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没有在线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的小程序或APP

支付宝上可以签电子合同,包括房屋租赁,买卖,借款等等.需要双方进行屏幕签字等操作

有没有在线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的小程序或APP

2,租房合同只写了租房日期但没有写租多久能涨房租吗

可以的
租房合同一般都会有租期,里面包含了开始和结束的日期。如果没有详细的信息,那么这份租房合同就不是一份正规的租房合同,有可能是房东随便捣鼓出来的,都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应,建议你可以试试租房平台上的电子租房合同,不仅正规、容易签订还具有法律效应。关于涨房租的问题,一般在租期范围内,除了合同上有相关约定,否则是不能涨房租的,但你的合同没有租期,房东要涨房租你也没办法。电子房屋租赁合同的话我比对了下,目前就优区生活的合同相对的应该是最齐全的了,有接近十页,直接在上面和房东签约,非常方便,还可以下载打印下来。

租房合同只写了租房日期但没有写租多久能涨房租吗

3,我在深圳固戍这边租房当时只写了押金单没有签合同这样有影响

呵呵,这影响就大了,哪有租房不签合同的,押金单起不到任何的作用。如果真的发生纠纷,它是没有任何的法律效果的。个人建议,为了避免必有不必要的麻烦,你还是让房东打印一份租房合同,重新签约吧。如果房东那边没有纸质的合同,你可以试试一个租房工具的叫优区生活给房东扫码就可以用他们的电子租房合同,什么条条款款都会比较清楚。而且在上面签约的话可以享受他们免费提供的押金担保服务。
你好!单间一般要两百到三百哦,如果不找中介的话房东一间房子都是纯赚的...每个月加上水电费房东最少能赚你250块.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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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长春市办理直接使用购买商品房落户需要什么材料

一、在长春市办理“直接使用购买商品房落户”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完整。)2.一般情况需提供:户口簿(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提供原件,真实有效。)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当场办结个工作日
本身已是西安市常住户口,只要你买房取得房产证,且小区信息在派出所备案,就可办理户口平迁业务将户口落在买房辖区派出所,但有些新建小区未在派出所备案或小区门前道路未正式命名登记门牌号,那就办理不了,需要相关部门协调好后才能办理。

5,租房合同用电子签名有什么好处

房屋租赁行业很容易产生纠纷,出租者也很担心承租者的身份不明,造成房屋污损或合同违约。承租者也在相当程度上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产生怀疑,也害怕出租者修改租约,使自己的利益受损。电子签名可以确认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方便快捷签约,同时其法律效力也使日后法律纠纷中各方有依据。
合同有效,不过要拿回押金就看合同中有无提前中止合同的处分条款了,如果没有约定提前中止租房协议,退房的违约处理,你就有权要求提前中止,对方无权扣留注明押金用途是扣留水电费用的专门条款的结果。如果押金是表示认可租住的保证金,或是用于违约或提前中止合同的,你就不能要回押金。但可要回水电押金和已经支付的房租。

6,我想手机签订租房合同

可以,但纸质的合同更好些,商铺在办理一些工商税务等手续时,要求出示纸质合同,电子合同方便但蔽端更多,尽量用纸质合同更好。
手机签订租房合同可以的,只要是双方能达成协议,签订好了双方能截图留做备忘就可以了
签就签啊,跟对方沟通好谈好就可以了。不过建议你如果老家有亲戚朋友的话可以找一个人去交接一下,家里的家具啊什么的别弄坏了或者怎么样,有一个人出面过的话会好点吧,
你好,如果是你重新和b签订了合同,那就和a没有关系,等于是你把房子租给了b,你就是出租人,在合同没到期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可以,但得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7,对乙方有利的租房合同怎么写

电子合同是,了解一下。租房电子合同是否有效,只要合同签署各方都经过实名认证,且是根据《电子签名法》认可的可靠电子签名,这份电子合同才具备和纸质合同手写签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方平台签订的电子合同方便快捷,还有不容易遗失,不会被篡改的优势。
你先学习一下《合同法》关于租赁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 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 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 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 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 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 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 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 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 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 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房合同主要是标的物、租金、租期、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金、 租金支付方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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