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人民政府管理港口,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港口。省级港航管理机构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统称为港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海洋与渔业、水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财政、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口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6、 港口深水岸线标准

海岸港口深水岸线(1)海岸港口岸线范围。沿海港口海岸线是指港口沿海地区、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下、珠江黄浦江下、各河口、其他主要入海河流感潮河段的海岸线。(2)沿海港口深水岸线标准。沿海港口深水岸线是指沿海港口适合建设10万吨级及以上各类泊位的岸线,其中港口南京长江大桥(江苏段)以下岸线适合建设5万吨级及以上各类泊位。

内陆河港口岸线是指港口岸线在河流、湖泊、水库等除沿海以外的水域港口岸线。(2)内河标准港口深水岸线。内河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合建设3000吨级及以上各类泊位的内河港口岸线。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章港口法律/规划建设第八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布局规划,包括全国的布局规划港口和各省区市的布局规划港口。

7、河北省 港口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的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和经营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促进港口。充分发挥港口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养护、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港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加大对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投入。协调港口物流仓储临港产业布局,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促进港口集装箱和散货运输发展,提高现代服务水平。第四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和经营,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8、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船舶靠泊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靠泊船舶安全,规范岸电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Law、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岸电建设、使用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和船舶岸电的建设和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按照职责负责对船舶电力接收设施安装、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向停泊在辖区内的船舶提供岸电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应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出台政策,支持码头岸电设施改造和船舶受电设施安装,鼓励船舶靠泊时使用岸电。第二章建设和使用第五条码头工程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为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同步设计和建设岸电设施。第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对现有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实施岸电设施改造。

9、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的法律修订

2003年6月28日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NPC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修正案》,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得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挖掘、爆破等活动;如确因工程施工需要,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港口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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