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南省实施办法(2021年第一次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律(以下简称“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修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以及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木和高杆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制航速。限速标志由交通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1.该条明确具体规定,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妨碍河道行洪输水的某些活动。这些禁止性规范可以直接约束当事人的行为。《水法》第二十四条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不得弃置、堆放妨碍行洪、通航的物体,不得种植妨碍行洪的树木和高大农作物;不得在航道内遗弃沉船,不得设置碍航渔具,不得种植水生生物;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上修建任何建筑物。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办法(2021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病险大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或者限期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发生溃坝的水库,应当提前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疏散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洪水造成垮坝。

首先,确保水库大坝安全的重要性。我国河流众多,大力修建水库可以充分利用水资源为社会服务,可以在农业灌溉、发电、生产生活供水、水产养殖、改善生态环境等诸多方面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另一方面,水库、水利工程的修建也起到了调节旱涝、蓄水防洪等重要作用。据统计,到1995年底,中国已建成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8.4万多座,总库容4700多亿立方米。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办法(2021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Law(以下简称防洪 Law)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编制的防洪规划应当统筹兼顾、科学论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利用以及流域和区域综合治理的需要,并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三条长江湖南段和洞庭湖流域规划应当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释义: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域内的土地进行分区管理。【解读】本条是关于防洪区内土地实行分区管理的规定。一、对防洪区内土地进行分区管理的依据。本条规定防洪中的土地按照防洪的规划进行分区管理。防洪中土地的分区管理是针对防洪中土地使用活动的规划管理措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土地利用活动应符合规划要求。这里的规划包括土地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防洪规划等。

同时,法律还要求这些规划相互衔接或协调,共同调控土地利用活动。例如,该法第十一条规定:编制防洪 plan应当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和蓄滞洪区,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满足江河、湖泊泄洪、蓄洪、输水的要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释义:第八条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工作。【解读】本文是关于防洪工作管理系统。1.防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统一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和主要支流,综合运用各种防洪措施,不同地区、部门、行业相互配合,才能有效控制洪水,减少损失。

6、根据 防洪法规定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采用什么结构

-0/Law第三十三条规定,蓄滞洪区内建造的房屋应当采用平面结构。平顶结构是一种应急防洪措施。采用平屋顶结构的原因:房屋建筑的特殊要求。实践证明,在蓄滞洪区,各类建筑物往往成为当地群众及时临时避洪的“安全岛”,对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蓄滞洪区群众避洪的有效途径。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条规定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制度,同时对房屋建设作了特别规定,即各类房屋应采用平面结构。

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的防洪减灾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服从全局、防洪与抗旱相结合的原则,兴利除害,确保首都安全,第三条本市应当加强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重点区域和大中型水库、泥石流易发区、城市规划区的防洪减灾工作,防御和减轻洪涝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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