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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有工伤鉴定和补偿标准吗

你先确定工伤的概念再提这个问题。工伤鉴定和补偿标准,参见《工伤保险条例》等的规定。民法典对此不作规定。
工伤鉴定的标准在网上就有的,但是鉴定的具体等级是需要具有法律效力的部门出具的,补偿的标准各地有所出入的建议你咨询当地的劳动局

民法典有工伤鉴定和补偿标准吗

2,急求民事纠纷工资冻结问题

如果是冻结的每个月发放的全额工资,那么法院的做法是不当的,冻结个人财产须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1、冻结期限最长是6个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2、冻结2年不合理。法院可以在6个月后继续冻结,但不能一次下裁定冻结二年

急求民事纠纷工资冻结问题

3,法律疑问 关于劳动待遇问题希望热心人解惑

1、你去上班,酒店应当跟你签订劳动合同,各项待遇和福利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但是你们似乎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所以酒店违法的第一点就是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2、工作时间的问题,酒店服务员不属于标准工时制的岗位,但是每日工作十四五个小时是明显不合法的。3、休息休假方面,不论哪种工时制度,在工作一段时间后,都应当得到休假的权利,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4、请假算旷工这也是明显违法的。5、强制卖月饼,这并不是酒店服务员的职责,扣工资也是不合法的行为。所以,这个酒店诸多不合法的行为在,你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劳动仲裁是免费的。另外,在仲裁中,可以一并把社会保险费用诉上,因为我估计酒店并未 给你们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吧!希望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法律疑问 关于劳动待遇问题希望热心人解惑

4,民法典劳动法新规给单位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实的怎么处理

咋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单位在城南对外经济赔偿的责任后,有权向劳动者追查
您提到的情况,不属于民事纠纷,因而,《民法典》中对此没有规定。一般来说,职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赔偿给单位,单位有权力向职工要求经济赔偿。
民法典对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法是特殊法,民法典没有对劳动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但民法典对劳务关系有相应规定。如果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被提供劳务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提供劳务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1、老板骗人,要看具体的行为,如果违法劳动法的话,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 2、如果拖欠工资之类,可以要求及时支付工资的。

5,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与未出工伤前一致医疗

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补偿;如果不补偿,你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免费。如有疑问,可以在线联系我。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陪护费的计算期间只限于患者发生医疗事故后的“住院期间”,均以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日计算。需指出的是,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一刀切”陪护费计算方式与最高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规定的陪护费计算方式有所不同, 该条规定:“经医院批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关于此项赔偿费用,应注意:   1、陪护费发生的前提是患者确需专人陪护,例如患者生活无法自理等;  2、陪护人员可以是专门聘请的临时工(护工),也可以是患者家属;  3、《条例》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有一定的差异。最高法院《若干意见》第145条将此项费用称为“陪护人员的误工补助费”,规定“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而确定护理级别。  8、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6,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在判决生效时是否可优前受偿

工程款中的工资部分是要优先受偿的,是劳动法和民法规定的。
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在判决生效后可优前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0日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  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  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工程款中的工资部分是要优先受偿的,是劳动法和民法规定的。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7,有哪条法律说我可以知道工资的详细内容

公民对其享受的服务享有知情权。同样你对你的工资的去向也享有知情权,这是受到民法保护的!
《劳动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这样的条文看了清楚了吗?
有啊。 宪法规定了你劳动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你具体实施劳动关系的问题; 民法规定了你劳动权利和人身享有的权利; 保险工伤条列,等 还有很多的司法解释,都规定了这个问题。
《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薪资标准、福利待遇等事项。如果能找到你跟企业签的劳动合同就行。还有就是你平时的工资条,这也是你参照的标准。
劳动法。 如果是自己辞工,单位又没有过错的话,单位是可以不发给你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你做了工作没有拿到工资的话,就拿你该拿的(合同上约定的月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跟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话,(从正式用工1个月内)那就从第二月起,支付你约定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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