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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纠纷案例紧急

起诉原房主,追回首付款,如果原房主拿不出款来,算他违约。能拿出款就去办手续。也可以起诉原房主解除合同。
应该是对方违约,可以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

房产纠纷案例紧急

2,房产中介纠纷案例分析

法律分析:在这类纠纷中,有个共同的特征,即下家认为既然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具体的买卖条件,且付了一定数额的意向金或预付了部分房款,最后却未能买到房子,认为中介违约了。笔者将此类纠纷称为“包购纠纷”,即下家误认为中介必须居间成功,否则即是违约。近两年,由于房价上涨,这样的纠纷非常多。买房不成而房价上涨,购房者心理难以平衡。这样的主张法院是不能支持的。居间服务是信息服务和媒介服务,居间服务最显著的特征是“居间性”,即居间人不是上下家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其服务行为是事务性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不能决定买卖最后能否成功,当然也不能承担上下家任何一方的权利或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产中介纠纷案例分析

3,王某经中介介绍约定购买赵某商品房一套双方很快签订了二手房买

 物权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赵某属于一房2卖,刘某起诉王某没有道理,应该和王某一起起诉赵某

王某经中介介绍约定购买赵某商品房一套双方很快签订了二手房买

4,四川一男子157万买到凶宅起诉房东中介法院是如何审理的百度

这起法律诉讼官司,法院已经受理,正在审理当中,想要知道审理结果,我们还需要持续关注事件后续报道。个人觉得如果法院,将房屋判定为“凶宅”,则男子就会维权顺利;如果法院判定非“凶宅”,男子想要维权,将会变得很困难。男子购买婚房,不料遇到“凶宅”,因此引纠纷事情发生在四川一位男子身上,男子花费了157万元,从房产中介处,购买了一套房产。男子原打算将房子,用于结婚婚房。不曾想却在入住后,了解到房子内,曾发生过幼童坠楼身亡事情。也因为这样一个变故,使得男子一家人喜悦,变成了忧愁。原本正在谈婚论嫁女友,在得知这件事情后,便不再来新房内居住。双方关系也因为这套房子,受到了一定程度影响。男子为了解决这件事情,找到了原房东和中介公司,希望能够撤销交易,并退回购房款及中介费用。这样一个诉求,没有得到原房东和中介公司满足,男子便选择了法律诉讼途径维权。男子法律诉讼维权,案件受理正审理,“凶宅”判定成为维权关键法院接到男子诉求后,受理了这起案件,也正在了解证据审理这起案件。想要知道案件审理结果,只能够关注当地法院公开审判信息,以及媒体对于这件事情后续报道。这件事情中,男子维权能否成功,关键点在于房子定位,是否为“凶宅”。如果能够将男子购买房屋,判定为“凶宅”,就能够让男子顺利维权;如果房屋判定不为“凶宅”,男子想要维权,将会变得愈发困难。买房是人生大事,我们在购买房产时候,还应该多了解房源情况。除了保障房屋正常可售外,也需要了解房屋,是否发生过意外。

5,委屈的买房被二手房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你不用出中介费,违约的是房东,你和中介都是受害者,中介告错人了,应该告房东,房东要承担你应付的中介费。你回去好好看看合同条款,关于违约责任那块,是否有买卖双方谁违约谁承担中介费这一条。如果没有,则说明合同条款不严谨,那你就再去告房东吧。

6,应诉房产中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需要帮助可以与我助理联系13661982247,预约时间来事务所面谈。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我是来看评论的

7,有谁给房产胜诉案例我想打房产官司

1、房地产官司的类型很多,我们也难一一分别给你列举这样的胜诉案例!2、胜诉的房地产官司,从另外的角度看,也是败诉的房地产官司,因为,官司,总有一方输、一方赢的。3、你不妨访问一下广州房地产律师李永快的网站,这个网站有相关的案例分析。
通过签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
表述一下案情吧,我一直做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但是不了解案情也帮不了你。

8,房产中介被客户跳单起诉可以成功吗

不可以,在《房地产经纪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其第二条约定,系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却“跳”过中介公司买房,致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有的佣金。然而,衡量客户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在于客户是否利用了中介所独家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  而所涉诉争房产曾由多家中介公司同时在网上挂牌出售,且该房钥匙也曾为不同的中介公司所持有。故可以认定原房主系同时委托了多家中介公司进行售房,中介并未获得该房的独家销售代理权。所以,客户可以通过其他公众能够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取同一房源信息,为此被告有权选择对其来说相关买房条件更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你好!基本上是没得用得,其实现在房产中介公司处于相当弱的法律保护当中,或者说是灰色地带,像很多的大公司,中介公司没有收到佣金、没收完,这样的情况多得举不胜举;算了吧,中介公司还是从一些操作技巧上来保证自己的利益吧!重庆中介软件、房介定温馨提示!如有疑问,请追问。
1、跳单,这个很难规范说它违约。2、不排除其他中介公司以更低的中金额服务费挖了你的客户,这样的情况只能说明是中介公司之间的竞争问题,是否属于恶性竞争也不好判定,如果判定为恶性竞争,您也只能起诉另外那家中介公司。3、个人觉得现在的中介存在很多不真实告知,或者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客户最终很多时候不太信任中介,这个是最不好的情况,需要中介公司自己进行改善的。希望能帮到你
在中国中介本身就臭名声,你还是省省吧!!!!!!

