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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营改增的税率是多少

一般纳税人税率是17%;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3%。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营改增的税率是多少

2,房屋租赁税应缴哪些税税率是多少

房屋租赁税应缴营业税及附加5.65%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房产税两种计算方法和土地税(按土地等级)
5%的营业税

房屋租赁税应缴哪些税税率是多少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多少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多少

4,房屋租赁交什么税税率多少

一、出租房屋涉及的税金 1、营业税: 单位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 2、城市建设维护税: 单位在缴纳营业税同时,应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 单位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按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适用税率3%缴纳教育费附加。 4、房产税: 企业应按房屋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经营和出租的房屋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应按房屋占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积,依土地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印花税: 单位出租房屋,应于签订合同时按双方订立的书面租赁合同所载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7、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将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以上税金由你公司交。问题补充:还交土地使用税吗?多少?那麽土地增值税呢? 1、不交土地增值税。 2、土地使用税按土地面积计算缴纳。

5,房屋租赁开票税率是多少

房屋租赁开票税率是多少?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对照您的情况,显然应当按照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另外纳税人在缴纳营业税之后,还需要就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城建税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而您并未告诉我们你的居所情况,因而我们也无法帮助你进行详细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帐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其中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此外,还需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及基金等,由于这些是需要视各地相关规定执行,在此无法为您提供详细解答。建议您具体进一步咨询当地主管地税部门。
营业税服务业,税率5%。

6,房产租赁税税率是多少

房产租赁税,税率是按房租费的12%
2010年最新房产税税率表及解析  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2、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第二节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中: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三、税率   1、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   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2、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第三节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也应该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屋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在原值确定后,再根据当地所适用的扣除比例,计算确定房产余值。对于扣除比例,一定要按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率执行。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1)房屋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2)如果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   3、投资联营和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1)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利润,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按出租房产征税,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地上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二)地下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3、出租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第四节减免税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税。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税。   1、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2、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但个人所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等非自用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免税。   3、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5、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为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理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6、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8、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9、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10、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者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11、自2001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税。   12、自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底,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免税。   13、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   14、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15、天然林保护工程相关房产免税。 学会计论坛bbs.xuekuaiji.com  16、国家直属储备粮、棉、糖、肉、盐库。   17、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直属库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到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房产税。   第五节申报和缴纳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房产税。   2、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对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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