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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费权如何质押

收费权如何质押?到银行或债权人处质押,到相关管理部门登记。

收费权如何质押

2,深圳公路收费权在哪个部门进行质押登记

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或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办理收费权质押登记手续。

深圳公路收费权在哪个部门进行质押登记

3,银行借款可以用收费权进行质押吗

目前招行贷款不行。
或许可以。

银行借款可以用收费权进行质押吗

4,学校收费权是否可以做质押

理论上可以,这也是现在金融创新的一方面。 学校一些后勤或一部分学费是可以作为质押的,但要符合我国质押法的有关规定,另外还要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银行要作好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

5,收费权质押贷款是什么有哪些贷款条件

以下是收费权质押贷款的一些相关知识,大家快来看看吧。  一、定义  企业以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权利为质押标的,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和《资金监管协议》对收费账户实行全封闭管理,从宜春农商银行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贷业务。  二、贷款对象  持有政府发改委、物价等职能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经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可向宜春农商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收费权质押贷款。  三、贷款条件  (一)必须是该收费权的合法持有人;  (二)企业的收费权具有较强的盈利性,原则上企业有连续三年以上的盈利记录,在行业中具备相当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产品或经营市场;  (三)收费权的价值经宜春农商银行认可的、专门的收费权评估机构确认;  (四)收费权法律手续齐全,无任何权利瑕疵;  (五)恪守信誉,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六)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年度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七)能严格履行宜春农商银行收费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并按约定回流资金。  (八)宜春农商银行的其他要求。  四、贷款要素  (一)贷款用途。用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为实现收费权的后续建设项目贷款和承兑业务。  (二)贷款额度及担保方式。  依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及担保条件的担保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实现收费权的实物资产设备+收费权质押一并抵押,收费权质押额度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收费权评估价值的30%。  (三)贷款期限。收费权质押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一年,中长期收费权质押贷款不超过五年,且不能超过收费权的有效期限。  (四)贷款利率。按宜春农商行贷款利率管理规定。  五、贷款资料  合法有效的经营证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贷款的决议、财务报表、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资料、贷款担保资料、拟质押收费权主管部门或相关权益人同意质押文件、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文件等。  六、贷款流程  借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议审批→签订合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贷款偿还→清户撤押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一款贷款产品叫“环保贷”,就是做污水处理收费权质押贷款的,详细情况你可以咨询当地的邮储银行。

6,什么是收费权质押

现在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司法解释已经有公路收费权可以办理质押的规定,二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从法理上应该是可以的。但是,质权属于物权的一种,物权讲究法定性,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因此,实际中对旅游景点门票收费权进行质押,在法律上还是有风险的。 如果要办理质押,你可以查询一下公路收费权办理质押的手续,参照适用,但有一点可以明确,质押合同是要签订的。
1,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3,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4,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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