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谈谈你对合同法的认识

对合同法的认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一)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关于合同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关于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四,关于格式合同。一是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二是明确规定有些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是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作出特别规定。《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所以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纲领,它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

谈谈你对合同法的认识

2,合同审查五步法

合同审查七步法,是 的独创的一套完整合同审查方法。不同于其他的合同审查方法,合同审查七步法,每一个步骤都有其目的和操作指南。但想说明的是,在实务中不是每一次合同审查都要完全按照这七个步骤来。有的合同,审查人员已经非常熟悉了,可能就只用到其中的一、二个步骤即可,其他的已经渗透到审查人员的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当中了。有的合同,交易简单、风险清晰,属于一看便知的合同,审查人员也不需要刻意地逐一按照七个步骤来。不管怎样,这七个步骤是 的自认为可完整把握合同风险、辅助交易完成的七个重要步骤和方法。对于合同审查新手或新合同审查,这套方法也是非常管用、非常全面的。以下详细述之。一,合同背景的了解合同背景包括合同的签约目的、合同一方在交易中的地位等重要信息。对背景信息的掌握,是法务进行合同审查的第一步,也是法务进行合同审查极为关键的一步。任何一次新的或交易金额大的合同,法务都要谨慎地去了解该合同的背景。【拓展资料】签约目的,是合同审查需要了解的背后动机。大多数合同,可以从条款中明白合同各方需要做什么?为什么这样或那样做?如买卖合同,卖方是为了获得货物或服务,卖方是为了获取金钱或对价。这个签约目的,一般不会搞错。但也有很多合同,表面是一种目的,实质上又是另一种目的。如股权转让合同,可视为特殊的买卖合同,转让方出让股权获得现金,收购方支付现金获得股权。但这只是大多数股权转让交易的目的。还有很多的股权转让交易,其商业目的并不是为获得股权,而是为获得目标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目标公司的金融牌照、目标公司的营销渠道等。这种内含的交易目的,会影响到合同的鉴于条款、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合同的承诺与保证条款、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等。再如咨询服务合同,这种性质的合同可用于很多目的,有的是真正的要交付咨询成果,有的可能只是为财务付款使用。不同的目的决定了合同审查的重点大不一样。合同一方在交易中的地位,也是合同审查之前必须了解的。合同审查有时会陷入尴尬或僵局中,就是因为不了解合同方在合同中的地位,特别是弱势的一方。处于弱势一方的法务人员,看到合同中对方的条款表现很霸道、强势,极力想扳回局面、针锋相对。殊不知,交易的地位已决定了合同条款的走势。一味追求公平、对等,只是一厢情愿。这个交易,要么不做,要么接受强势方的条款。合同审查人员不能不顾这个事实。这种情况下,把精力放到那些可以保护弱势方特定利益的条款上,也比去和强势方空谈对等要好。相反,如果是交易强势那方,则合同审查人员尽量要将公司利益考虑到位,对于条款的保护力度、保护范围要比一般的合同条款要深、要广,否则枉占优势地位。这一点,可能有些律师或居中裁判者法官,包括有些法学学者,不大理解,认为这有违合同法的原则。其实,正如我们在前面章节所述,法务工作的目标是在合法范围内帮助企业获取利润。法无禁止即可为,在合同交易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二,合同的履约能力调查合同签署仅是交易的开始,合同的履行才是合同签署的目的。合同的履行又必须依赖于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和意愿。在合同审查环节,必须考虑合同对方未来的履约,否则即便合同表述得再好,也是一纸空文。因此,合同审查全流程的第二步,是对合同的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履约能力调查,首先是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质情况以及过往交易记录、过往不良记录进行调查。