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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律中都有哪些时效问题

合同,意外事故,很多啊

我国法律中都有哪些时效问题

2,法律时效期是多少年

我国《民法典》规定,法律时效期是三年。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时效期是多少年

3,法律诉讼时效

从发现之日起算,诉讼时效两年。
一般是3年以内!朋友

法律诉讼时效

4,法律时效一般几年

一、法律时效一般几年1、法律时效期一般是三年。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二、法律时效的规定是什么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一般是6个月执行完毕。

5,法律上所说的诉讼时效指什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其他法律也有规定为3年或5年的。除民法通则规定的长期诉讼时效20年期间为除斥期间外,其他诉讼时效期间均为可变期间,即可以引起中止、中断情形,除了有特殊情形可延长外,最长不得超过20年。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在于,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6,民法中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殊情况也有: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民法中的诉讼时效是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但是也有一年的 4中情况: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用俗点的话说诉讼时效就是 你在这个时间内不去告 就不能告了 即时你是受害人 法律也就不保护了。

8,什么是刑法上的时效

所谓追诉时效,就是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撤销案件。所谓行刑时效,就是法律规定的,对被判刑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故又称判决执行时效。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已过行刑时效期限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
刑法上的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
首先得了解有关追诉时效的含义。为了集中力量打击现行犯,我国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如最高刑罚为五年的,经过五年即不再追诉。这主要是指犯罪后没有被发现,并且没有立案侦查的情况。但正在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者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则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9,谁给总结一下民法中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为1年的:   1、《民法通则》第136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 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 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 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3、《海商法》第260条 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海商法》第263条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 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5、《拍卖法》第61条第3款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为2年的: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同法解(一)》第6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 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3、《专利法》第62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4、《商标案件解释》第18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 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5、《著作权纠纷解释》第28条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 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6、《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7、《海商法》第257条第2款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8、《海商法》第258条 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海商法》第259条 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0、《海商法》第261条 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11、《海商法》第262条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12、《海商法》第264条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3、《产品质量法》第45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诉讼时效为3年的: 1、《海商法》第265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2、《环境保护法》第42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为4年的: 《合同法解释(一)》第7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诉讼时效为5年的: 《行诉解释》第4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时效为20年的 1、《民法通则》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民通意见》第175条第2款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3、《行诉解释》第4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但是第2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产品质量法》第45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胜诉权——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消灭。  注意:   (1)诉讼时效经过,当事人的起诉权并不消灭。具体而言就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还是应该受理的(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的表现),法院受理后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发现诉讼时效经过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时胜诉权才消灭。   (2)注意这里的起诉权和胜诉权、实体权利三者的关系。起诉权和胜诉权都是诉权的一种,它们是程序上的权利,跟实体权利相对应。诉讼时效经过,胜诉权消灭,起诉权和实体权利本身都不消灭。这里给大家举个综合一点的例子:M和N是好朋友,一直关系不错,M要开公司,向N借了10万元钱,双方约定2007年1月1日还清欠款,结果到了2007年1月1日,M公司经营失败没有能力还钱,此时N在2年内有权利请求M还钱。如果N碍于情面不好向M要钱,也不向法院起诉,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经过2年,N的胜诉权就消灭了;不过如果N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向法院起诉,法院此种情况下应该受理,因为N的起诉权没有消灭;法院受理后对该案进行审查,发现这两年中N不向M主张权利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法院就可以最终决定驳回N的诉讼请求,此时N的胜诉权消灭了。   接着来,上述案例中,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N比较郁闷,十分气愤,突发心脏病住进医院,M忽然良心发现,觉得不还这10万元钱实在是对不起N,于是M找到N说,我把10万元还给你吧,咱俩还是朋友。N说,好吧。就这样,10万块钱又回到了N的腰包中。这会,可能有人问,N不是被驳回诉讼请求了吗?怎么对这后来M还的10万元还有权利接受啊?法律上有什么根据吗?这里就涉及一个自然之债的问题,也是所谓的“N的实体权利没有消灭”。虽然N的胜诉权消灭了,但是10万元钱的债权还没有消灭,它只是从法律之债变成了自然之债,既然是债,不管何种债,M随时给,N就可以随时接受。只是一旦N接受了,M想再反悔说,本来我不需要还了的,看到N那么气愤我才还的,现在他竟然这样对我,我想再要回来。对不起,M此时已经要不回来这笔钱了,因为自然之债偿还之后,权利义务消灭了,债的关系消灭,M也就没有权利再要了。   (3)诉讼时效仅仅限于请求权。这里要引申一下,按照权利的作用不同,把权利分为请求权、抗辩权、支配权、形成权。诉讼时效仅仅限于请求权,所谓的“请求权”也就是请求法院根据法律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权利。诉讼时效跟除斥期间的区别:  第一,二者的价值定位不同。诉讼时效的规范功能是为了维持新事实状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新的法律关系状态得到法律的肯定;而除斥期间的规范功能在于维持原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届满原事实状态之法律关系状态得到维持。   第二,对象不同。除斥期间一般针对形成权,合同法第55条的撤销权,继承法第25条受遗赠表示等都是除斥期间;诉讼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主要是债权请求权。   第三,时间经过的结果不同。除斥期间经过,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是权利本身的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消灭的是胜诉权,起诉权和实体权利都不消灭。超过诉讼时效,义务人签字,视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超过除斥期间,义务人签字,签了也白签。   第四,是否可变不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其不因为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延长;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它可能因为一些事由中止、中断、延长。还拿(一)中的那个例子说明:如果2008年6月1日到2009年1月1日这6个月中间任何一天发生了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或者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由,则2009年1月1日,N向M索要借款的胜诉权都没有消灭(当然起诉权和实体权利本身就不因为任何事由而消灭,这里不再说明,详见(一)),因为期间最后6个月内,发生了不可抗力,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事由,诉讼时效期间自中止事由结束后接着计算。这里假设该不可抗力在2008年9月1日结束,则N向M索要借款的诉讼时效顺延到2009年4月1日。   另外,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权利人向债务人索要债务;二是债务人自觉承认债务;三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了这三样事由,则诉讼时效就中断,待到中断的事由发生过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注意这里是“重新计算”跟诉讼时效中止中的“继续计算”是不同的。   第五,起算点不同。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时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权利被侵害或者权利可行使(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   这里笔者重点提一下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这个诉讼时效,可以延长,但是不可以中止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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