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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介绍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于1992年4月3日的规章。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介绍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哪些行为

答: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看具体行为造成的后果行为如果导致第三方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同时承担民事责任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哪些行为

3,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4,黄河中间的夹滩是否属于河道

应该不是吧。
属于河道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对河道管理范围河道两侧具体的距离未明确,部分地方条例有明确划分,如:《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中所称的河道是指流域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的自然水流。  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  (二)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  (三)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5,我国河道的法定范围是否包括河岸

河道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三级河道、四级河道、五级河道。根据河道等级划分办法:一、二级河道大多是跨越两省或数省的大江大河,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这类河道要由水利部认定;三级河道大部分影响一省或邻近省份,其重要程度略逊于一、二级河道,但对地区性国民经济也具有相当的影响,为了使省际之间的标准掌握大体一致,并便于跨省河道的定级,这类河道应由水利部委托所在流域机构会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协商,报水利部认定;四、五级河道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认定。河道等级可以分期分批认定,其等级也可因情况变化而升降,变更程序则同认定程序。考虑到在等级划分中不可能规定得很全面,特殊情况可由水利部直接指定河道的等级。跨国或国际边界河道的管理涉及到国家间的双边或多边关系,不能完全沿用国内办法,可暂不分级。成因古河道的根本成因是河流改道。河流改道有由内因引起的,也有由外因引起的。外因包括构造运动使某一河段地面抬升或下沉,冰川、崩塌、滑波将河道堰塞,人工另辟河道等。其中构造运动可以使河流大规模改道,被废弃的河段可能被抬高而位于现今的分水岭上,也可能由于沉降而被后来的沉积物所埋藏。河流本身作用引起的改道多半发生在堆积作用旺盛的平原河流上。这种河流的河床逐渐淤浅,比降减小,以致洪水发生时来不及排泄而泛出河槽。泛出河槽的水流在河槽两侧大量迅速堆积泥沙,形成天然堤。久而久之,河槽及其两岸的天然堤会高出地面,当天然堤于某处溃决后在下游冲刷出一条较深的槽道,洪水消退后,河流循新槽流去,原河道就成为被废弃的古河道。中国黄河下游是一条善淤善徙的河流,所以在华北平原上留下无数古河道。河流作用形成的古河道也有是河流侵蚀作用引起的,如平原曲流导致洪水的裁弯取直,留下牛轭湖式古河道。长江中游荆江段两岸就留下许多这样的古河道。
包括河道保护区域,其中起点就是河岸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6,我国七大流域管理机构以及管理范围是什么

