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例说明合同双方与多方的权利及义务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比方说出租房屋合同中,出租一方有收房租的权力,承租一方就有交房租的义务。同样,交了房租的一方有使用承租房屋的权力,收了房租的一方就有把出租房屋转交给承租方使用的义务。

举例说明合同双方与多方的权利及义务关系

2,买卖合同关系有什么

买卖合同常见于我们日常生活中,小到我们去买早餐、买生活用品,大到一些大型机器设备的采购、国际货物买卖,都是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就连很多人都在使用的网购,也是买卖合同。正因为它常见于我们的生活中,所以有很多交易发展出了各自的行规,甚至不同的当事人之间都有不同的交易习惯,比如分期付款、异地交付甚至不需要现金的现货互易等。在我所遇到的买卖合同案例中,当事人往往会去忽略一些习惯做法中存在的问题,以至于形成了一种以前这么做都没有出事,以后继续这么做肯定也不会出事,因此我们不需要律师的错误认识,从而导致各种损失甚至遭遇诈骗。因此,您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对您的交易习惯做一个诊断,分析其中的法律风险,才能够更好地避免和减少您的损失。

买卖合同关系有什么

3,经济法作业合同关系的案例分析题

(1)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成立。《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的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案中,乙对甲提出的合同价款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 (2)甲乙之间合同关系未成立。甲方在11月1日发出的要约中提出承诺应在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作出,而乙方在11月10日才回复,已过承诺期限。根据《合同法》第二十条,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 此时,乙方的回复应视为新要约。 (3)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在通常情况下,卖方发出要约,买方在承诺的期限内直接提款上门取货是交易习惯所允许的行为,甲方此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这就是合同中的要约、承诺的问题了 1、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生效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子信件载明的日前活电报交发之日起开始计算.............. 3、是的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邀约失效的条款 乙公司没有作出要约失效的事情 具体条款就不详细说了 不知道对不对

经济法作业合同关系的案例分析题

4,合同法案例 求解

1、甲不能要求乙赔偿损失。因为甲提醒乙下车是一种非法律事实行为,即好意施惠行为,这种“承诺”对甲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甲向乙发传真属于一种买卖合同中的要约行为,此时只要乙同意,就属于法律上的承诺,乙承诺时该10台空调的买卖合同成立。但是乙对价格有异议,根据合同法第20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甲的要约失效了。虽然甲的要求失效,但乙回复甲的传真的行为属于一个新的要约,此时如果甲同意,可以构成对要约的承诺,合同成立。  3、甲乙之间25000标的额的买卖合同因质量问题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解除后甲乙双方恢复原状,乙公司应将货款全部退还甲公司。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行使抵销权的条件是“双方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此题中,双方互负到期债务,可以抵销。  4、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因此30万元的抵押权没有生效,50万元的抵押权生效,因此30万元的债权其实是一般债权。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因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房产拍卖所得应先偿还50万元的贷款,不足部分转成一般债权。如果足以偿还50万元的贷款,剩余的部分用来偿还30万元贷款。  登记的抵押权按时间的先后顺利受偿,此案中如两抵押权都登记了,房产拍卖所得先偿还30万元贷款,剩余部分偿还50万元贷款,不足部分转为一般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这四道题中,第3题我不太确定,只是我的一家之言,如果回答错误,希望不要误导你。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记得给分。谢谢。  有问题,你可以继续提问。

