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裁定书不服如何申诉,执行局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我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者上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9-14 11: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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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局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我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者上
2,对法院强制执行裁定不服怎么办
你好!你可以申诉的。申诉是判决生效(包括终审)后,向做出审判的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诉,所以你可以申诉,你到上一级法院的立案庭去,进行询问,具体的他们会告知你的。
3,不服 执行终结裁定怎么办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裁定,可以依照新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先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不服异议处理意见的,在收到异议裁定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是否听证,由复议法院决定。
4,判决书超过执行期怎样申诉
一、你在执行期间请求过强制执行吗?如果请求过,就没有关系,可以继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要是你在期间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超出申请执行的期间,就没办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的判决依然是有效的,你可以向对方追讨欠款,但法院执行不了了。一审判决书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内申请上诉,这是法律赋予给当事人的权利。超过期限不上诉,自动放弃上诉权。视为认可判决。
5,对原判决不服如何抗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要求,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可以由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提出。按照刑事申诉部门管辖的规定,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如下:
1、刑事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2、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6,不服法院执行局裁定怎么办向什么部门复议
《执行程序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民事审判第二庭职责:1、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2、审理申请撤销仲裁的案件,审批下级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3、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及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4、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工作。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表示那个裁定不正确或者证据不足,需要重新审理。
7,对裁定不服还可以申诉吗
对裁定未生效,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对生效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诉。
一、对民事第一审裁定不服的,有权从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有异议、驳回起诉三种情形。
2、对刑事第一审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为五日。
3、上诉期限计算: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二、对已经生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诉:
你可以提起申诉要求再审以及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再审改判的,对结果不服的,你还可以申请再审;如果再审维持原裁定的,那就不能要求再审了。下面详细介绍一下:
1、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新《民事诉讼法》与以前相比,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更加明确具体。
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十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四)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十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再审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再审案件有没有审查期限,是不是可以无限期拖延?
《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对于再审案件审查是否启动再审程序没有期限规定,导致一些再审案件拖延较长期限。
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这项规定对再审申请审查的期限进行明确,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落实,提高诉讼效率
3、何时可以申请再审?有没有期限限制?
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4、再审审理完成之后,能否再次申请再审?
这个问题《民事诉讼法》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1]159号)的规定,“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法定再审事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该规定,如果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再次申请再审;如果再审没有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一般不能再次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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