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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可以作为保管合同标的的是

ACD合同法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没有规定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下列可以作为保管合同标的的是

2,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什么权利

一、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 二、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该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什么权利

3,合同法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 的以

A、B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三条原文:“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留置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有偿保管合同中如出现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保管人得以留置权对抗,但是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不存在留置。因此D不选。
ab
c
1。保管处,应当写明重要物品,价值上多少多少以上,应资自行保管,丢失某某处不负任何责任(这条申明有提醒和出事赔偿金额降低的作用)2。如果要进行赔偿,按丢失物品的发票金额为依据,在根据物品的新旧程度来赔偿按你举的例子,澡堂一般是不会赔偿,即使要赔偿也只有50%或更少,因为没有证明这个事情说不清楚。到那里都是一样。

合同法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 的以

4,我想了解劳动合同的保管期限等相关条文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里面并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还是比较清楚的。
1。保管处,应当写明重要物品,价值上多少多少以上,应资自行保管,丢失某某处不负任何责任(这条申明有提醒和出事赔偿金额降低的作用)2。如果要进行赔偿,按丢失物品的发票金额为依据,在根据物品的新旧程度来赔偿按你举的例子,澡堂一般是不会赔偿,即使要赔偿也只有50%或更少,因为没有证明这个事情说不清楚。到那里都是一样。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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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三百七十六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6,案例顾客乙进联华超市甲购物进去之前在超市的寄物柜存包购物

1:乙和甲乃买卖合同关系,存包是一项副随义务.合同中有多种义务行中的义务.违反其中任一项,都有对应的违约责任.我就不展开了.3:店堂告示嘛,就可以理解为格式条款,合同法及消法中都有规定,格式条款方免除自方义务,排出对方权利的规定一律无效.4:如果是收费的肯定有合同关系,存车的肯定要赔.免费的情况可以参照保管合同里的规定,一般过失不用赔,故意和重大过失才赔.看看合同法里保管合同的法条有规定.2;有点复杂;a还是一个副随义务的问题,就是安保义务 b是个先合同义务问题,既缔约过失责任,顾客 有理由相信超市里没有小偷,而实际上又有,且是发生在选商品的阶段,既合同订立期间,合同成立前,造成了顾客的信耐利益损失. c他就是上厕所的话就没什么关系,呵呵,如果有什么损失就有关系了.我觉得单纯上厕所存包丢失的话就是个单纯的无尝保管合同,超市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情况才承担责任了.呵呵,看了你的补充,能理解副随义务的一般都是科班出生的~嘿嘿~就是这个意思
1、借用关系。2、乙可以以设施安全保障不力为由诉甲超市侵权责任。 同上。3、店堂告示。作用时起到提醒、注意的作用。不能,但是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4、保管合同必须由双方的合意,不能一概论之,关于侵权责任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宁波世纪联华超市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138号(通途路叉口)电话:(0574)87791266
1、甲乙之间构成的关系是保管合同的关系。根据合同法的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2、A:如果甲已经取包出来,那么甲乙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无法律上的责任了。发现遭窃,得证明是使保管期间遭窃的,否则不承担责任。如果是保管期间遭窃,则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不论购物与否,甲乙之间就存包都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如果购买了商品,他们之间还有一个买卖关系存在,但与保管合同无关。C:答案和B一样。3、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所以如果声明了,甲没有告知,则乙一般物品赔偿按照。4、扩展到银行和商场一样。但是小区就不同了,如果有偿和无偿的问题。有偿才产生保管合同关系可,无偿的话,一般不予支持形成保管关系。

7,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1)保管人的权利  1)保管人对寄存人的保管物未告之瑕疵及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致使保管物受损失,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保管人对寄存人的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寄存时未声明的,该物品损毁、灭失后,保管人可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3)保管人对寄存人不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可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理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2)保管的人义务  1)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不定期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3)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此规定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6)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7)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保管人承担;  8)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9)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是代替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权利有:1、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2、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3、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4、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5、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6、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有:1、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3、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4、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5、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6、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7、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合同法第20章有关规定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你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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