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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相对性如何理解

合同只约束签订的各方,即使是第三方导致合同瑕疵或者违约,相对方不因此而免责,这即是合同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如何理解

2,合同相对性 问题

甲公司与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另一个法律关系即运输合同关系,而与乙公司无关,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只和甲之间有合同关系,故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而甲公司在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则可以根据运输合同向汽车公司主张赔偿。

合同相对性 问题

3,如何理解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权利义务只能对合同两造当事人有约束力,一般不得约束当事人之外的人。
合同只约束签订的各方,即使是第三方导致合同瑕疵或者违约,相对方不因此而免责,这即是合同相对性。

如何理解合同的相对性

4,什么是合同的相对性

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乙与丙签订借款合同,丙欠乙10万,乙欠甲10万。现乙无力还甲钱,则甲不可以直接向丙要钱,因为甲与丙之间并无合同关系。这就是合同相对性的直观解释。
合同指向的,对合同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人,所具有的约束力。
不知道啊,真的

5,如何理解合同的相对性请举例说明

A卖东西给B,B又卖给C,C发现该物质量不好。C只能向B要求赔偿,而不能向A要求赔偿。因为C与B有买卖合同,而与A没有任何合同。这就是合同相对性的意思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的效力尽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效力.所以说债权是一种相对权,也就是对人权,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举例来说:ab之间签定了一个合同,那么这个合同仅仅可以约束ab两个人,对于第三人c,不产生效力,权利义务关系仅仅存在于a\b二人之间.与之相对应的是物权,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也叫对世权.举例来说,a有一辆车,那么除了a以外的世界上的所有人,b、c、d、……对这辆车,都付有不侵犯这辆车的义务,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与a和全世界所有的人之间.

6,什么是合同相对性

一、合同相对性的概念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一)主体的相对性所谓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来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为不特定,即不为合同关系,就不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二)内容的相对性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从合同关系内容的相对性原理中,可以具体引出如下几项规则:第一,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第二,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因而,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了此种义务条款,此义务条款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征得第三人同意之后,该义务方可生效。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法律可以推定,此种设定是符合第三人意愿的。第三,合同权利与义务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这种约束力是一种内部效力。(三)责任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是由内容相对性派生出来的,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因为履行辅助人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债务人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不论该履行辅助人是否有过错。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对第三人享有追偿权。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一)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的意思为,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因债务人债的履行而受到损害时,不但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侵权责任,而且可突破债的相对性,要求债务人承担合同上的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其利益,此种请求权的基础建立在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的保护、照顾等合同附随义务之上。也就是说,债务人所负的合同上的义务,不但指向债权人,而且指向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这是德国判例与学说创立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制度,以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第三人的利益。该制度虽加强了对第三人的保护,但也有加重债务人责任之虞,故第三人的范围应严格限制,通说认为第三人包括亲属、劳工、雇佣、租赁等具有人格法上特质之关系负有保护、照顾义务的人”。因而,我们可以看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二)买卖不击破租赁买卖不击破租赁,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后,承租人根据其先与出卖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得以继续租赁该房屋,而不受房屋物权变动的影响。此规则源于日耳曼法,而为近现代各国民法所普遍接受。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是对买卖不击破租赁规则的确认,法律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基于保护社会弱者的考虑,一般情况下,承租人相对于出租人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租赁合同因房屋所有权变动而终止,承租人将不得不频繁搬迁,影响其生活的稳定,这对承租人是不公平的。所以,为保证其租赁权的安定,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赋予租赁债权以对抗第三人的权利。(三)第三人侵害债权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侵害债权的情况在实务中时有发生,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活动日益密切,民事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不断增大,各种权利相互冲突、相互影响的机率也随之增多,如果债权受到第三人的侵害,仅仅因为债权是相对权而不赋予债权人基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债权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明显违背了有侵害必然有救济的法理。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范围应该严格受到控制,侵害债权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第一,第三人侵害的必须是合法债权。如果是不合法债权,即使侵害了,也不用承担责任,因为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第二,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并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而是要承担其他的刑事责任。相应的,合同不能履行并非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所致,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所以说,必须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和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综合所述,合同的相对性之突破可归类为三个方面:一是合同的主体相对性的突破,债权债务的享有或承担不再限于合同当事人;二是合同效力相对性的突破。合同的效力延伸至第三人(代位权),债权可对抗物权(买卖不击破租赁),债权不受第三人的故意侵害(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三是合同责任相对性的突破,债务人不只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也有可能向第三人承担基于合同的责任。如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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