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物流运送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合同法,承运人要七天内运到目的地,目前由于承运人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如期送到目的地,由承运人承担一切损失,理应赔偿托运人。当然合同法也也规定了除外,是发生了地震、海啸、动乱等人为不可控的事件也以免责,事件中意外事件只能说明造成了事件的形成,不属于免责条款之内因此,也应由承运人承担意外事件的后果。

关于物流运送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2,货物运输合同怎么写

货物运输合同(协议),是指承运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承运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包括水上、公路、航空、铁路以及联运等运输合同具有计划性,通常为格式合同。货运合同涉及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三方当事人,收货人虽未参加合同订立,但也依据货运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约定将承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通知收货人;托运人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约定交付费用。中国法律对货运合同的订立设有若干限制。合同承运人须为具有运输经营资格的单位,主要是国营运输企业;合同订立须严格依据国家运输计划;合同条款须严格遵循国家交通运输部门统一制订的法规。 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货物运输合同怎么写

3,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货运合同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订立,托运人与承运人为合同的当事人,但托运人既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托运货物,也可以为第三人的利益托运货物。托运人既可自己为收货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为收货人。在第三人为收货人的情况下,收货人虽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在此情况下的货运合同即属于为第三人 利益订立的合同。2、货运合同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货运合同与客运合同一样,均是以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为标的。但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将旅客运输到目的地义务即履行完毕;而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其义务并不能完结,只有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后,其义务才履行完毕。3、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货运合同一般以托运人提出运输货物的请求为要约,承运人同意运输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接受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委托,使用运输工具将旅客或者货物从某一地点运输到另一地点,旅客为此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向承运人支付运费。运输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运输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标的为运输劳务。运输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承运人为旅客或者托运人提供的运输劳务。运输劳务本身虽然不会产生具体、有形的“劳动成果”,但却可以使旅客和托运人获得服务并从中受益。第二,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运输旅客或者货物,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第三,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客运合同是诺成合同,因为该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货运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也有一些是实践合同。第四,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一般地,运输合同的条件是由承运人预先明确的,作为运输合同具体表现形式的客票、货运单或者提单也都是统一印制的,符合格式合同的特点。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这一法律规定既是运输合同的定义,也概括了运输合同的特征。

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4,托运单的法律性质

1、经托运人与运输方签字盖章的货物托运单上的条款实际也是运输合同的内容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2、现在问题在于,货物托运单属于格式条款,即由你们事先印制的,将适用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3、托运单上提及的“托运人和收货人日有查询.索赔或其他事宜,应在本单开出之日起15日内提出,过期本公司不受理”,很可能已侵害了托运人的利益,托运人有权主张无效。是否无效,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前提下,由法院判定。
依《海商法》及《货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包括班轮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托运单在各种运输方式下均有使用,而在班轮运输中的使用最为广泛,故本文拟以班轮运输中的托运单为代表,就托运单的法律性质略陈己见。在《合同法》下,托运单的法律性质因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异。一、托运单是要约的一种托运单是托运人根据买卖合同、信用证的有关内容,向承运人办理货物运输的书面凭证。托运单的主要内容包括: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货物的名称、重量、尺码、件数、包装、运输标志等,目的港,装船期限,能否分批装运,对运输的要求及对签发提单的要求等。在外贸运输中,托运单的内容应与信用证的内容一致。现行法律对托运单未作规定,一般认为,填发托运单是托运人的义务,若承运人要求托运人填发托运单,托运人即有填发的义务。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624条规定,托运人因运送人之请求,应填给托运单,并对托运单应记载事项作了规定,日本商法典第五百七十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在运输实务中,发出船期公告是班轮承运人的一般做法,但并非所有的班轮承运人均发出船期公告,此时,若承运人在托运单上签字或盖章,或者以其他行为,如告知托运人进舱单号或关单号表示接受订舱的,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托运单为托运人发出的要约,理由是,以有效要约的条件衡诸托运单,如上所述因托运单缺少运价等条款,似也无成为要约的可能。其实不然,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通常应包括能使合同成立的、最基本的条款,而非要约应包括所有的合同条款,若要约的内容可根据特定行业的交易知识确定,则也可认为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例如运价可如此确定:1.如上述,班轮运价根据运价本确定,填发托运单之前,托运人已从承运人的运价本上了解到运价,托运人知道运价而未作不同的意思表示,且向承运人填发托运单,提出托运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二、托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除上述未发布船期公告的情况外,托运单在更多场合是对承运人要约的承诺。依《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认为,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方具有法律效力: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就托运单而言,其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重量、尺码、件数、包装、运输标志,能否分批装运,对运输的要求及对签发提单的要求等,并非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种不一致主要是由班轮运输作为公共运输的特点所决定的。但毫无疑问,托运人提出托运时,双方已就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托运人在托运单中提出的内容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只要其内容符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承运人均不得拒绝。因此,除本文前述的情形外,托运人根据需要向承运人提出托运申请,即构成承诺,运输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运输合同即告成立,托运单的内容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5,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合同应该如何写

