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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垄断行为 局部

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百分之八九十左右,应该是这个范围内.

什么是垄断行为 局部

2,什么是经营性垄断行为

经营性垄断行为: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勾结。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单干。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随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一般指公司合并。经营性垄断行为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什么是经营性垄断行为

3,什么是垄断垄断的具体行为有哪些

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什么是垄断垄断的具体行为有哪些

4,什么叫非法垄断

除了法律允许的垄断和由于行业性质产生的自然垄断外,任何以排除竞争为目的的垄断行为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垄断就算非法了,怎么还有非法垄断?当然国家垄断的那些行业就除外了
反垄断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5,简述垄断行为的形式

1. 卡特尔(源自法语Cartel),原义协定或同盟,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指生产 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销售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一种垄断联合。参加卡特尔的企业在生产上、贸易 上、财务上和法律上都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因此,卡特尔这种垄断联合并不稳固。但如果违北共同协议的规定,也会受到罚款、撤销享受的特权等处罚。德国曾是卡 特尔最为盛行的国家。– 卡特尔主要是在销售领域。 2. 辛迪加(法语Syndicat),原义是”组合”、”联合”。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 式。指同一生产部门的少数大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通过签订共同销售产品和采购原料的协定而建立的垄断组织。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在生产上、法律上保持独立, 但在商业上已失去了自主性。辛迪加较卡特尔牢固。– 辛迪加主要是在采购与销售领域。 3. 托拉斯(英语Trust的音译),是较高级的垄断组织形式。指由许多生产同类商品或在 生产上有密切关系的企业为了垄断某些商品的产销,以获得高额利润而组成的大垄断企业。以其组成的方式不同,有分为各种类型。如以金融控制为基础的托拉斯、 以企业合并为基础的托拉斯等。托拉斯在美国最为普遍。 — 托拉斯的作用覆盖整个采购、生产、销售,它可说就是一个大的垄断的企业。 4. 康采恩(来自德语Konzern),原义为多种企业集团。这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垄断组织形式。它指它分属于不同经济部门的许多企业联合在一起,以其中实力最为雄厚的垄断企业为核心组成的多种企业集团。康采恩通常以金融控制为基础,其核心可以是大银行,也可以是大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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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何规制价格垄断行为

价格垄断是垄断厂商凭借自身的垄断地位,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制定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的行为。 本人认为要想正真的规制,首要条件就是反垄断。自由竞争,百家争鸣。形成垄断后实行强制拆解。
一、垄断协议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1、垄断高价与垄断低价行为2、掠夺性定价行为3、拒绝交易行为4、限定交易行为5、搭售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6、差别待遇(价格歧视)7、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影响【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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