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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同一性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而相互之间内在的、有机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是体现对立面之间相互吸引的一种趋势。包括对立面之间相互依赖和矛盾双方相互包含、彼此相通、互相转化两个方面。

什么叫同一性

2,如何理解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权利义务只能对合同两造当事人有约束力,一般不得约束当事人之外的人。
合同只约束签订的各方,即使是第三方导致合同瑕疵或者违约,相对方不因此而免责,这即是合同相对性。

如何理解合同的相对性

3,劳动合同本人一份有何用

合同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变更了原合同的基本条款或主要内容,从而使变更后的合同与变更前的合同在内容上失去了同一性与连续性,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新合同关系发生。简单来说,合同更新就是以一个新的合同代替一个旧的合同。 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新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合同变更仅限于合同内容的变化,而不涉及主体的变更;但在合同更新中,不限于合同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还可能是合同主体的变化。例如,债权人解除旧债务人的债务而由新债务人代替,可发生合同的更新。 (2)合同变更是合同内容的非根本性变化,变更前后的合同仍保持一定的同一性和连续性,原合同关系仍然继续存在并有效;合同更新是合同内容的根本性变化,在新旧合同的内容之间,可能并无直接的内在联系,这种变化直接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新合同关系的产生。 (3)合同变更主要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而实现,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而合同更新则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发生劳资纠纷的时候就需要劳动合同说话了,现在你可以找单位再复印一份,盖个红章留存已经离职,办理失业证,自己一份没有可以
如果不出纠纷就没用,如果出了纠风那么就要用来打官司,其实还有第三份是在劳动局备案的,丢了也无所谓。
合同到期需要补签,离职时需要上交,有劳动争议打官司时要用到

劳动合同本人一份有何用

4,合同的相对性

向钱某要施工款,你就要问为什么了?我告诉你,因为在赵某外出打工这段时间,他的房屋漏雨有倒塌的危险,需要维护,钱某应该像赵某说明房屋一事,经过赵某同意之后,钱某维修房屋就必须要付款,这件事情主要在于钱某,因为他没提前和赵某商量此事,所以施工款应该钱某出,你又问了古董,古董因为存放,没有理收据,还需要证人,如果都没有的话,赵某去到公安局,到法院告也没用,因为没有证据,法院有一句话说,谁主张,谁拿证据,意思就是说谁是原告,谁拿证据,一般赵某的古董要不回来了,维护房屋钱钱某出,就这些,希望可以帮到你。
钱某属于无因管理,钱某应向共对付款,付款后向赵某追偿。
施工队应该向钱某请求付款。 因为钱某和施工队之间是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钱某在付款后可以要求受益人赵某偿还,因为钱某修缮赵某房屋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付款。原因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行为,并不是一种无因管理,无因管理行理,应当是主观为他人,客观也为他人才能构成。本案中,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行为从客观上说是为他人,“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可见其主观却是为自己,所以,不构成无因管理。故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付款。

5,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合同变更的条件——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的要件合同变更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或者法律的规定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因此,无原合同关系就无变更的对象,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这一前提条件。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者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即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合同变更。(二)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依法律的规定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合同变更主要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来欺骗或强制他方当事人变更合同。如果变更合同的协议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则当事人仍然应按原合同的内容履行。如果当事人对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应视为未变更。此外,合同变更还可以依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例如,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合同变更的条件——遵守规定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依此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未遵循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达成了变更合同的协议,也是无效的。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变更的形式未作强制性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形式可以协商决定,一般要与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如原合同为书面形式,变更合同也应采取书面形式;如原合同为口头形式,变更合同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三、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内容发生变化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变更仅指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因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当然,合同变更必须是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变更后的合同关系与原合同关系应当保持同一性。

