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关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有关问题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且没有劳保的是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8 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部 长 郑斯林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希望采纳

关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有关问题

2,供养亲属范围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包括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还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继兄弟姐妹。

供养亲属范围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如何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8 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部 长 郑斯林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希望采纳
酗酒死亡不算工伤。铁路当时真的是算照顾工人才给的钱。 你要的国家标准有很多种情况,如果是工伤死亡的话,也是按当时的标准。89年的话在当年145元算是很多钱了 希望我得回答能给你带来帮助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如何界定

4,职工因公死亡父亲在服刑是否能申报供养亲属抚恤金

我个人认为不能。理由如下:一,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亲属申请抚恤金的条件为两个大条件:一个是硬性条件,申请供养抚恤金的亲属必须是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一个是选择性条件,也就是符合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就本案来说,申请供养抚恤金的亲属如工亡职工父亲年龄年满60周岁,母亲年满55周岁。二,就该规定的理解,应该是因工死亡职工的父母必须在工伤事件发生时年满的年龄,必须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如当时未达到条件,就不符合条件,在条件达到后也不能再申请抚恤金。因我在上个月刚刚办理一起与你所反映的情况相似的案件,劳动仲裁委没有将未达到条件的因工死亡的职工父母列入供养亲属范围。以上观点供你参考。
也许是的。

5,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如何确定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上述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6,参与工亡处理的死者家属人数哪条法律上有规定出台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上述亲属中,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文章TAG:因工死亡  死亡  职工  供养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