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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劳务合同的问题

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你现在的情况,补偿金按现时的工资标准计付十二个月补偿金给你.

关于劳务合同的问题

2,有关劳动合同的问题

“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出变更或解除”是错误的,因为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定情形也可以解除合同。

有关劳动合同的问题

3,有关劳务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从形式上看该合同没有成立。但是,只要你在该公司工作,就应认为你们之间存在劳动或劳务合同关系。请你注意平时保留相关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报销记录、工作牌等。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还可以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取得两倍工资
没有有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才有效

有关劳务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4,劳务合同问题懂法律的进来看看

劳务合同是这样的情况: 1、涉及到三方:劳动者(你女朋友)、派遣单位(中介第三方)、被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上班单位) 2、就是你女朋友现在所在的公司委托另一个劳务中介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并把你派遣到该公司来上班,这样你与实际上班的公司之间签订的就是份劳务合同,这样公司就不需要给你女朋友享受五金一险,也就是俗话说的“社保”。 3、签订劳务合同本身是不需要押金的,这是违法的,你可以去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诉。一般会处理的。 4、其他的待遇,劳务工作者和劳动者应当享受同等待遇。离职规定也参照《劳动合同法》一般过试用期了,提前一个月辞职,应该批准。不批,劳动者可以自动离职,并要求单位结清工资,并支付你半年的经济补偿金。 希望能帮上你!
不可以有押金 可以通过劳动局 或 直接起诉要回押金 然后提前一个月交辞职书就可以了
提前三十天提出辞职到期就可以走人了

5,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如下: 1、工作定额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确定的,在劳动合同中并没有体现和约定,也不可确定或存在不合理性,所以用人单位不能按第四十条的规定,一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尽管协商一致,也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不管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还是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我代表甲方,我会要求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也有依据; 如果我代表乙公司,我也可以有策略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协商解除合同。 这是一个问题的实际操作问题! 相关的法律条文不要问我,这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是职业领域,抱歉。

6,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

除非那家学校对你进行了专门的培训,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否则约定的赔偿金也是无效的。 这里的专项培训不是一般的上岗培训,一定要是有特殊的专业技能,比如航空公司培养员工学习开飞机。 他们不给你看合同是不对的,那样的话合同无效。所以你的情况应该是不需要赔违约金的。 但是你挖学校的墙角也不对,你违反了竟业禁止的义务,学校知道了并且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对你的这个行为可以起诉并要求赔偿的。 赔偿的金额是可以确定的学校应得的利益,比如学校证明你从学校拉了10名学生到你的学校,每个学生每学期3000元,学校和学生家长签订了3年的合同,一年两个学期,这样10名学生给学校带来的利益就是 10*3000*3*2=180000元,所以学校可以向你索赔180000元
明确几个问题:第一,你是否还在试用期?是的话提前三天通知辞职;否的话提前一个月提出。 第二,合同是否约定你的职位的竞业限制问题,若约定了,且在你辞职后这家学校支付了竞业限制金,你不能再开办与学校有竞争的业务。 第三,学校有没有给你相应的待遇,比如社保等,如果没有的话,你提出辞职的理由就很理直气壮了。因此,需要将你的情况更明确化才能给你更好的建议。你也可以参考一下《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
按合同的约定
提前一个月申请吧,如果不批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
按照合同法规定,你可以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应该不会赔偿损失,不过最好看一下合同文本,是不是有敬业限制,
[1]用人单位招录人员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你支付的培训费用;[3]给学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所以,你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法律规定赔偿学校的损失。如果前边3条于你无关,合同上又没有约定,赔偿损失只是一部分。

7,有关劳动合同的问题

1.是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拒绝的,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劳动关系,其履行期限在法律上处于不明确的状态,法理上将其定性为不定期合同。2.“不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老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但要求解约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除非劳动合同事先约定,否则恐怕你拿不到工资。 你应对照所签的合同以及合同法考虑清楚你辞工的原因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3种:1.有固定期限;2.无固定期限;3.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你与单位在2003年12月份签定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合同,这就是“有规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于2004年12月份到期后,你与单位未签定任何劳动合同,你继续在该单位工作至今。这两年多的时间,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你为单位提供了劳动并领取了工资,你与单位之间也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注意,这种事实劳动关系,不是你说的是一种“默认”,而是一种“存在”,前者带有主观意愿,后者确实是客观事实。那么,你的这种情况可以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吗?或者属于什么样的劳动合同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对合同期限不予固定,仍有终止之时的劳动合同。一般规定劳动者在辞职或者到法定退休时,以及其他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该合同即行终止。《劳动法》第二十条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鉴于此,如果你在2003年12月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就在该单位工作,并且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就有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是不管怎样,你目前的情况既不能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不属于其他劳动合同,只是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签有劳动合同一样,享有劳动法规同等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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