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运合同法律关系属于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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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法律关系属于什么关系

2,运输合同关系属于承揽关系吗

不属于。运输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运输合同关系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所形成的合同关系。法律上的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任务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是以承揽合同的设立为前提,合同设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标志是工作成果的产生。因此,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当然,工作成果的取得无疑要通过承揽人付出一定的劳务,但承揽法律关系却不是提供劳务。承揽人如果仅仅进行工作而没有工作成果,对于定做人来说就没有任何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关系属于承揽关系吗

3,货物运输合同有何法律效力

1. 属于劳务的合同2. 属于双务有偿合同3. 大多数属于诺成合同4. 大多数是格式合同5. 承运人拥有留置的权利6. 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1. 属于劳务的合同2. 属于双务有偿合同3. 大多数属于诺成合同4. 大多数是格式合同5. 承运人拥有留置的权利6. 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民事法律效力

货物运输合同有何法律效力

4,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以及解除情形有什么

法律分析:货运合同为运输合同的一种,除具有运输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重要特征:往往涉及第三人货运合同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订立,托运人与承运人为合同的当事人,但托运人既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托运货物,也可以为第三人的利益托运货物。托运人既可自己为收货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为收货人。在第三人为收货人的情况下,收货人虽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在此情况下的货运合同即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完毕货运合同与客运合同一样,均是以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为标的。但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将旅客运输到目的地义务即履行完毕;而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其义务并不能完结,只有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后,其义务才告履行完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5,请问在根据运输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中托运方和承运方的法律关系客

客体:与主体相对应的存在,法律上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权益。物主要是物权的客体,行为主要是债权的客体,智力成果主要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人身权益的客体主要是人身权。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指法益(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基本都是指债权合同,运输合同也是。因此选b。债权合同就是要为一定行为,即给付,债务人对于其中的物是不具备支配性的。

6,运输合同是什么 客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客运合同旅客的主要义务  包括:持票乘运的义务;按时乘运的义务;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遵守安全规则的义务。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按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的义务;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义务;提供必要生活服务的义务。

7,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A。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指向的给付义务,而在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当中,给付义务就是对货物的运送行为。运送行为与运送的货物的区别就是标的与标的物的区别。
A 运送行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主体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事物。也就是说,客体,把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打个比方,可能不太恰当,客体就像一个扣,左边是权利主体,右边是义务主体。
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运输物包括各种动产,不限于商品。不动产和无形财产不为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货物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货运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委托人与承运人签订货运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运输合同一、委托人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住址或者收货人,以及所交付运输的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送达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相关情况。二、委托人交运的货物如果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委托人有义务提交有关审批、检验等手续。三、委托人托运的是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进行包标、并作出标志、标签,并向承运人提交名称、性质及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四、承运人对委托人委托托运的货物,承担毁损、灭失的责任。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是将货物委托承运人运输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不是。承运人是运送货物的人,多为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他组织。货物运输合同涉及收货人,收货人是接收货物的人。收货人与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多为第三人。当第三人为收货人时,收货人就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人,此时货物运输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8,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货运合同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订立,托运人与承运人为合同的当事人,但托运人既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托运货物,也可以为第三人的利益托运货物。托运人既可自己为收货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为收货人。在第三人为收货人的情况下,收货人虽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在此情况下的货运合同即属于为第三人 利益订立的合同。2、货运合同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货运合同与客运合同一样,均是以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为标的。但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将旅客运输到目的地义务即履行完毕;而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其义务并不能完结,只有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后,其义务才履行完毕。3、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货运合同一般以托运人提出运输货物的请求为要约,承运人同意运输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接受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委托,使用运输工具将旅客或者货物从某一地点运输到另一地点,旅客为此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向承运人支付运费。运输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运输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标的为运输劳务。运输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承运人为旅客或者托运人提供的运输劳务。运输劳务本身虽然不会产生具体、有形的“劳动成果”,但却可以使旅客和托运人获得服务并从中受益。第二,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运输旅客或者货物,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第三,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客运合同是诺成合同,因为该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货运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也有一些是实践合同。第四,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一般地,运输合同的条件是由承运人预先明确的,作为运输合同具体表现形式的客票、货运单或者提单也都是统一印制的,符合格式合同的特点。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这一法律规定既是运输合同的定义,也概括了运输合同的特征。

9,货运合同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也不知道你这里所谓的主当事人和其他当事人指哪些,我查到百度百科有一些,和你分享一下(感觉信用证涉及的各方已经列的比较全了,不知道你到底想知道谁的权利义务): (1)开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 义务:根据合同开证;向银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时付款赎单 权利:验、退赎单;验、退货(均以信用证为依据) 说明:开证申请书有两部分即对开证行的开证申请和对开证行的声明和保证(申明赎单付款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开证行及其代理行只付单据表面是否合格之责;开证行对单据传递中的差错不负责;对“不可抗力”不负责;保证到期付款赎单;保证支付各项费用;开证行有权随时追加押金;有权决定货物代办保险和增加保险级别而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 (2)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义务:正确、及时开证;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权利:收取手续费和押金;拒绝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不符单据;付款后如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时可处理单、货;货不足款可向开证申请人追索余额。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是出口地所在银行。 还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 转递行只负责照转。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义务: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不符者尽早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拒绝接受或要求开证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如接受则发货并通知收货人,备齐单据在规定时间向议付行交单议付;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不符时应执行开证行改单指示并仍在信用证规定期限交单。权利:被拒绝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有权在通知对方后单方面撤消合同并拒绝信用证;交单后若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可直接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收款前若开证申请人破产可停止货物装运并自行处理;若开证行倒闭时信用证还未使用可要求开证申请人另开。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 根据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和受益人的请求,按信用证规定对受益人交付的跟单汇票垫款或贴现,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索偿的银行(又称购票行、押汇行和贴现行;一般就是通知行;有限定议付和自由议付)。 义务:严格审单;垫付或贴现跟单汇票;背批信用证; 权利:可议付也可不议付;议付后可处理(货运)单据;议付后开证行倒闭或借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垫款 (6)付款银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对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受其委托的另家银行)。 有权付款或不付款;一经付款无权向受益人或汇票善意持有人追索 (7)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以自己名义保证的银行 加批“保证兑付”;不可撤消的确定承诺;独立对信用证负责,凭单付款;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若开证行拒付或倒闭,则无权向受益人和议付行追索。 (8) 承兑行(Accepting Bank) 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亦是付款行。 (9) 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又称清算行)。 只付款不审单;只管偿付不管退款;不偿付时开证行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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