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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原业主拖欠的物业费新业主该缴么

不应该由新业主承担,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是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由新业主承担没有法律依据,除非你在购房时与原业主有约定由你承担
看购房合同约定,没有约定,与新业主无关。

案例分析原业主拖欠的物业费新业主该缴么

2,物业管理与业主发生的法律纠纷有哪些案例

主要是合同纠纷,有无数案例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物业费纠纷案例、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赔偿损失案例、业委会要求解除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案例、物业公司要求业委会支付专项维修资金案例、前期物业管理物业公司要求开发商支付拖欠的空置房物业费案例、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合同到期退出物业管理项目案例、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乱收费案例、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案例、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案例、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修改物业服务合同不合理的条款案例等等非常多的案例。

物业管理与业主发生的法律纠纷有哪些案例

3,物业纠纷案例

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你应尽的义务。依据有三: 一、国家《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主要职责,就是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你虽然没有入住,但对共有部分,比如:供电设备、供水设备、区内绿化、环境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等等并没有因为你没有入住而停止工作。 二、依照建设部购房合同范本。对物业管理费用起缴时限应该有明确的规定,一般都是在开放商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开始计收的。(除非因开发商原因未按时交付使用房屋,那么在实际交付使用时间前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三、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委员会签订)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开发商签订)相关条款。一般来说,都会明确业主的费用交纳义务。 法律支持: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综上所述:如果进入法律诉讼,你是绝对要败诉的,甚至有可能要支付合同约定额度的滞纳金。 建议:以房屋空置为理由,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协商,就所欠交的物业服务费适当打折。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都会选择协商解决的,除非你迁都强硬并拒不缴纳。
一定会输的,建议庭外和解。如一但开庭物业公司一定会追收滞纳金。庭外和解就可以和物业公司协商是否可以灼情减少一点费用。这样对大家都好,其实物业公司也不愿意和业主搞得太将
你肯定要输啊 没住 你没享受服务 可物业一直在运行啊 公共区域的保洁 外围保安 绿化 美化 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 你房子在这就要交 物业法明确规定的 但是你可以办个空置房协议 物业费按70%收取 建议啊 建议你和物业公司协商把物业费补齐 如果打官司你必输 物业费还要追缴你的滞纳金 协商没有滞纳金的 现在不是以前交个卫生费 物业法都是明文出台的

物业纠纷案例

4,想找合同无效或撒销合同的案例

无效合同案例:2008年9月1日,原告林某与被告孙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孙某将其在同年获得的一套5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卖给林某。协议约定:房屋价格为15万元;由买方在签订协议之日支付13万元,余款在过户时一次性付清;卖方在2008年9月30日前协助买方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同年10月底卖方交付房屋给买方。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买方依约于协议订立的当日向卖方支付了购房款13万元。但直到2009年3月底卖方孙某仍然不交付房屋,也不同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林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判令被告履行协议。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协议无效并判决驳回了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关键是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要认定协议的有效,除了协议签订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之外,还要看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本案中作为买卖标的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并且卖方取得该房屋还不到一年的时间。根据2007年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只拥有有限产权,其所占用的土地是划拨土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当事人在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这就是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在5年之内对该住房并没有完全的产权,是和国家共有的房屋,即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在购得房屋5年内只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作为共有人之一的人在没有取得另一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处分共有的房屋,这显然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  另外,也完全可以认为,如果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当事人可以任意买卖这种房屋的话,国家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措施将会落空,这也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本案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法院的认定和判决是正确的。
是有利健康的,但需要坚持。并根据不同目的选择不同的游泳时间。比如强身健体,早上中午游,减肥睡前游并且要注意游泳后半小时内不要喝水和进食

5,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在无效情况下如何处理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1、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2、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二、物业服务合同在无效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认定物业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无效的,应予支持: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仍以自己名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3、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关物业服务的约定,有排除业主以后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和商定物业服务费权利条款的。4、物业管理企业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5、业主委员会未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或未按业主大会决定的范围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起诉前或者一审期间未取得业主大会或50%以上业主追认的。6、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将整体管理服务转托、转让给第三人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第三人的。7、其他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物业管理企业已提供服务的,可请求业主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价格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确认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1、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虽未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但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2、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未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或未按业主大会决定的范围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在起诉前或者一审期间取得业主大会或50%以上业主追认的。3、未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在起诉前或者一审期间有50%以上的业主事后追认的。合同的效力是很重要的,也是整个交易中最为关注的,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一个特殊的服务合同,有其他合同的一般特性,所以说它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整个合同的失效。所以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对比上面所述,考虑下自己的情况
如果业主在与物业签订合同之前了解情况,知道物业正在办理资质,则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合同法里有这个规定,合同双方可以追加认可.如果物业方隐瞒真实情况,则合同无效

