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劳动法I

1.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市出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6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等待遇。
你说呢...

工伤劳动法I

2,工伤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我爸爸在干活的时候被砸伤,指甲没有了。跟老板商量好的一万五解决问题,可现在老板不给钱,我应该怎么办
我在上班时间割伤手腕,因划断一条血管一条神经三条细筋,导致大拇指麻木无力,请问我能申请工伤赔偿吗?
要拿着病历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去鉴定。
怎么受伤的?当然算工伤了。找负责人。然后开证明。让他们报销医疗费用。在家修养。修养期间工资也是照给的。
查阅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

您想知道工伤的认定吗?《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您想知道工伤的认定吗?《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

4,劳动法之工伤

是摔下来之前拿的还是摔下来后拿的,之前的话就可以,之后就不可以了,默认为私了了!
1.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发生后要做两件事,即工伤及伤残等级的认定和鉴定,这分别需要两个程序和两个部门完成。 其中工伤的认定特别重要,是你索取工资和其他赔偿的重要依据。2. 你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你应当尽快,在发生事故伤害后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是不会那么积极的甚至根本就不想申报。按规定劳动者个人是可以申报的。3. 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按规定要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4. 工伤认定是决定下一步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及其待遇的重要一步,要抓紧去做。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5.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赔偿多少,要按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确定。 6. 要提醒你的是,按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别让单位侵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
可以,只要你是在工作时间行使工作职务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当时可以,你应该马上申请工伤鉴定的。
怎么样了?

5,工伤劳动法

1.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发生后要做两件事,即工伤及伤残等级的认定和鉴定,这分别需要两个程序和两个部门完成。 其中工伤的认定特别重要,是你索取工资和其他赔偿的重要依据。2. 你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你应当尽快,在发生事故伤害后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是不会那么积极的甚至根本就不想申报。按规定劳动者个人是可以申报的。3. 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按规定要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4. 工伤认定是决定下一步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及其待遇的重要一步,要抓紧去做。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5.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赔偿多少,要按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确定。 6. 要提醒你的是,按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别让单位侵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
如果是工伤就可以拿到工资
我们是关闭煤矿的工伤高位瘫痪人,煤矿关闭时没有给工伤残补偿?
先到当地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事故发生之日1年内) 再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初次鉴定,对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不服的,在十五日之内,可以向省级(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这是最后鉴定结果。最后单位和个人协商待遇。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的申请表; (2)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 (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你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属于公伤。不需要破案,就能认定工伤。如果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那就不能认定工伤。即使能认定也需要破案后,才能认定。你问劳动局,你的时效只有一年,如果一年不破案,那今后时效是不已经超过。因此,你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应当先受理,然后时效中止。

6,工伤法律法规

工伤法律法规 2006-05-26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2004-06-17】★. 工伤认定办法【2003-09-23】★. 工伤保险条例【2003-04-27】★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请示的答复【2002-04-22】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2002-04-05】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答复【2001-12-03】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2001-04-23】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2000-12-14】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有工伤(职业病)史且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能否进行工残等级鉴定问题的复函【2000-11-22】1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04-11】1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职工因伤残(亡)性质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复函【1999-09-17】1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进行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1999-09-09】13.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发生并由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1998-02-17】14.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7-06-06】15.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1996-12-30】16. 人事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1996-12-05】17.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08-12】18.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1996-07-11】19.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复函【1996-06-17】2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996-03-14】21.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02-13】22.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复函【1995-01-14】23.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复函【1994-09-22】24.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时限问题的复函【1994-09-09】25.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1994-06-03】26. 劳动部办公厅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1993-09-27】2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1992-10-26】28.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1991-07-25】29.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03-01】30. 矿山企业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办法【1990-03-23】

7,工伤法律法规

  1、先进行工伤认定,只有认定为工伤后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确认单位是否为你缴纳了社会保险,若没有,则由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承担所有赔偿;   3、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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