5,关于几个合同的案例

如果上述事实发生在中国,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1、合同效力待定,珠宝商要通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追认,超过追认期限不明确答复的,合同才做无效处理;2、结婚年龄不符合婚姻法要求。提出给报酬时对方有无拒绝?如果拒绝的话,合同有偿承揽合同没有成立,因为邀约被拒绝。否则参照赠与合同理解比较好。3、夫妻之间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有效。4、合同成立。免责条款无效。需要赔偿
1、售票员当然可以将甲、乙、丙赶下去,因为乘坐客车是一个民事合同关系,而买票就是一个简单的承诺行为,售票员买票是一个要约,只有当乘客买票后才能形成合法的合同关系。不买票就不能形成合同关系。2、可以。售票员基于合同对价,丙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售票员完全可以行使合同权利,将其赶下去。3、售票员无权自行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但是有权拒绝其将危险品带入车内,这是防止出现安全事故的管理性规定。4、丁不负责任,因为造成赵某流产的原因是该车超载,造成了对赵某的民事侵权,而侵权行为中的一个构成要件是具有主观过错,而丁某显然不具有主观过错,赵某流产和丁某乘车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5、赵某可基于乘车票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造成的人身损害的直接损失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运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其明知超载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而故意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有过错,应承担由此给乘客造成的损失,赵某也可要求运输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售票员,其不承担对赵某的责任,因为售票员买票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既然是职务行为,那么对于因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就应由该运输公司承担,但是运输公司可以在进行赔偿后向售票员追偿,因为售票员主观上有明显的过错。6、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王某在乘车中由于拥挤将赵某挤得流产,但是王某显然不具有主观过错,同丁某一样,造成赵某流产的原因是该客车超载,王某的行为是因为客车上人多拥挤造成的,王某不承担责任。7、运输公司承担对丙的伤害损失,虽然丙没有买票,但是如果丙乘坐该车的话,那么双方还是基于丙登上车门后,运输公司负有保证乘客安全的合同义务,并不因为买票而排除这种义务。该案例综合性很强,但主要是针对民法中的合同原理和侵权责任原理部分。可以适当看看参考书然后再分析问题作出答案。

6,有关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正确答案]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本题卡  车尚未交付,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  (3)甲不能请求双倍赔偿。因为甲与工厂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4)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5)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  (6)甲可以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因为根据《合同法》113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  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7)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  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行为。  [考点集成]  合同的生效要件: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标的确定可能;订立程序合法。合同的生效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合同生效;(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生效时间为办理完毕批准、登记手  续的时间。(3)附条件的合同,合同生效的时间为条件成就时间;(4)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  限届满时失效。  违约责任应注意两个原则:一是过失责任,即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只有其有过失,他才承担赔偿他人损失的责任。  二是填平原则,即经过救济之后,没有违约一方所得到的结果相当于合同已履行的结果,也即没有违约一方当事人不能因为对方违约所获得  的赔偿超过合同实际履行可能给带来的利益。
1。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该合同符合合同有效地三要件(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 2。乙公司不属于违约,而是在行使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7,承揽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分别是什么能各举例说明下吗谢谢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称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称作定作物。承揽活动是人们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事活动,诸如加工、定作、修理、印刷等,均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故承揽合同是现实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合同类型。 (二)承揽合同的特点 1.是承揽人独立地提供劳务的合同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独立地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成果。在承揽合同关系中,定作人所注重的是承揽人的人力、技术设备等劳动条件,因为这些劳动条件对工作成果起决定作用,而工作成果的质量决定着定作人的特殊物质利益能够得到保障的程度,所以,承揽人独立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是承揽合同的特点之一。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劳务的结果即工作成果,承揽人的劳务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所以说承揽合同是承揽人独立地提供劳务的合同。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这一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但它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能够满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物或其他财产,同时,它又是承揽人独特的劳动的产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不能通过市场大量供应的,而只能由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来完成。 3.是双务、有偿合同 承揽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一定义务,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的义务即为他方的权利,所以是双务合同。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的义务表现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的义务是受领该工作成果支付约定的报酬,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从另一方取得利益均应支付对等价款,因此,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 4.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承揽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而不以当事人一方对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成立生效要件,所以是诺成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大量的承揽合同是口头合同,所以承揽合同多数是不要式合同。对于生产上的承揽合同或者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项目,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体现的是劳务关系。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管理范畴。签订后,主体之间不存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一员的隶属关系。无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和社会保险。因为它不属于劳动法调整,所以不受劳动法的限制,比如社会保险费可以不缴......但是劳动部门对劳务工的使用有比较严格的规定,除了下岗、协保、内退人员外,其他要用劳务工必须经过合法的劳务公司.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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