6,不是当事人可以变更或履行合同吗

合同法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释义】本条规定了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或者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能因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得因承办人等的变动不履行合同义务。本条规定的依据有二:一是合同关系的过程性及同一性。合同从缔结到终止是一个过程(即或在即时交易的情形下亦如此)。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由权利义务来联结,且不断地发生变化,如合同的变更、转让,当事人义务的增等。但是,这些变化并不能使合同关系消灭(除合同因法定原因终止外)。所以在现代合同法中,合同的变更不再区分要素变更与非要素变更,合同的转让亦不能使合同关系消灭,原有的合同关系依然存在,只是发生变化而已。即或在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不适当的情况下,合同义务即转化为违约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在法律上的延续,是合同义务的另一种转化形式,合同义务仍未彻底消灭。这就是合同的同一性。在法律上,合同的同一性的最大好处在于它能使法律关系简单化和明晰化,便于实践操作。既然合同的变更涉及到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转让涉及到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增减,法律都不认为合同已经消灭,在当事人本身没有变化,只是一些基本情况改变的情况下,合同的同一性自然应存在。二是合同严守原则的要求。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即应依合同约定,全面、适当、正确地履行合同债务,非依法定消灭原因,合同不得消灭。当事人基本情况的有些变化并不能影响合同的内容,也与合同的消灭无任何关联。适用本条规定时,需注意如下两个问题:其一,这里的当事人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变更方不得以次为由拒绝履行合同,而且对方也不能以次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其二,需注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变动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变动与法人的分立和合并的区别。后者应适用合同法有关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一章中的规定。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改变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或者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 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7,试述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的含义   合同效力(Contract Effectiveness)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即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拘束力。所谓法律拘束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而言,即法律以其强制力迫使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其相互之间的约定完成一定的行为。合同本身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不能具有与法律一样的效力。换言之,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并非直接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源于法律所赋予的强制力。 合同效力的内涵   (1)信守合同,不擅自毁约的约束力(本文称之为合同的成立效力);(2)履行合同,不违约的约束力(本文称之为合同的履行效力)。这两层涵义相互联系,统一于有效合同之中,同时存在于合同有效状态之下。后者以前者为前提,当事人失去任一约束,都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同时,这两方面的约束力又有区别的必要,并非同时存在于任一合同效力状态之下。在合同无效的状态下,二者均不存在;在合同未生效的状态下,二者产生分离,只存在合同的成立效力,没有合同的履行效力。合同效力涵义的这种二重性不仅是合同本身的内在要求,也符合国家法律的价值要求。一方面,合同行为过程本身就包括缔结合同与履行合同两个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阶段,并且各阶段的信用要求不同。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求当事人言之属实,不欺骗对方,善意地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要求信守诺言,不随意反言;在合同履行阶段,要求当事人有言必行,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与合同约定,可见合同成立约束力内容与合同履行的约束力内容不同。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此可见,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既有“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即信守合同、不擅自毁约的束;又有“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履行合同、不违约的约束。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生效制度设置于合同成立制度之后,表了法律对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分,也反映了二者之间的关联性。广义上讲,合同生效应包括产生成立效力和履行效力两重含义。由于合同依法成立,即产生成立效力。因此,从逻辑上分析,不难看出,于合同成立后所说的合同生效,显然应解释为履行效力的产生。这样分析不仅具有理论依据,而且可以解决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前与后或期限届满前与后的合同效力关系,以及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前与后的合同效力关系,以及未生效合同的效力关系等一系列问题。 合同效力的生效条件   一般认为,合同的效力源于合同有效,即合同符合国家法律的价值要求,其效力源于法律的赋予,法律对符合其规定要求的合同赋予约束力。法律不仅赋予依法有效合同具有约束力,也赋予依法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以约束力。只不过法律赋予了有效合同同时具有前述两个方面的约束力,仅赋予依法成立但未生效合同具有不擅自毁约的一个方面的约束力而已。法律赋予生效合同的效力实质是在合同已具有成立效力的基础上增赋了履行效力;由此可以推论,合同成立效力的基础是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履行效力的基础是合同依法生效,合同两个方面的效力基础,就其产生的依据来说,具有同一性,均源于法律的赋予,但就其产生的基础来说,不具有同一性,成立效力以合同成立为基础,履行效力以合同生效为基础,这两方面的效力均系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和体现。由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分属于两种不同的合同事实,因此不仅合同成立效力与履行效力发生的基础不同,而且合同成立效力与履行效力发生的具体条件也不同。合同成立效力产生的条件是合同成立。   依通说,合同成立的要件有二:一是具有双方缔约人;二是缔约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由此可以推论,此二条件即为合同成立效力的具体条件。所谓依法成立的合同,意为同时具备此二条件。合同履行效力产生的条件是合同生效。依通说,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四:一是缔约人具有订立合同的相应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是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由此可以推论,此四条件即为合同履行效力的具体条件。所谓依法有效合同,意为具备此四条件。合同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合同的生效要件,不是对合同没有生效要件要求,而是通过规定不符合生效要件合同的立法方法,同样能够达到明确合同生效要件的目的。同时,我国《民法通则》已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合同法律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之一,同样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要求。上述分析表明,依法成立的合同不等同于依法有效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的表述,不能清楚地表明依法成立的合同与依法有效的合同的区别,也未能明晰合同的成立效力与合同履行效力的区别,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混淆。建议修订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擅自毁约。依法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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