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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做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狭义无权代理的一种。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超过代理期限的而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相关代理行为的,第三人基于善意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则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效,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我国《合同法》第49条作了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什么叫做表见代理

2,什么是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其构成要件如下: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授权; (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合同法》第49条所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即属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有权代理一样,均由被代理人承担。

什么是表见代理

3,什么是表见代理请顺便举个例子谢谢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如赵某被某单位开除,某单位及时要求赵某停止一切以本单位名义进行的活动。但是,某单位并未采取法律所允许的形式进行公告,并未向社会表明赵某已经无权代理某单位(如公告:“赵某已无权代理本单位,赵某所持有的介绍信、合同文本作废”)。这个时候,如果赵某仍以该单位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他人即相对人根据赵某所持有的该单位介绍信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完全相信赵某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虽然对某单位而言,这时赵某实际上并不享有代理权,但却构成了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就应受到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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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术语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例如: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权时以口头方式规定了代理权的有效期限,但是该有效期限在书面的授权文件中却未予以记载。从而当该有效期限届满后,第三人并不能从书面授权文件中得知代理权已终止而与其进行的民事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
楼上说的是“承诺禁反言”,简称“禁反言”跟表见代理没有任何关系。“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超过代理期限的而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相关代理行为的,第三人基于善意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则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效,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通俗的讲就是代理人本来没有代理权其代理行为无效,但因为让人合理的觉得他有代理权,所以代理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有效。
法第81条规定,可以假释。” 据此:“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所谓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

5,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

1.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2. 《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1、民法学上的定义: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2、举个例子通俗的说:如甲是乙厂的业务员,为方便联系业务,乙厂给了甲一些加盖了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后来甲跳槽,乙厂未将合同书收回。甲利用空白合同书(行为人无代理权,--甲已经不是乙的业务员)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丙根本不知道甲已经不是乙的业务员,和甲签订了合同。(由于本人的行为--乙未收回合同书)(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甲持有乙的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书),那么该合同就对乙和丙有效。而不需象无权代理,要经过乙追认。

6,如何区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与其发生民事行为,则该民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一、表见代理的特征  第一,表见代理的前提是无权代理人从事了无权代理行为。在这一点上,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一样。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产生的,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表见代理仍然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第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采纳表见代理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事实上,整个民法制度要保护两种安全利益;即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所谓静的安全,主要是指所有权人以及他物权人对财产的安全所享有的利益,而动的安全即交易的安全。这两种安全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冲突。如果注重保护静的安全,第三人在从事任何法律行为时就必须详细了解真正权利人的意思,以确定权利的形式与实质是否完全符合,然后才能从事交易。如果没有了解真正权利人的意思,就要由第三人承担风险。然而,这样一来必然会给交易的安全造成妨碍,不利于促进交易的迅速达成。因为,要求第三人在任何情况上都必须详细考察真正权利人的意思,不仅要花费很大的成本,而且也是很难做到的。因此,只要第三人对无权代理人的有权代理本人行为的状态形成了合理信赖,即使实际情况相反,也应保护这种信赖的利益,这样可以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在无权代理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以后,无权代理的风险在法律上应当如何分配,这涉及到保护交易安全还是强调对本人财产利益的维护。如果注重对静的安全的保护,则应当注重保护本人的财产利益,由相对人承担无法代理的风险,而不必考虑相对人是善意还是恶意,这显然不利于因善意信赖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从事法律行为的第三人。如果注重保护交易的安全,就要区分第三人的善意和恶意,对善意的、无过失的第三人因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而发行的法律行为,应当承认其效力,这就必然要在一定的程度上牺牲本人的利益。  第三,表见代理直接对本人产生效力,不需要本人追认。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极易被误解为:凡出现无权代理行为,都必须取得本人的追认,本人才负责;如未经本人追认,则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实际上,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狭义的无权代理而言的,并非是针对全部的无权代理行为所做的规定。如果代理人从事了无权代理行为,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此时无权代理将转化成为有权代理。因此《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针对的仅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合同法第49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显然,表见代理无须本人追认。在表见代理情况下,法律将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善意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的责任。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如不主张表见代理,而向本人提出催告,要求本人追认,则可以认为该行为已经转化为狭义的无权代理,成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本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相对人不得再根据表见代理主张有效。所以,即使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也必须由相对人提出请求。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是民法中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在司法考试的试题中也屡屡出现,考生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应该给予重视。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两者的相同点:首先,行为人都没有本人的授权,不具有代理权。其次,行为人实施的都是民事行为。 下面我们主要对二者的不同点进行列表区分: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包括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及代理权已终止的代理,广义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此处采狭义。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行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构成要件 1.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 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三种情况;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1.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 2.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无从知道无权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 3.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法律效果 1.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1)本人追认。《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视为本人同意。《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无权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在不存在本人追认或不存在视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为无效民事行为,应当按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 1.如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2.如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没有代理权这一实质特征上同于无权代理,按照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注意领会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本人予以否认的,由本人举证,如举证不能,表见代理成立。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尽管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其构成要件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因此,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第二、法律效果不同。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本人享有追认权。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效力;如未经过本人追认,本人对该无权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因此,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效力根本上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在本人没有正式追认之前,无权代理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无需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可以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因此,一旦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则本人便不享有追认权,即便该无权代理行为违反了本人的意志或利益,本人也不能否认该行为对其产生的拘束力,必须对之承担责任,因此,表见代理不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第三、本人是否有权否认无权代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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