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污染源自动监控 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技和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的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中提到的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安装在污染源现场用于监测和监控污染物排放的仪器仪表,如流量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等,是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监控中心是指环保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相连,对重点污染源进行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

6、工业污染源监测 管理 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境监测-2/规。第二条工业污染源监测是污染源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是了解和掌握区域排污情况和排污趋势的手段。其监测结果和数据是执行环境保护法律和标准,全面开展环境工作的依据管理。第三条工业污染源监测包括污染排放监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监测、“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争议仲裁监测。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辖区内的工业污染源监测工作。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是对辖区内工业污染源实施监督性监测监控技术管理的机构,行使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监管权力。监测结果是执法、监管管理和排污收费的依据。

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污染源监测 管理 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产生和排放污染物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本办法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的监测。第三条污染源监测是指对污染物排放、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处置和利用的监测,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对“三同时”工程竣工验收的监测,对现有污染源治理工程(包括限期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的监测,对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的监测,以及对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

污染源监测必须执行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第二章任务分工第五条省级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污染源排放的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污染源年度监测计划并监督实施。(二)组织开展排污单位的申报登记工作,组织对污染源的不定期监督监测。(三)组织编制和发布本辖区污染源排污状况报告。

8、水土保持生态 环境监测网络 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范水土保持生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制定本环境监测-2/。第二条水土保持生态学环境监测的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水土保持生态学环境监测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全国水土保持生态学环境监测站网,对全国的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进行监测,为国家制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政策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水利部统一开展管理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负责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组织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发布全国水土保持公告。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均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水土保持生态学环境监测 Work,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以及授权的水土保持监督机构管理已开展环境监测实施管理对辖区内的水土保持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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