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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税局的价调基金是怎么回事

价调基金: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政府用于调控、稳定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粮菜等生活必需品价格,依法征收的专项基金。

国税局的价调基金是怎么回事

2,价格调控基金税率多少多久申报一次

价格调控基金当月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一征收。
价格调控基金一般由地方政府制定征收比例,有的按照数量定额征收,有的按照销售收入定率征收,这要看具体地方具体征收文件。一般每月申报地税部门,同地税其他税种一并缴纳。

价格调控基金税率多少多久申报一次

3,新增加的税种价格调节基金在做帐时应怎么处理放入管理费用里

1、价调基金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2、(1)如果不提取,缴纳时 借:管理费用--价格调节基金 贷:银行存款等 (2)如果提取 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价格调节基金 贷:其他应交款--价格调节基金 上缴时 借:其他应交款--价格调节基金 贷:银行存款等

新增加的税种价格调节基金在做帐时应怎么处理放入管理费用里

4,价格调控基金是指什么啊 怎么理解啊

价格调节基金是依据《价格法》设立的,是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 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比如,当个别物价大幅、过快上涨时,有关部门将向受影响较大的低收入者发放价格补贴,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20世纪80年代末,广东省率先设立该基金,至今包括广东、安徽、山东、重庆等20个左右的省区普遍动用过价格调节基金。
物价的升降的意思

5,价格调节基金是什么意思按照什么来计提的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的专项基金。(一)住宿业(包括各类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按营业收入(含会议室收入)的3%计征。(二)餐饮业按应纳营业税额的10%计征。(三)服务业(包括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身、网吧、茶饮、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按应纳营业税额的5%计征。(四)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五)电力、邮政、电信、铁路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六)采矿业(包括煤炭、金矿石、铁矿石、铝土矿等)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企业每生产、销售1吨征收1元。(七)烟草生产加工企业按应纳增值税额的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征。(九)从事石油销售的单位或个人,按增值税入库级次划分各单位收入的5%计征。扩展资料: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使用方向是:用于实施价格调控措施时对主要生活必需品相关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支持农畜产品和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储运,防止副食品等农产品价格的暴涨暴跌。自然灾害救济。特别是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地震和疫病时,用于群众生活必需品、抗灾救灾用品、疫疾防治用品的紧急组织调运。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或者直接向农户提供生产资料价格补贴。价格信息服务。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免费提供价格信息。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减少价格波动对人民群众生活影响而依法设立的专项资金。价格调节基金一般是按季度缴纳,按月计提。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准则:1.征收范围: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全省从事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通信业(指营业税“邮电通信业”税目中的“电信”,下同),生产酒类、化妆品、卷烟,经营烟叶产品,销售卷烟(指各级烟草公司的销售业务,下同)等行业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2.征收标准:价格调节基金以缴纳义务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1%。3.征收时间、地点:缴纳义务人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其缴纳“三税”的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缴纳义务人在缴纳“三税”的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4.免缴范围:缴纳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法定的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减征、免征、缓征“三税”的,同时减缴、免缴、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月实际缴纳“三税”不足3000元的,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6,价格调节基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为稳定和调控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依法征收的价格调节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市、县区物价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委托税务机关或按行业由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代征部门)代征。   第六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单位及个人,均应按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以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为计征依据;煤炭生产企业按煤炭生产量为计征依据。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三税之和的1.5%计征。其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额=(实缴增值税+实缴营业税+实缴土地增值税)×征收率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按煤炭生产量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按品种分类确定:原煤每吨15元;精煤每吨20元。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   政府实行鼓励煤炭就地加工政策。原煤就地深加工与直接外销实行有差别的计征办法,具体征收标准另行制定。   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按比例划分和留解。   中央、省、市属企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全额缴入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县、区属企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县区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内将上季度价格调节基金实际收缴额的20%,上缴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或个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缴或者免缴、缓缴价格调节基金。具体办法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用于下列调控和稳定市场价格的项目:(一)用于政策性补贴。(二)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三)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四)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五)用于保障供给、促进流通进行的政府资助。(六)用于稳定煤炭市场价格、煤炭及相关产业后续发展,煤炭资源有效利用与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七)用于实施政府产业政策、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支出。(八)用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费用。(九)用于政府规定的其它调控价格相关工作的费用。   第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采取财政拨款、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四种使用方式。   第十三条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根据项目投资额中实际银行贷款额、建设周期或改造周期的长短确定贴息时间。贴息额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准。   第十四条 凡按期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并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项目单位均可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的形式申报。经本级价格调节基金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动用。   第十六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使用基金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基本情况、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基本帐户的开户银行、帐号、当地代征部门出具的价格调节基金缴纳证明、年度财务报告、经营状况以及开户银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资信证明等。   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的利息结算清单。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目的、项目预算、申请补贴标准、补贴资金额和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第十七条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采取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影响经营者收益的部分补贴项目以及因价格异常波动等面向公众的无申请人的补贴项目,由本级物价部门面向社会公告,落实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拨付应依据本级政府的批准文件和拨付方案支付,直接拨付项目单位或承担项目贷款的银行。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列为物价部门年度预算,财政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年终结余,可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收缴、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及代征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价格调节基金收缴、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追征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代征部门根据上年度财政收入、税收、生产总值等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计划。   第二十四条 各级代征部门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手续费按实际收缴额的6%计算。主要用于弥补代征部门征收费用。   手续费的开支列入同级物价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根据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收缴情况每季度预拨一次,次年初根据实际征收额及征收任务完成情况一并兑现。   第二十五条 各级物价部门可从当年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实际收缴额中安排3%—5%的经费,作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征收目标考核责任制。具体征收考核奖励办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代征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市物价部门负责制订价格调节基金申报缴纳指南,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指导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缴纳和使用。   县区物价部门可根据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申请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价格调节基金申请指南,对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当年各级价格调节基金支出预算规模由以下两个部分组成:本级上年价格调节基金的余额、当年本级价格调节基金收缴额。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申请取得的价格调节基金,应当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   第五章 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或缴纳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物价部门下达追征通知书,由代征部门征收并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项目实施单位擅自改变基金用途,由物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使用基金资格,收回投入的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物价、财政及代征部门的价格调节基金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价格调节基金和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物价、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的配套政策规定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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