铁路/公路/航空/海运的合同都不一样,你可以到网上搜一下货物运输合同,也许能找到。但是网上的合同也未必好,样板合同没有针对性,建议你们花点钱找个律师帮你们起草,这样可以降低风险。
订立合同双方:  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二、包装要求: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三、运输办法及运杂费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托运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到货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付款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违约责任  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货物价值的_____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_____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送_________、_________等单位各留一份。托运方(盖章):_________  承运方(盖章):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6,航空运输合同托运人应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

一、《华沙公约》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的三种责任形态:(1)旅客人身伤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2)行李、货物灭失 、损坏。对旅客托运的行李、随身携带物品或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毁灭、 遗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承运人应当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有正当理 由”,不构成延误责任,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3)延误。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和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延误造 成的损失既是承运人违反航空运输合同的行为,也是承运人侵犯旅客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存在责任竞合。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无论何人就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失提起诉讼, 也无论其根据航空运输合同提起诉讼,还是根据侵权行为法提起诉讼,还是根据民航法或者有关的国际公约提起诉讼,均只能依照民航法规定的条件和赔偿责任限额提起诉讼。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算。二、承运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安全、正点运输义务和合理运输义务, 作为航空运输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则应履行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基本义务。航空运输合同在实质上体现为明示存在的航空运输凭证、公示生效的航空运输条件和公布实施的航空法律法规三者的有机结合,在形式上以合法获得承运人填开的航空运输凭证为航 空运输合同成立的初步证据。航空运输合同种存在大量格式条款。承运人如企图在航空运输合同中通过合同条款免除承运人的法定责任或降低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这种条款被法律认为是无效的,但不影响航空运输合同的有效性。
通常情况下代理人应当以承运人的名义以其提供的合同,代表承运人与客户订立运输合同,但代理人根据业务需要也可以出具分运单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签定货物运输合同(机票代理无此例外),由于该类合同内容基本与承运人的运输合同凭证(运单)相同,其结果是混淆了销售代理与客户委托的关系,容易造成代理人职责不清而引起争议,故在此类合同的基础上补充如下几点意见: 一、代理人信息栏 1、代理人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销售代理证的许可编号等。 2、提示性内容:本公司是经民航主管机关许可并经承运人授权代理承运人货物销售业务的国内(国际)航空货物销售代理企业;本运单是承运人签发之运单(以下简称:总运单)的分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重要补充;本运单与总运单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运单为准,其有关责任由本单位(分运单签发人)承担。 二、总运单号 三、分运单号 四、“删除此栏” 五、更改如下: 1、储运注意事项、违约责任及其他 2、提示性内容:本运单上的“航班/日期”除有特别约定外,是指代理人(本单位)代表承运人承诺的货物承运航班和日期,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诉讼 八、仲裁(列...通常情况下代理人应当以承运人的名义以其提供的合同,代表承运人与客户订立运输合同,但代理人根据业务需要也可以出具分运单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签定货物运输合同(机票代理无此例外),由于该类合同内容基本与承运人的运输合同凭证(运单)相同,其结果是混淆了销售代理与客户委托的关系,容易造成代理人职责不清而引起争议,故在此类合同的基础上补充如下几点意见: 一、代理人信息栏 1、代理人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销售代理证的许可编号等。