6,确认物业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期内出现问题怎么办

一、确认物业合同无效的情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不得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进行抗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其相关条款无效:(1)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2)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家汇总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不久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合同期内出现问题怎么办(一)保修期内的公共设施出问题了怎么办保修期内的公共设施出现问题主要由安装方负责维修或更换。流程为:业主向物业反映问题,物业受理投诉,在保修期内的公共设备设施,物业向开发商提交联络单,由开发商联系安装方到现场更换。如果物业一直未协调处理,可以先明确下是在那个环节出了问题,是物业不联系还是开发商不联系,或者联系了安装方不到现场,开发商一般都扣安装方的余款。如果属于顽固问题,在保修期内一直未给解决,一旦出了保修期这问题就成遗留问题了,就不好判定了,最好能和物业公司进行沟通,跟进进度。(二)物业无故涨物业费怎么办业主可以查看物业公司的收费许可,上调价格是否经过发改委的审批,如果未经审批,可以向12358举报投诉。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涨价与服务不符,对物业服务有意见,可以向所在区的物业办投诉,由物业办进行调查处理。(三)物业服务不到位怎么办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和房屋合同的规定,分清小区内哪些问题应该由开发商负责,哪些问题应该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可以向本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如果小区内无业主委员会的,业主也可以向所在区的物业办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工作人员会去调查,要求物业公司整改,拒不整改的,将上报物业处,在物业公司的资质考核时进行处理。(四)物业服务不好能不拒交物业费吗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而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是可以依据物业合同对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的违约行为起诉讼的。因为如果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则业主拒交物业费的行为就是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应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如果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则业主可以收集证据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以上便是确认物业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期内出现问题怎么办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7,您有前期物业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的范本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招投标方式(或协议选聘方式),甲方将 (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  四至:  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一。  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  第三条 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材料等;建立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 。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 、 、 、 等。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 、 、 等。  第六条 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泵房、自行车棚、(停车场、库)、 、 、 、 等。  第七条 公共绿地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 、 、 。  第九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服务、物业区域内巡查、 、 。  第十条 维持物业区域内车辆行驶秩序,对车辆停放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消防管理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 。  第十二条 电梯的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其他委托事项  1. ;  2. ;  3. 。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服务质量要求:  1.房屋外观: ;  2.设备运行: ;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  4.急修: ;  5.小修: ;  6.绿化维护: ;  7.环境卫生: ;  8.公共秩序维护: ;  9.停车管理: ;  10.消防管理: ;  11.电梯运行维护: ;  12.装饰装修管理: ;  13.其他: 。  第四章 物业服务期限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七条 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费价格  1.物业服务费价格为 ,费用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 、 ;由乙方按年/季向业主收取;  物业服务费价格的调整,按政策规定/ 调整。  2.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用的万分之 。  第十九条 停车费用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  2.车库车位:  3. 。  第二十条 乙方对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另行收取。  第六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服务的实施情况。  2.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 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于: ;管理用房位置: ;管理用房由乙方按下列第 项方式使用: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租用。  3.甲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移交以下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各专业部门验收资料;  (5)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清单(包括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  (6)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它资料。  4.当业主和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时,协助催交。  5.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的遗留问题:  (1) ;  (2) 。  6.协助乙方作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7.其他: 。  第二十二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在本物业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  2.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  3.有权要求甲方和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配合乙方的管理服务行为;  4.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5.对业主和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劝阻、制止、 等措施;  6.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物业的整体管理委托给第三方;  7.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8.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的使用有关规定;  9.每年会同甲方进行一次物业服务满意率调查;  10. 。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物业入住前的物业服务内容为: ;  服务要求为 。  第二十四条 物业入住前的物业服务费用为: ,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第二十五条 保修责任内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按以下方式处理:  1.委托乙方返修,甲方支付全部费用;  2.甲方负责返修;  3. 。  第八章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约定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甲方决定不再委托乙方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决定不再接受委托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因其他原因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 日内撤出本物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以及与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包括物业管理费用的清算,对外签署的各种协议等;乙方应协助甲方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其他条款   。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因甲方行为违约导致乙方未能完成管理服务内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不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经济赔偿。  第三十一条 乙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经济赔偿。  第三十二条 其他条款  。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条款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抵触,该条款无效。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自 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略)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论是否约定期限,在业主大会未成立,业委会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原来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不用另行签订合同,物业管理条例中前期物业管理一章中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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