我国划分为七大流域即珠江流域、长江流域、黄河流域、海河流域、淮河流域、松花江辽河流域和太湖流域。七大流域管理机构以及管理范围是:1、太湖流域管理局: 中国太湖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 协调开发、 统一调度和工程管理的专职机构,属水利部派出机构,驻地上海市。1927年中华民国政府成立太湖流域水利工程处,1929年撤销。同年成立太湖流域水利委员会,1935年并入扬子江水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成立太湖工程处,1955年并入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1963年成立太湖水利局,1966年后撤销。1984年成立太湖流域管理局,曹士杰任局长。 管理局主要任务是: ①编制流域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②调解处理流域内省与省(直辖市)和各部门之间的水利矛盾; ③负责流域内主要河流的防汛调度和水源分配调度工作,统一管理跨省(直辖市)主要河流和水利工程; ④负责水质监测工作,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⑤代水利部管理流域内中央直属水利建设项目,代部审批或审查地方水利规划和工程设计。 太湖流域管理局成立后,主要进行太湖流域治理规划,太浦河、望虞河工程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同时进行流域内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2、海河水利委员会: 中国海河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协调开发、统一调度和河道管理的专职机构,属水利部的派出机构,驻地天津市。1918年在天津成立顺直水利委员会,其任务是整治直隶省(现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河道,1928年改组为华北水利委员会。“七七”事变前,华北水利委员会由天津内迁,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迁返原地,组建华北水利工程总局。1948年10月华北解放区宣布成立华北水利委员会。1950年华北水利委员会改名华北水利工程总局,1953年撤销。1979年成立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陈实为主任。   海河水利委员会下设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海河下游管理局、引滦工程管理局,并代管水利部天津勘测设计院。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①编制流域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②调解处理流域内省与省(市)和各部门之间的水利矛盾; ③负责流域内主要江河的防汛调度和水源分配调度工作,统一管理跨省主要河流和枢纽工程; ④负责水质监测工作,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⑤代水利部管理流域内中央直属水利建设项目,代部审批或审查地方水利规划和工程设计。 海河水利委员会成立后,完成了海河流域补充规划,引滦入津、引滦入唐工程初步设计,华北水资源评价和开发利用研究以及引黄入淀工程,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北段的前期工作。会刊为《海河水利》。3、淮河水利委员会 :是水利部在淮河流域和胶东半岛范围内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上述范围内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流域的综合治理,开发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工程,搞好规划、管理、协调、监督、服务,促进江河治理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水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订流域性的政策和法规。组织制订淮河流域综合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人民政府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规划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统一管理流域水资源,负责组织流域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制订流域内跨省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取水许可,对流域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统一管理本流域河流、湖泊、河口、滩涂,根据国家授权,负责管理重要河段的河道,负责有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制订本流域防御洪水方案,负责审查跨省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协调本流域防汛抗旱日常工作, 指导流域内蓄滞洪区的安全和建设。协调处理部门间和省间的水事纠纷。组织本流域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指导地方水土保持工作。审查流域内中央直属直供工程及地方合资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流域内中央水利投资的年度建议计划,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负责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并负责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重要水工程。指导流域内地方农村水利、城市水利、水利工程管理、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工作。承担部授权与交办的其他事宜。4、松辽水利委员会: 中国松花江和辽河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协调开发、统一调度和工程管理的专职机构,属水利部派出机构,驻地吉林省长春市。1982年10月成立水利电力部松辽水利委员会,与水利电力部东北勘测设计院合署办公,王志民任主任。1984年3月,松花江水系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入松辽水利委员会,成立松辽水资源保护局,受水利电力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双重领导。1988年机构调整,改称为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①编制流域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②调解处理流域内省与省(自治区)和各部门之间的水利矛盾; ③负责流域内主要江河的防汛调度和水源分配调度工作,统一管理跨省和自治区的主要河流和水利工程; ④代水利部管理流域内中央直属水利建设项目,代部审批或审查地方水利规划和工程设计; ⑤负责水质监测工作,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松辽水利委员会成立后,进行了松花江流域规划、辽河流域规划、松辽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鸭绿江、图们江干流规划。此外,还完成了东北地区大型水电站的设计任务。出版物有《东北水利水电》。5、珠江水利委员会 :中国珠江流域内水资源综合规划、协调开发、统一调度的专职机构,属水利部的派出机构,驻地广东省广州市。1937年成立珠江水利局,为珠江流域性机构,1938年广州沦陷前内迁。抗日战争胜利后,珠江水利局迁回广州,并于1947年改称珠江水利工程总局,1953年撤销。1956年水利部成立广州水利勘测设计院和珠江流域规划办公室,为直属水利部的珠江流域性机构,1958年撤销。1979年成立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刘兆伦任主任。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①编制和修订珠江流域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②负责流域内主要江河防汛和水资源分配调度; ③承担流域内重点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和控制运用; ④负责水质监测工作,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⑤代水利部管理流域内中央直属水利建设项目,并代部审批或审查地方水利规划和工程设计。 1979年珠江水利委员会成立后,进行了大量的资料搜集、整理、贮存等基本工作,编制了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进行了珠江入海口──磨刀门口门的治理与开发,完成了澳门供水、飞来峡水利枢纽、北江大堤加固等规划设计工作。会刊为《人民珠江》。6、长江水利委员会: 中国长江流域内水资源综合规划、协调开发、统一调度的专职机构,属水利部的派出机构,驻地湖北省武汉市。   长江流域性机构始建于1922年,名扬子江水道讨论委员会,1928年改名扬子江水道整理委员会,1935年与太湖流域水利委员会等单位合并为扬子江水利委员会,1947年改名长江水利工程总局。1950年成立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林一山 任主任。委员会下设上、中、下游三个工程局及太湖、洞庭湖、荆江三个工程处,负责全江规划、设计、科研、管理工作。1954年大水后,为了协调各部门、各地区间的关系,并集中力量进行流域综合规划工作,国务院于1956年决定将长江水利委员会下属各局、处并入会本部,改为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属国务院建制,业务工作由水利部管理。1982年底,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直属水利电力部(后为水利部),同时使用水利电力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的名称。1989年起,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的名称停止使用。长江水利委员会下设长江水源保护局、长江科学院、长江职工大学、长江水利水电学校等单位。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①编制长江流域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②调解处理流域内省与省和各部门之间的水利矛盾; ③编制修订中、下游地区和重点支流 河道整治 规划; ④受水利部委托负责长江干流 防汛 调度工作; ⑤承担长江干支流大型 水利枢纽 工程的勘测、设计和科研工作; ⑥负责南水北调中线方案规划(见 南水北调工程规划 ); ⑦负责水质监测工作,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⑧代水利部管理流域内中央直属水利建设项目,代部审批或审查地方水利规划和工程设计。 长江水利委员会成立后,完成了大量的规划设计工作,主要有: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要点、三峡水利枢纽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长江主要支流规划和丹江口、隔河岩、彭水等大型水库的规划设计,并完成了 葛洲坝水利枢纽 工程的设计工作。会刊为《人民长江》。7、黄河水利委员会:中国黄河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协调开发、统一调度和河道管理的专职机构,属水利部的派出机构,驻地河南省郑州市。   中国历代都有负责治河的河官,但都是在黄河下游做修防工作,没有统一的治河机构。1933年成立黄河水利委员会,“掌握黄河干支流兴利防患事务”,李仪祉任委员长。1947年改名黄河水利工程总局,隶属中华民国水利部。1946年,冀、鲁、豫解放区人民政府建立冀鲁豫黄河水利委员会, 王化云 任主任。1949年经调整后改称黄河水利委员会,下设山东和河南黄河河务局、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规划设计院、黄河中游治理局和水利科学研究所、引黄灌溉试验站等,成为全流域的水利机构。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①负责黄河中下游重点枢纽及两岸堤防河道的管理、维修、加固,受水利部委托负责 防洪调度 和 防汛 抢险; ②编制黄河流域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③调解处理流域内省与省和各部门之间的水利矛盾,调配下游引黄灌区引水量; ④负责黄河中游 水土流失 区治理,开展 水土保持 工作; ⑤负责水质监测工作,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⑥代水利部管理流域内中央直属水利建设项目,并代部审批或审查流域内地方水利规划和工程设计。   1946年以来,对黄河下游堤防进行了三次全面的加高加固,开辟了东平湖、北金堤滞洪区,使黄河下游防洪体系初具规模,兴建了干支流水库,开辟了下游两岸引黄灌区,治理中游水土流失面积10万km 。同时,对全流域进行了系统的水文观测和大量试验研究及勘测设计工作,先后编制了黄河流域规划、黄河中游多沙支流治理规划、黄河下游防洪规划和黄河口整治规划等。会刊为《人民黄河》。出版物还有《中国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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