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下面以《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为例,阐述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 (1)航空货运单。根据公约的规定,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2)托运人责任。根据《公约》的规定,托运人承担如下责任:(1)托运人对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及由于延误、不合规定、不完备,给承运人及其代理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2)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情况下,有权在启运地、目的地将货物提回或在途中经停时终止运输,或将货物运交非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但不得使承运人或其它托运人遭受损害。(3)托运人需提供各种必要资料以便完成货交收货人前的海关、税务或公安手续,并将有关证件附货运单交给承运人并承担因资料或证件缺乏、不足或不合规定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3)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根据《公约》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如下:(1)承运人对航空期间发生的货损、货物灭失、延误承担责任。所谓航空期间,指在承运人保管之下,不论在航空站内、航空器上或航空站外降落的任何地点,不包括航空站外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但如果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空运合同,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则也视为航空期间。(2)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为每公斤250法郎。如托运人在交货时特别声明货物价值,并交纳了必要的附加费,则承运人的赔偿额以所声明的价值为限。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免除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1)承运人证明自己和其代理人已为避免损失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2)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3)货物的灭火或损失是由于货物的属性或本身质量缺陷造成的。(4)损失是由受害人的过失引起或助成。公约中规定的承运人免责和损害赔偿限额是一个最低标准,任何超出公约免责范围并规定更低赔偿金额的合同条款,一律无效。当货物的损坏和灭失是由于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和受雇人员故意的不良行为引起时,承运人则无权援引公约关于免责和限制责任的规定。(4)索赔与诉讼时效。
通常情况下代理人应当以承运人的名义以其提供的合同,代表承运人与客户订立运输合同,但代理人根据业务需要也可以出具分运单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签定货物运输合同(机票代理无此例外),由于该类合同内容基本与承运人的运输合同凭证(运单)相同,其结果是混淆了销售代理与客户委托的关系,容易造成代理人职责不清而引起争议,故在此类合同的基础上补充如下几点意见: 一、代理人信息栏 1、代理人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销售代理证的许可编号等。 2、提示性内容:本公司是经民航主管机关许可并经承运人授权代理承运人货物销售业务的国内(国际)航空货物销售代理企业;本运单是承运人签发之运单(以下简称:总运单)的分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重要补充;本运单与总运单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运单为准,其有关责任由本单位(分运单签发人)承担。 二、总运单号 三、分运单号 四、“删除此栏” 五、更改如下: 1、储运注意事项、违约责任及其他 2、提示性内容:本运单上的“航班/日期”除有特别约定外,是指代理人(本单位)代表承运人承诺的货物承运航班和日期,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诉讼 八、仲裁(列明仲裁条款内容) 九、托运人的货物未办理声明价值或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当由于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20元。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通常情况下代理人应当以承运人的名义以其提供的合同,代表承运人与客户订立运输合同,但代理人根据业务需要也可以出具分运单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签定货物运输合同(机票代理无此例外),由于该类合同内容基本与承运人的运输合同凭证(运单)相同,其结果是混淆了销售代理与客户委托的关系,容易造成代理人职责不清而引起争议,故在此类合同的基础上补充如下几点意见: 一、代理人信息栏 1、代理人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销售代理证的许可编号等。 2、提示性内容:本公司是经民航主管机关许可并经承运人授权代理承运人货物销售业务的国内(国际)航空货物销售代理企业;本运单是承运人签发之运单(以下简称:总运单)的分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重要补充;本运单与总运单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运单为准,其有关责任由本单位(分运单签发人)承担。 二、总运单号 三、分运单号 四、“删除此栏” 五、更改如下: 1、储运注意事项、违约责任及其他 2、提示性内容:本运单上的“航班/日期”除有特别约定外,是指代理人(本单位)代表承运人承诺的货物承运航班和日期,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诉讼 八、仲裁(列...通常情况下代理人应当以承运人的名义以其提供的合同,代表承运人与客户订立运输合同,但代理人根据业务需要也可以出具分运单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签定货物运输合同(机票代理无此例外),由于该类合同内容基本与承运人的运输合同凭证(运单)相同,其结果是混淆了销售代理与客户委托的关系,容易造成代理人职责不清而引起争议,故在此类合同的基础上补充如下几点意见: 一、代理人信息栏 1、代理人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销售代理证的许可编号等。