9,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你们在行政案件中应当属于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即使在行政诉讼中房管局败诉,也并不代表你们没有权利取得房屋所有权。
1:陈某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陈某应当知道,李某与其丈夫可能是该房屋的共有人,而没有问李某是否属实?另外陈某也未完成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据此,陈某不属于“善意取得”,因而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张某可以主张,“李某对共有财产处分未经其同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某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只有得到张某的追认,才能有效;而张某拒绝追认,则李某的行为无效,因而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由于陈某没有在该房屋的合法居住权,其居住期间给该房屋所有权者带来的5000元损失,由陈某承担;但陈某可以以因李某的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李某承担因此给他造成的部份损失。4:不能;通常情况下,张某在转让该房屋时,银行会要求张某清偿贷款本息的,或者要求张某提供其他担保;而已经过户的房屋,系王某合法取得的物权,他人无权处分。
据了解,随着相关政策的出台,二手房法律方面的矛盾焦点也开始出现了转移,类似购房者未能申请到足够贷款因而产生的纠纷、与期房转让等有关的案例开始成为近期焦点。购房者未能成功申请贷款 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随着一系列相关政策的出台,银行对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开始作出了一系列的调整。其中主要包括对购买2套以上住房贷款的限制、单价7000元以上高价房贷款额度的调整、各大银行收紧个人房贷的发放,以及2005年1月施行新的房贷利息等内容。 目前,通过贷款支付主要房款是大多数购房人的首选付款方式,可如果购房者不能通过银行审查,自身没有能力支付房款,基于买卖合同的约定又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房款的话,将不可避免地造成违约,最后不得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这其中也不乏部分基于中介公司口头承诺一定办出贷款而决定购房的。2004年8月,洪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房子,总价86万元。但由于其本身已经有2套房子的抵押贷款,所以洪先生担心自己不能再贷到款。但中介公司承诺跟银行很熟,办出贷款绝对没有问题,于是洪先生就与上家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开始办理贷款申请。 然而没想到的是,多家银行都没有批准贷款。为了付款,洪先生不得不将自己另一套房子匆忙出售。由于已经延期付款一个多月,他不仅向上家赔偿了将近2万元的违约金,而且所出售的房屋由于过于匆忙,也比市场价低了很多。但由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中介公司的承诺,所以无法向中介公司索赔。 从法律关系上来看,贷款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除非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未能成功,贷款可以成为终止合同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否则,一旦未能获得贷款,基于买卖合同付款方式的约定,购房者就必须以其他方式支付房款,否则就构成了违约。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购房者应当充分考虑到自身的支付能力和银行信贷能力,如果中介公司承诺贷款的,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承诺或者作为付款担保人。期房限转之后的期房买卖 在“期房限转”政策出台之前,通过预售合同权益转让的方式办理的房产买卖占据了二手房交易市场相当的份额,而随着“期房限转”政策开始施行以及随后而来的一段市场冷淡期,很快又兴起了期房转让的现象,具体的操作方式就是在产权过户的问题上做文章。 此类二手房交易出现的纠纷,原因在于售房人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宁愿选择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却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更有甚者,直接转售他人。 蔡先生于今年上半年与张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总价为70万元。由于是期房,小产证大约要到今年下半年才能够办出,于是双方约定由蔡先生先支付39万元房款,张先生则将该房屋交付给蔡某使用。待小产证办出之后3日内,由张先生协助办理产权过户,蔡先生通过贷款支付余款。但是当张先生在办理出小产证之后,却以签订合同时没有产证合同应属无效为由拒绝交易。蔡先生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中交易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虽然根据相关规定,没有产证的房屋不能转让,但是双方已经在合同中约定,当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转让条件时办理产权过户,而张先生现在也已经取得了小产证,符合法定转让条件,因此应当履行合同。法院最终也判决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户籍迁移之阻碍 户籍迁移一直都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难以解决的问题,由于户籍管理属于公安部门进行的行政管理,法院无权干涉,而且法院也不受理二手房交易中以户籍迁移为诉讼标的的案件,因此这个问题目前而言可以说解决乏术。 2004年5月,林先生购买了一套老式售后公房,取得产权证之后,林先生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数日后想要迁入户口才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房屋中居然有其他人的户口,质问售房人才得知是售房人购买此房屋时上家所留下的户口,售房人也表示自己无能为力,也联系不到自己的上家。林先生找到房产所在地的派出所,派出所表示该户口没有迁入地不能办理迁出。至今为止,林先生的问题仍然未能得到解决,不禁懊悔自己没有在购房之前了解清楚这些问题。 针对目前户籍纠纷中的管理盲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以户籍迁移为条件的违约责任,要求未按照约定迁移户口的售房人承担赔偿责任,直至解除合同。为了能够保证售房人履行合同或在售房违约时得到保障,也可以以户籍迁移作为支付部分房款的条件。在目前的房产转让与户籍迁移相分离的体制中,这样的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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