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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法 受民法通则调整吗

招标投标法应该属于经济法,与民法通则关系不大。
民法通则属于旧法,如果合同法里面有和民法通则冲突的,应依照合同法

招标投标法 受民法通则调整吗

2,民法典关于招投标的规定

《招投标法》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相当简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因此,法律对履约保证金并没缉畅光堆叱瞪癸缺含画有什么要求,完全按照招标文件来交,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不交也没问题的。

民法典关于招投标的规定

3,招标法投标

招标投标法只规定投标人报价低于市场价太多的,由评标委员会判定是否接受其报价。
本人在招标办工作,投标保证金这些事是细节,建议你多与业主沟通才是王道
不一定,恶意竞标蛮难定性的。因为没有规定到底差价多少算,这个名词实际没法操作。

招标法投标

4,招标投标法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从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招标投标法》,2011年10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的《征求意见稿》。从招标投标法开始施行至今的20多年来,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得较为广泛,工程管理/工程技术人员与行业监管人员对招标投标法的研究,更多关注于实施与监管的层面,对招标投标法的法理基础的研究相对比较薄弱。 一.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立法工作的根据;《招标投标法》是一般法律,《民法典》是基本法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颁布后,全国绝大多数省级人大常委会都颁布了规范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各个行政监督部门均发布了自己部门的规章,部分省市发布了地方规章。另外,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招标投标法的法律属性 1985年招标投标工作被正式纳入政府职能,很明显具有行政职能性质。由于很多招标人是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人以及投标人事实上的地位并不平等,再加上在2000年《招标投标法》及2012年《实施条例》中有非常多的行政处罚内容,让人误认为《招标投标法》属于行政法部门。 招标投标活动实质上是达成交易的一种方式,属于私法范畴。由于这种要约和承诺涉及国有资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必须从程序上加以规范,从而又带有公法性质。对这种特殊的要约和承诺就必须在普通必须在普通之外制定一部新的法律予以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是《招标投标法》立法的由来。 因此, 《招标投标法》是民商法领域中的一部特别法,也是一部程序性很强的部门法。它既涉及私法范畴,也涉及公法范畴。招标投标是一种民事行为,但这种民事行为需要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这种监督会产生相应的行政关系。这种行政关系主要发生在行政管理部门与招标人、投标人之间,也可能发生在行政管理部门与招标代理、评标委员会之间。 所谓“实体法”即是规定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所谓“程序法”是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法律;《招标投标法》属于行政程序法。从立法意义上说,《招标投标法》作为程序法所对应的实体法是《民法典》。 三.《招标投标法》与《民法典》的关系 采用招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其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同《民法典》中的相同概念相近又有不同,同时,其订立合同的步骤也有其特殊性,一般称之为包含有预约合同在内的本约合同。所谓预约合同是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之合同”,其将来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合同。正如前面所说,从立法意义上说,《招标投标法》作为程序法所对应的实体法是《民法典》。 从民法的角度看,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中标也就意味着成立了一个合约。但招标投标中,中标后要另外签订合同。因此,对于中标的性质,有的认为,中标就已经成立了一个合约,因此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法律责任为“违约责任”。但有的认为,中标的签的合同,才是真正的“约”,中标只是“预合同”,是为后面签的合同做准备的,因此,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法律责任为“缔约过失”。四.《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均 涉及招标投标活动,两部法律在采购主体、资金来源、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以及采购原则方面均有所不同。 《政府采购法》首先是一部行政实体法;其次,相对于《招标投标法》而言,《政府采购法》又属于投标法,这里所谓投标法是指《招标投标法》以外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某些投标规定。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都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法律,二者都具有“私法”和“公法”的法律特征。《招标投标法》偏重于“私法”,属于民商法部门,其行政责任的法律后果强调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法》偏重于“公法”,属于行政法部门,其行政责任的法律后果强调行政处分。

5,合同法与招投标法的冲突与统一

根据法律横向效力,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合同法与招投标法有冲突时,遵循招投标法
您好,与招投标合同相关的事项应该以《招投标法》为准。因为《合同法》规范所有合同,而《招投标法》只规范招投标相关的事项。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所以应该以特别法《招投标法》为准。希望对您有帮助。

6,民法典是调整 主体之间 关系的法律

民法典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和人身法律关系的法律。
从法律角度而言 只有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像刑法 一方是公诉机关即检察机关 一方是公民 显然二方是不平等的 行政法也是 一方是行政机关 一方是公民 也不是平等的啊 法律上只有这三种 所以当然只有民法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了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招投标法是1999年颁布2000年正式执行的我国第一步关于招投标方面的法律,对我国的招投标起到指导性作用,而实施条例是于2012年2月1日正式执行的法律法规,是根据招投标法颁布10年以来一些不足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说明,更具有可操作性,进一步细化了招投标过程中的各项环节。
今天刚见到新的法规 还没比较

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问题来专业人士解答

主要是资审那部分的时间不同。
一、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二、充实细化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三、对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更明确的执法依据。四、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五、完善了关于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六、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七、国家将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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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纠正您在问题表述方面的瑕疵:2000年颁布实施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而不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法律的范畴。今年(2012年)2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而不是“实施投标法”。属于法规。简单地说来,今年2月1日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即是《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细则,是对2000年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的细化、完善和补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在总结吸收了我国《招标投标法》施行以来,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特点和新问题,对《招标投标法》中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则性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性。

9,87号令与招标投标法有哪些不同新的又是什么

七部委局30号令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当然在现实的招标过程中,业主会根据国家规定的资格标准设定投标人条件。例如:要求投标人是独立法人资格,要求企业和项目经理资格,企业业绩等。有效的投标人必须是满足招标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中所有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原则性法规,不可能规定具体。2、投标报价是一次性报价,但不能肯定是唯一报价。例如:备选方案是主选方案以外报价;选项报价是可以由招标人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采购;而且交货周期时间长的,招标文件还规定的因材料波动调整价格的方式。一般情况下,采购标的物非常明确时,才能保证唯一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一次性报价含义是,在同等条件下只有一个价格,不允许价格谈判和随意改变。3、一些具体法规中有较明确规定,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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