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支付条款有哪些

每种合同都不太一样的哦.不过主要要有: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程序,支付的款额,支付证书,以及结算的方法
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本票、支票方式、信用证方式(如果国际贸易)等。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的。合同必备条款时:标的、价格、数量、质量、履行期限、方式和地点等。律师认为,合同还有一个必备条款时违约责任。没有违约责任的合同就是君子协定,违约的时候很难处理。

合同的支付条款有哪些

2,合同通用条款中的付款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通用条款付款方式具体包括:其一、一次性付款。此种付款方式简单、明确,受到的外力影响因素较少,手续相对单一。其二、分期付款。即双方协商,将款项分若干次付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通用条款中的付款是怎么规定的

3,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应该指在合同中未明确的事项所适用的各种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法的通用条款。至于监理服务费是否调整,那就要看合同的结算方式是怎么约定了,如是包干形式,则不能调整;如合同价为暂定,结算就可以调整了。
就是指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有关“监理服务费”问题的条款。这些条款有监理服务费金额、能否调整(可特别约定,若无约定需合同双方协商签定补充协议)、监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4,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付款义务的规定

法律分析:签订合同后就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5,合同付款义务

此种情况属于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其构成要件如下:(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授权;(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有权代理一样,均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甲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此付款义务,之后可以向张某进行追偿。
在合同中,只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能设定义务,除非义务的内容明确被第三人同意,否则,该部分内容无效。 法易行的回答是错误的,保险合同也只是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试想,如果任何人都可以不经第三人的同意为其设定法律义务,这个社会早就乱套了。

6,关于合同法上的支付货款的一个问题请给予充分解释谢谢

针对这个问题,没有既没有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又没有约定或协商一致,那么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三项》所体现的原则,即合同的履行地点可有合同的性质确定。运用法律的规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所运用的并非“探长”所说的《民法通则》,而是《合同法》。 并且合同法列举了几例由合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点的合同类型,例如,不作为债务的履行地点是债权人的所在地;不动产的履行是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所在地;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的所在地。 所谓货币交付的合同,即给付货币的合同,可以说是存在的,例如借贷合同就应属于货币交付合同。 本案例中,依据合同性质应是买卖合同,而在合同中,有没有约定债务履行的先后,所以可以认定为同时履行的买卖合同,那么对于这个合同应该在交付货物的地点进行货币的支付行为。 所以个人认为应该是在D市支付货款。
D市、 根据合同法的性质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应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所以你应该向乙公司也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B市支付货款。
B市。 根据合《合同法》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结合本案,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属于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B市,因此,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的地点应在乙公司所在地----B市。

7,有关合同价款与支付的规定

不知道你指的是什么合同。如果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话,你可以参考一下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里面列举了常见的合同价款调整方式和工程款支付的几个阶段。另外,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也有关于工程款确定和支付的相关规定。
一.合同价款及调整 .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时,单价可作调整。 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 二.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的7天后,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8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工程量确认 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的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四.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 本通用条款第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比例,提留保留金。 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并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的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5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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