿不到经济补偿金。2、如果用人单位与你不再续签,应该要用人单位开出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天内给你办好社保关系转移手续。3、与单位办好交接手续,并要求单位结清应该给你的所有经济权益:工资及其他你应得收入、经济补偿金等。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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