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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法修订内容有哪些

一、 劳动合同法 法修订内容有哪些? 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 劳务派遣 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将十三条修第六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现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保护十分不足。”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近日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16年年会上表示,(这种不足)在立法和司法层面都有体现。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中国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不利于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保护不足,这一点在修法及其实施过程中,都曾争论过。这也并不是楼继伟第一次对劳动合同法发表类似观点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 劳动合同 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于我们生活非常的关键,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都是很重要的,劳动合同,是依法建立 劳动关系 的依据,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只有合同才能够依法成立劳动观念关系,及时是无固定期限,也是要签订合同的,所以 合同法 的修改,我们应该多做了解。

劳动合同法法修订内容有哪些

2,与原合同法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主要修改内容有

《民法典》合同编与旧《合同法》相比,在总体体例、条款布局上的修改之处。由旧《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两部分修改为通则、典型合同及准合同三部分。合同编第一分编为通则部分,对应旧《合同法》总则部分,二者相比,新增:合同的保全,关于什么是合同的保全?我们在后面部分会讲到。删除了旧《合同法》的:其他规定。合同编第二分编为典型合同部分,对应旧《合同法》分则部分,二者相比新增: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同时把原旧《合同法》的居间合同修改为“中介合同”。合同编新增第三分编:准合同,分为两类: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把原来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这两类情形放在了合同篇当中,赋予了在这两类法定情形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了相当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旧《合同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中部分条款,例如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等,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取消,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第一章。旧《合同法》总则第三章部分内容,特别是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等规定,从《民法典》合同编中取消,由《民法典》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作出相关规定。旧《合同法》总则中关于签订合同代理权的规定,放在了《民法典》总则第七章。以上条款的调整,都是基于订立及履行合同都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部分,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行为,因此在《民法典》总则部分一并作出规定。二、特定身份关系的协议,旧的规定是不适用《合同法》,但合同编增加了可以参照适用。旧《合同法》第二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对该条增加内容:“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三、《民法典》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性规定。旧《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对合同作出了严格的相对性原则规定,合同只是在相对人之间有效,权利义务关系不能约束合同外的第三人。而《民法典》四百六十五条变更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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