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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治理适用的对象是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还是在境内上市的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治理适用的对象应理解为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公司。

上市公司治理适用的对象是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还是在境内上市的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介绍

各上市公司: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请遵照执行。证 监 会国家经贸委二○○二年一月七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2〕1号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介绍

3,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四条是否已废止

应该是废止了,请参考120号文的最后一段话:(四)《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应该是废止了,请参考120号文的最后一段话:(四)《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四条是否已废止

4,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第四章

监事与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会的职责第五十九条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六十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二节 监事会的构成和议事规则第六十四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5,请问公司法中股东累积投票制怎么理解啊

你好。累积投票制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的表决权制度。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如拟选举的董事为3人,则表决权会放大三倍。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 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选举,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从理论上讲,累积投票制有利于提高小股东的发言权,前提必须是小股东持有或者合计持有一定数量的表决权。若小股东持股数量过低在持股比例上与大股东相差悬殊太大或者不能有效地一致行动,累积投票制将难以充分地发挥其作用。
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这是一款新增加的引人注目的内容。 这一款立法的目的是,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有关部门颁 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曾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并要求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但是,由于原公司法没有类似规定,故在推行中遇到很大的阻力。针对目前上市公司“一股独大”比较突出的情况,对多数股东滥用表决权予以限制是十分必要的。 所谓累积投票权,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两点:第一,表决权的数额。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专家认为,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独特作用在于,一方面它通过投票数的累积计算,扩大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另一方面它通过限制表决权的重复使用,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

6,如何健全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一、完善董事会设置  提高董事会成员的专业素质。提高董事会成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改善董事会整体素质,最好聘请那些熟悉公司主要业务、有专业背景、有能力的人参加,以增强其专业性,当董事会成员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准时,董事会就能较好地判断、识别经理人员的行为,减少信息不对称,有效地实施内部控制。  细化董事会内部结构。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通过细化结构加强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职能以及决策与监督程序,为董事会核心作用的发挥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将监事会做实。完善董事会的设置,还需要做实监事会,从公司治理机制设计上为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保驾护航。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应注意几点:一是监事会成员应该具备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性;二是监事应具备行使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三是监事会在充分了解公司重大决策的基础上,应及时作出判断,并将所形成的明确意见传达给董事会和管理层;四是监事会应与董事会内设的审计委员会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流,明确两者的工作是相互补充的,使监事会不仅做到事后监督而且兼顾过程监督。  强化审计委员会的作用。要强化审计委员会的作用,首先,应完善相应的准则、明确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成员是独立董事;再次,审计委员会制度在实施中遇见的问题,离不开理论和实践上的指导。因此实务界和理论界应联合起来加强对审计委员会的研究,为审计委员会的有效运行提供可供参考的操作性指南。  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作为决策机构的董事会与执行机构的经理层由于职能不同理应分设,应从人员配置上割断董事与经理层的脐带,保证董事会成员的相对独立性。从内部控制角度出发,董事会必须选出总经理以及以总经理为核心组成的经营者阶层、评估他们的业绩并提出相应的报酬方案,确保经理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并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建立反向制衡机制  在现代公司治理中,反向制衡也至关重要。在保障董事会核心地位的同时,也应该建立反向制衡机制。决策与执行相互分离是内部控制框架中不相容职务分离的五大内容之一。这种分离不仅包含了当事人间的相互制约,而且还包括反向制衡。  反向制衡机制需要借助法规来建立。国家有关公司治理的法规和企业的公司章程中应明确规定总经理有权抵制股东会或董事会(股东或董事)抽逃资本、利用关联交易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预算控制  预算控制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除了要编制高质量的预算之外,还应制定合理的预算管理制度,包括编制程序、修改预算的方法、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方法等,积极推进全面预算管理——融合新的管理思想与模式的预算管理。一是全面预算管理要与公司战略结合。二是重构组织结构。三是建立预算决策机构,即在董事会下设预算管理委员会。  四、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要使公司的内部组织、岗位乃至整体的行为及其结果始终保持与公司的目标一致,就必须采用一系列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方法。一是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二是科学的目标管理。这样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公司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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