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 管理行政处罚是如何规定的?路政 管理行政处罚是如何规定的?专用公路路政 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办理。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路政-1/工作,广东省公路路政 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 管理的管理,维护公路所有权,保证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路政执法范围权限

1、 路政执法范围权限

路政是交通系统的执法队伍,主要负责:依法保护公路路产权益,查处各类违反路政 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检查监督公路养护作业和公路建设,依法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进行管理。执法范围为: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许可超限运输申请,制止和查处非法超限运输;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公路施工秩序;参与公路工程中路政-1/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现高速公路路政巡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陕西省公路 路政 管理条例

2、陕西省公路 路政 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路政-1/,规范高速公路行为路政 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整、安全和畅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路政-1/。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路-0 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实施的管理活动。

 路政 管理行政处罚是如何规定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路政-1/工作。-0 管理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和国内外经济组织建设、经营的公路的职责由公路的机构和人员行使管理机构。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其他专业规划时,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并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领导路政-1/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3、 路政 管理行政处罚是如何规定?

路政管理行政处罚是如何规定的?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不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坏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擅自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移动建筑控制区内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4、天津市高速公路 路政 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高速公路的建设和运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工作。第三条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高速公路的行政主管机关。天津市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高速公路的监管工作管理局所属高速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养护、维修、收费、设施保护和/或

第五条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第六条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协助高速公路部门做好高速公路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高速公路的行为。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污染、损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做好高速公路上的保洁、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

5、公路 路政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0 管理保障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路路政 管理是指公路管理组织根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发展公路所做的努力。

专用公路路政 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办理。第四条公路路政-1/工作遵循“管养结合、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第二章-0 管理第五条公路主管部门和路政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1/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省、地(市)、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可分别设立相应的科室路政-1/配备相应的路政-。公路养护队和养护人员应当依法保护所辖路段的路产,制止破坏路产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路管理组织和路政人员报告。

6、广东省公路 路政 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0 管理,维护公路路产权益,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专用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包括改建旧路、桥梁、渡口码头和房地产,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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