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案例,房屋买卖中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处理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8-14 1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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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中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处理
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一般按:物业权属归原主,但原主取回物业需赔偿买主,本着各归各的原则。比如李玉兰在通州宋庄画家村买小产权房一案就可知
2,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有什么后果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有以下这些后果:
(1)相互返还。即由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
(2)买受人已经实际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相当于房屋租金的使用费,买受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的对于装修价值部分可由出卖人适当给予补偿。
(3)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双方的过错大小分清双方责任,各自按照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担损失。
(4)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5)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15条明确“在确定合同无效后的损失承担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避免处理结果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失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4月征求意见稿)第35条明确“合同无效后,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购房款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买受人已经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或者翻建,也可以一并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
4,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例:1、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涉及到房屋因买受人装修增值部分,出卖人可以适当给予补偿。2、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开发商恶意的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发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4、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5、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当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5,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返还财产
通常情况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取得的房屋价款应当返还给买受人(一般不支持利息损失)。买受人应当将房屋腾空后返还给出卖人,同时返还房屋相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等权利证书。
(二)损害赔偿
1、合同无效过错责任分担
出卖人和买受人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出卖人在出卖时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转的范围,且其在出卖房屋后又以违法出卖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一般为70%)。买受人在明知其并非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下,仍然购买房屋,应对合同无效承担次要责任(一般为30%)。
2、损害赔偿范围
对买受人因合同无效所致之信赖利益损失,仍应酌情予以赔偿,但赔偿比例和数额应当考虑房屋所在地周边交通、商业、环境等方面的发展、土地升值情况及是否存在拆迁可能等因素综合考量。具体说明如下:
(1)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合同无效场合的损害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原则上以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为限。北京地区法院一般支持买受人主张的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并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等各方面因素,参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及现有证据,酌情予以确定。
(2)添附价值损失赔偿。买受人对房屋进行了新建、翻建、扩建或者装饰装修的,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对买受人添附价值进行赔偿。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损害赔偿具体数额一般确定为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70%。通常情况下,对于诉讼期间已经列入拆迁范围的涉案房屋,可以对区位补偿价一并做出处理;而对于诉讼期间尚未列入拆迁范围的涉案房屋,区位补偿价可暂不予处理,待日后拆迁时,再由当事人另行解决。涉案房屋虽未进入征用拆迁程序,但双方房屋交易行为已完成多年,涉案房屋所在地周边商业环境、交通环境、文化环境等发生了变化,土地价值、房屋价值明显提升,且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价已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估价确定的,也有法院支持当事人主张区位补偿价。
6,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况
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况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一、房产、地产分别转让,合同无效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转让于不同的当事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二、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交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三、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四、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五、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六、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生效。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生效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七、非法转让,合同无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7,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能双倍返还定金吗
一般情况下,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有效时,定金合同才有效,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这是对证约定金合同的一般情而言的。但是,也存证约定金合同之外的立约定金合同的情形,对于立约定金则不然。因为立约定金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成立。所以,主合同是否成立不是立约定金合同是否成立的决定条件。案例转裁:《主合同不成立也须承担定金担保责任》案情:2007年底,原告张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介绍,与中介公司及被告葛某三方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协议》, 约定葛某将其父母所有的房屋一套以13万元转让张某,中介公按房款的1%收取中介服务费。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张某支付给被告葛某定金10000元,同时支付给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1300元。嗣后,因葛某出转房屋未得其父母允许,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分歧: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原、被告仅与中介公司之间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协议,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所以该合同是无效的;即使在《房屋买卖中介协议》中,双方就房屋买卖形成合意,合同成立,被告非房屋所有权人,私自出卖他人房屋系无权处分,该合同也因无权处分而无效。因此,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定金合同作为从合同亦无效,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进行房地产转让,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房产交易。但在原告交纳定金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签订正式有效的书面合同。被告未能与原告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即构成缔约违约,根据定金罚则,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评析:本案的焦点是:1、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本案原、被告在中介公司的斡旋下,与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在《中介协议》中予以了载明,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对于书面形式合同的要求为“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虽然在《中介协议》中包含了居间合同的内容,但同时,也清楚的表明了原、被告双方买卖房屋的必要条款,故而不能以协议的名称的错位而否定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而形成了合意。因此,双方买卖合同成立。但,成立的合同未必是有效的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仅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之一,一份有效的合同在内容和形式上,还应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本案中,被告出让他人的不动产,未经所有权人的委托(尽管该所有权人为被告的父母),事后,也未得所有权的追认,属无权处分,因此,被告并不具备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尽管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肯定,但是因原告在签订《中介协议》时即已知晓被告并非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所有权人,故原告作为受让人并不具备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这一条件,综上,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但未生效。2、原告预先交付1万元定金的性质。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里的“双倍返还定金”即为合同法上所称的“定金罚则”。根据给付目的和效力的不同,定金分为证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证约定金,是指为证明合同成立而交付的定金。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当事人可依意思自治设立立约定金,担保当事人未来的正式缔约行为。如果当事人违背承诺,拒绝订立正式合同,则适用定金罚则。成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即定金交付,合同才成立;若不交付定金则合同不能成立。违约定金,是指当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另一方可以没收定金;反之,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解约定金,是以定金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即交付定金的人可以抛弃定金来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就房屋买卖形成合意后,为保证未来能够签订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原告即交付被告1万元定金,很明显,这1万元定金应为立约定金。被告收受定金后,应当向提供经所有权人追认的委托书或其他有权处分证明,按照约定与原告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告未能提供上述证明,致使合同不能生效,由此可以认定被告构成缔约违约。根据《解释》第115条规定,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一般情况下,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有效时,定金合同才有效,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但这主要是对证约定金合同而言的,对于立约定金则不然。因为立约定金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成立。所以,主合同是否成立不是立约定金合同是否成立的决定条件。本案的1万元定金属于立约定金,且原告已实际交付,定金合同成立并生效。作为主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对本案的定金是不起决定作用的。所以,本案第一种意见“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的。链接:网页链接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能双倍返还定金吗签订了小产权买卖合同,交了定金,当事人反悔了,需要赔偿合同约定内容,定金不退(除非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不能,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合同无效,对方只能返还你已经给付的财产,对方有过错的可要求他赔偿损失,但不能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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