主体资质情况就是对方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是否准确,公司地址是否真实、可查,公司授权代表是否真实等。对于主体资质情况,现在可以通过一些第三方平台进行快速查询。如企信宝、企查查等APP软件。过往交易记录,指合同对方是否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进行过合作和交易。过往不良记录,是指合同对方是否属于或上过“被执行人”黑名单,或是否总是官司缠身。这些记录也可以通过一些官方的网站进行查询。其次是对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评估。即合同对方是否有经济实力、技术实力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合同义务以及当出现违约时,是否有实力承担合同责任。市场经济是陌生人之间的交易居多。对于对方实力的不了解,会大大增加合同的风险。这种担心,很多时候是通过供应商资格、提交履约保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等机制予以解决。这其实就是对合同对方履约能力的评估以及评估后的补救措施。但在没有实行这些机制的时候,对于合同审查人员来说,就得依靠自己来评估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了。最后还包括对自己公司的履约能力排查。这一点,往往是审查人员容易忽略的地方,也是很多企业外聘律师不大关注的地方。己方公司的履约能力,除了考虑己方公司的履约实力,还要考虑己方公司履约意愿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如某投资公司,主营业务是投资收购一些标的公司,对于己方的(自有)资金要求能在预期时间内到位;对于己方对市场的判断要准确。如果前者不到位,则影响己方付款条款的履行。如果后者不准确,则影响整个交易是否继续进行。这种排查的目的,除了是保证己方公司能够履约,更重要的是,要设计一些条款来适应这种可能的变化,而不至于非常被动。前面这个投资公司,在其收购范本合同中,即有这么两类条款。一类是投资款的到位时间是一个弹性期间,且相关的违约责任适中。一类是约定了投资方对于交易的解除权,且无相关的违约责任。履约能力调查是为了保障合同签署后可以顺利履行下去。虽然履约是合同签署后才真正要关心的问题,但在不完全的信用经济环境下,这种调查必须前置,必须放到合同签署之前实施。三,合同模块梳理与必备条款的补齐《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合同的8个倡导性条款,即名称(姓名)、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在合同审查中,相同性质的条款组合在一起,是合同的模块。合同的模块,也可能是散落在合同的各个条款之中,各模块交织在一起。例如,违约责任模块,可能体现为合同中专门的“违约责任”条款表述,也可能体现为合同中某一方义务之后紧接着的“违约责任”。8个倡导性条款,构成了合同的8个必备模块。除了这8个模块以外,合同还可以有鉴于、承诺与保证、保密、不可抗力、通知与送达、适用法律、效力、附件、签署、其他等10个模块。这些8个之外的模块,不是每个合同都必须有的。缺少其中某一个模块,只要不影响双方意思的完整表达,未偿不可。不同的企业合同,其最后的组成模块不必然相同,要依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工商局2017年5月修订发布《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2017年),一共14条(模块),分别是主体(主体模块)、鉴于(鉴于模块)、房屋基本情况(标的、数量、质量模块),房屋权属情况(数量、质量模块),出卖人与买受人自行成交达成交易(履行方式模块),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价款或酬金模块),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承诺与保证模块),房屋的交付(履行方式模块),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模块),税、费相关规定(履行方式模块),权属转移登记(履行方式模块),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模块),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模块),生效(效力模块),附件及签署(附件模块)等。可以看出,除非合同有意识的将相同内容(条款)放到一起,否则模块的概念要比条款的概念要大。合同模块是从内容上来归纳合同的,是合同的结构形式。把合同从结构上划出以上所述18个模块,其目的有二。一是加深审查人员对合同的框架式认识,并熟悉各模块的标准化表述,以加强其“合同知识与技能系统”的能力。其二,帮助审查人员快速查漏补缺,将审查精放到那些反映合同目的的关键模块上,以提高审查效率。