民用航空运输是在航空承运人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一种服务交换活动。航空运输作为一种新的交通运输类别,距今只有百余年历史,其产品表现为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中的延续,产品形态是运输对象的在空间上的位移,通过航空运输使用人的购买完成其商品属性。航空运输可分为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航空旅客运输、行李运输和货物运输等类别。  航空运输合同就是航空运输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合同主体是指参与航空运输活动的当事人,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合同双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其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承运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安全、正点运输义务和合理运输义务,作为航空运输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则应履行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基本义务。航空运输合同在实质上体现为明示存在的航空运输凭证、公示生效的航空运输条件和公布实施的航空法律法规三者的有机结合,在形式上以合法获得承运人填开的航空运输凭证为航空运输合同成立的初步证据。航空运输合同种存在大量格式条款。承运人如企图在航空运输合同中通过合同条款免除承运人的法定责任或降低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这种条款被法律认为是无效的,但不影响航空运输合同的有效性。  国际航空运输国际统一立法是大势所趋,主要标志就是“华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华沙体系是当前调整和规范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的最重要的法律,核心内容是运输凭证和承运人的民事责任制度两大方面。它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的定义,统一了运输凭证、运输条件、运输责任和赔偿诉讼等有关国际运输各项主要问题的具体规定。我国的《民航法》等国内立法过程中借鉴吸收了华沙体系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在责任制度上,旅客伤亡、行李损坏、货物损害实行严格责任制,延误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制,但责任限额远比华沙体系及现行的承运人实行的标准低,且国内运输与国际运输适用不同的限额。  航空运输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它的成立是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并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后订立的。航空运输使用人依照约定支付使用航空运输服务的对价,承运人向航空运输使用人出具运输凭证,合同即告成立,而它的生效则要经过法定的确认程序。航空运输合同的完成以旅客到达运送目的地和托运货物的交付为标志。在航空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依法对合同进行变更和解除,其效力不溯及已履行部分。合同当事人还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违反航空运输合同的责任主要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赔偿责任方式是限额。航空运输合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被严格限定在我国《合同法》第113条所规定的可预见性范围内,赔偿对象上仅限于财产损失。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航空货运合同的,托运人未按时缴纳运输费用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托运人托运货物违反如实申报义务、违反包装标准和规定,造成承运人或第三者的损失,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收货人未及时领取货物,应当按规定承担货物的保管费。对托运人未交或少交的运费应当补交,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航空运输领域,《华沙公约》对承运人责任采取了传统的以过错为责任前提的归责原则,即对航空运输造成的损害赔偿,仍然以承运人是否有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条件,但在具体归责的时候,采用了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华沙公约》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的三种责任形态:(1)旅客人身伤亡;(2)行李、货物灭失、损坏;(3)延误。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对旅客托运的行李、随身携带物品或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毁灭、遗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承运人应当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有正当理由”,不构成延误责任,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  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和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延误造成的损失既是承运人违反航空运输合同的行为,也是承运人侵犯旅客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存在责任竞合。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无论何人就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失提起诉讼,也无论其根据航空运输合同提起诉讼,还是根据侵权行为法提起诉讼,还是根据民航法或者有关的国际公约提起诉讼,均只能依照民航法规定的条件和赔偿责任限额提起诉讼。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算。  电子商务在航空运输领域的应用目前集中在电子客票,电子客票是航空运输电子合同的表现。电子合同是一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书面合同,承诺人通过数据信息形式发送要约,采用到达生效主义,承诺一经到达要约人处合同当即成立,并经承诺人确认生效。但是电子客票在我国现行航空法律框架下不是“客票”,其订立程序也和现行法律规定有冲突,有待通过法律修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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