例如,在标的、质量、数量、价款等已基本确定的情况下,重点关注履行方式、承诺与保证、违约责任等三个模块。在某合同交易之前发生过纠纷、争议的时候,就要重点关注通知与送达、争议解决以及保密等模块。进一步,在违约责任模块,就得更加注意是否全面、细化和可操作。合同审查的第三步是对合同组成模块进行梳理,其原因是将合同进行结构化。对于结构化的东西,可以帮助我们深入理解合同的内容,也帮助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到那些“被遗漏”的部分。更重要的是,只要是结构化的架构,我们也总是有办法来提高其产出效率。对于18个模块中的前8个模块(倡导性条款),每一份合同都得完全具备。如果缺失,大多数情况会影响到对合同的理解和履行。因此,第三步的梳理工作,还有一个作用就是补齐必备条款(倡导性条款),否则合同的完整性会受到影响,也就是会影响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四,合同流程梳理与交易逻辑的验证任何一份合同,都是某种交易。有交易,便有流程。如果说模块反映的是合同“横的部分”,那么流程则反映的是合同“纵的部分”。通过模块,我们知道了合同交易中的权利义务的分布。通过流程,我们则知道合同交易中的权利义务的流动。合同流程梳理是指站在己方立场,对合同交易的步骤进行排列,以看清交易的逻辑,为下一步的审查工作打下基础。合同交易逻辑是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主线。基本的交易逻辑就那么十几种,复杂的或新型的合同,其交易逻辑可由基本交易逻辑叠加而来。如一份股权收购合同,作为买方,需要支付价款,配合变更与交接,进行融资,遵守承诺等;作为卖方,需要办理变更与交接,保证、授权,遵守承诺等。这便是股权交易的逻辑。再如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发包方,需要支付价款,检视工程进展,进行验收,遵守承诺等;作为承包方,需要组织施工,按期完工,保证质量,进行维保,遵守承诺等。这便是工程施工交易的逻辑。但很多实际中的合同,对合同交易的流程不明确,逻辑不清晰,甚至存在矛盾的地方。这需要在合同流程梳理过程中,对合同交易的步骤进行整理,对其所包含的交易逻辑进行验证。这个工作,可借助于一些可视化的工具来展现。把从签约开始,合同的每一方分别要在什么样的时限内,完成什么样的动作,用一套流程图来描绘。这可称为可视化的合同流程梳理。其优势在于可以直观看清双方在流程中的位置,以便抓住重点,为下一步的审查做准备。同时,可以迅速观察到交易的逻辑是否完整、明确,甚至是否对等。如一份设备采购合同中,买方的主要义务是付款等,卖方的主要义务包括交货、安装、质保等。在该采购合同的交易流程图中,我们如果发现对于在交货之前的运输和保险这两个动作没有显示,就要追问它们由哪方来承担,如果是卖方承担,就要考虑卖方的报价款中是否包含了这两块的费用。假设没有包含,那么对于卖方来说,其通过该交易所能获取的利润就无形中减少了一部分,而再假设运输途中真发生风险事故,则可能影响整个卖方对此交易的预期值。合同流程梳理与合同模块梳理,都是对合同进行“解构”,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加了解合同的内容和逻辑,以建立对待审合同的整体认知。对于审查人员已非常熟悉的合同,这两种梳理可能很快就能完成。实际操作中,对审查人员来说,属于初次遇到或关系复杂的合同,这两种梳理就非常有必要。五,识别合同关键风险通过合同模块梳理和流程梳理,我们对待审合同重新建立了认知架构。我们看到了合同文字的组成、合同交易的流程,下一步便是结合审查人员的“合同知识与经验系统”,找到那些对己方不利、过度保护对方、不易理解,存在遗漏等等条款。这便是识别合同关键风险这一步骤要做的事。那么,哪些条款或行为,构成了合同一方在某一合同中的关键风险?其判断原则是什么?首先,要“因人而异”。不同的企业,对同一性质的合同,其认为的关键风险肯定有所差异。甚至是不同的审查人员,其风险偏好也可能迥异。这样说来,是否无法说清什么是合同的关键风险?因为它只是主观的?其实不然。风险既是主观的,也是客观的。第二,关键风险的判断,是有一定的共通性的。如前文所述,任何一个合同,都是一项交易。任一项交易,都自有其交易逻辑。交易逻辑可以看作是合同的底层内容。合同各方在交易逻辑这个底层部分的“担忧”其实是一样的。这种“通用担忧”就是合同的成本条款和风险条款。这两种条款的内容构成合同的关键风险。合同的成本条款是指以合同一方来说会增加其履行合同成本的条款。如对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来说,价格、支付方式等与其履行合同的成本相关,这些条款是成本条款。合同的风险条款是指容易引起合同双方或一方的风险的条款。如语义表达不清等,可能造成额外风险。一般来说,成本条款必然也会引起某种风险,而风险最终可以用成本来消化。成本与风险是息息相关的,只是两者描述角度不一样。典型的可能增加成本的条款包括价款是否包含税收、付款时间限定、交货时间限定、要求额外支付保证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兜底条款的适用范围、管辖所在地等等。典型的可能造成风险的条款包括语义有歧义、表达主观无法明确、对相关情况未考虑到、语义前后矛盾、两个合同的关系未界定、主体资质未核实、赋予单方特别的权利等等。识别待审合同的关键风险,就是找到上述合同的成本条款和风险条款。可以看出,这些条款既是合同审查人员运用法律专业要关注的问题,也是合同商务人员考虑合同交易时的关键问题。六,进行合同文字修改合同审查七步法的前面五步,其实都是为了本步骤而准备的。到了这一步,我们才真正开始进行合同的修改了。文字修改是合同审查落到实处的核心一步,否则前面五步就属于“纸上谈兵”。在了解合同背景,梳理合同模块与流程,识别合同关键风险之后,我们对照自己的“合同知识与经验系统”,便对合同着手具体的文字修改。基本动作有增、删、改等。增,就是补齐合同文字。原因在于该合同存在漏项,可能是绝对必要条款,也可能是相对必要条款;可能是某风险条款,也可能是某成本条款。如在某合同里有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A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里的问题,就是质量标准不明确,容易产生争议,从而引发风险。为避免对产品质量的标准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风险,建议改为:“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A应当符合国家GB/T xxxxx-2017质量标准,否则应当承按照本合同第X条承担违约责任。”删,就是删除某些合同文字。原因在于该条违法、错误、重复、矛盾、不可操作等等。如很多格式合同中会约定免责条款,合同法规定如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而声称免责的条款无效。遇到这种条款表述,则最好建议删除。合同中也经常会出现一些对己方不利,强势方以一种不对等的条件要求己方的条款,审查人员也可以直接删除,除非双方对此有更好的、更折中的表述方式。如某合同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付款通知书后如乙方无违约情形5个工作日内付款。站在乙方立场,就可把“如乙方无违约情形”这些文字予以删除。改,就是修改合同的表述。这是最常见的合同审查动作。原因在于合同条款不是完全不可接受,或者该条款模块本应当存在,只是要将合同文字的表述改为对己方更为有利的表述。如某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并承诺,如果保密数据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披露给第三方,所造成对甲方的直接损失经第三方证实后,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乙方索赔。”站在甲方立场,可以改为“乙方同意并承诺,如果保密数据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披露给第三方,所造成对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乙方索赔。”增、删、改是合同审查工作的具体手段,要围绕前期的合同背景进行,其尺度拿捏取决于对待审合同的模块与流程的梳理,以及合同关键风险的识别等。当然,还有背后隐藏的因素,即审查人员的合同知识与经验系统。在法务人员实际进行合同审查时,还有一点必须要提到的是,当审查人员对合同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确认情况,或认为合同存在基本的交易方式和流程都不清晰或矛盾的情况,一般会将待审合同退回业务部门,让其核实、自行修改条件之后,重新送审。这也一种合同审查的处理方式。七,合同胜诉能力评估审查人员提出了具体的文字修改,看似本轮合同审查已结束,但其实还有重要工作可做。而且,这个工作经常被忽视。这最后一步便是评估合同的胜诉能力。如此,才能形成一套完整的合同审查闭环。合同工作不是出具了审查意见就结束了,还必须让该合同能用于履行,能经受争议的考验。因此需要评估已审合同的能力。它是指在合同审查完、履行前,对合同胜诉能力的检查。检查是假设合同进入履约阶段,依据合同记载,如果发生争议和纠纷,己方通过司法/仲裁途径等,“赢”的可能性。对合同胜诉能力进行评估,可以反映合同审查中的核心模块,如承诺与保证、违约条款、争议解决等是否正确地表达出来,是否全面的假设了各种情形,是否有足够的措施威慑对方违约以及足够的补偿挽回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如通过模拟合同诉讼,审查人员发现在违约金的设置上,即便胜诉了,但企业最初的商业利益也无法挽回,或者哪怕部分挽回,这就提示审查人员要重新修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加大违约金的比例等。通过胜诉能力的评估,合同审查人员再次返回到合同文字的修改上,以终为始,审查人员可以不断优化其审查意见,也籍此完成合同审查七步法的最后一步。

合同审查五步法


文章TAG:如何  快速  熟悉  合同  如何快速熟悉合同法律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