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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定物 种类物

种类物撒,你走到店店头,指到起一个橱柜说,我就要这个了,那就是特定物了
特定物
既然提起了明确的要求就应按照特定物,来补偿损失

特定物 种类物

2,什么是特定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自身单独的特征,不能由其他物所代替的物。如一幅古画或一件古物等。 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特定物

什么是特定物

3,特定物 种类物

定制某个品牌的柜橱,属于种类物。换句话说,只要是这个品牌的柜橱都可以,不是只有这个品牌的其中特定一个才可以,而是只要是这个品牌的都可以,比如四个柜子,只要是这个牌子的,每一个都能符合你的要求,而不是只要其中一个才符合你的要求。 当你到家具店指定我就要这个牌子的这个柜子了,才是特定物的范围。
不是这样。当自行车已经属于张三以后,这辆自行车就一定是特定物。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特定物 种类物

4,将物区别为种类物和特定物的法律意义

特定物具有特殊的质量、构造、性能或者外部特点,这些特点使其能够与其他物区别开来。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独一无二性。特定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种类物是指具有某种物的共同属性,可以通过数量、度量、重量决定其共同属性之物。种类物是可替代之物,如大米、正在出售的汽车等。种类物一般是动产。 种类物特定化以后,成为特定物。 区分的意义: (1)由于合同的性质,某些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等。 (2)合同订立后,特定的标的物在交付前灭失的,由于其不可替代性,对出卖人无法强制履行(事实不能);在交付前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由于其不可替代性,对出卖人无法强制履行(法律不能)。对种类物,不存在强制实际履行的法律不能和事实不能。

5,民法上的特定物与不特定物的区分说明

特定物是相对于种类物而言的。 种类物是指不具有独立特征,可以互相代替,并可以用品种、规格、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如一般商店中的商品等。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不能相互代替,可以与其他物相区别的物。它主要包括两类:(1)独一无二的物,如齐白石的某幅画等;(2)特定化的种类物,就是从一般商品中独立出来的物,它可能与一般种类物差不多,规格、质量、性能等方面都一样,但是它却具有特殊的意义,具有不可代替性,如烈士的遗物,结婚纪念物等。 例如AB两人合意进行100斤大米的买卖。A有1000斤大米,他们交易的这100斤大米是种类物。也就是A可以在这1000斤中随意拿出100斤交付。如A将其中100斤独立装起来贴上标签是给B的,这时贴上标签的这100斤就是特定物了。
应该是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即独一无二的,如某某名家的一幅字画,一旦灭失将不可替代;种类物,如自行车,没了可以换成其他的自行车替代。区分这两者的目的与意义在于涉及到物权的相关问题处理不同,如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时间不同。
种类物是当事人仅仅用品种、数量等度量衡单位加以确定的物,如十斤大米、二十公斤汽油等。种类物的特点在于同种类的物相互之间可以互相代替。特定物指具有某种独特特征的物或当事人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从种类物中特别选定的物。如一张古画、一部使用过的汽车、当事人选定的一把小提琴等。

6,在民法上铁属于特定物吗

1、铁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2、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而特定化的物。前者如鲁迅先生的一页手稿;后者如从一批奥迪牌汽车中挑选出来的某一辆等。3、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还可将物分为种类物,这是与特定物相对的一个法律概念。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4、特定物因具有特征或被专门指定,不能以他物替代,因而有时又称为“不可替代物”。种类物则可用相同的物替代,故又称为“可替代物”。但是,种类物与特定物的区别不是绝对的,种类物可经由民事主体的选择、确定而成为特定物。
中国现行法律中对不动产(主要指房屋和机动车)所有权变更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即登记生效主义。不管是创立、变更还是消灭,都要登记。房子的所有权转移必须登记才能生效。你说的特定物之债的所有权转移可以约定实现,并不适用于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不动产,虽然房子很“特定”。这里指的特定物是指动产中有特定指向于某一物,而排除它物替代可能的“特定物”,是与“种类物”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举个例子吧!古董、字画等有“个性”的物是“特定物”;大米、一次性筷子等就算换了你也不知道,或不在意的就是“种类物”。
中国现行法律中对不动产(主要指房屋和机动车)所有权变更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即登记生效主义。不管是创立、变更还是消灭,都要登记。 房子的所有权转移必须登记才能生效。 你说的特定物之债的所有权转移可以约定实现,并不适用于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不动产,虽然房子很“特定”。这里指的特定物是指动产中有特定指向于某一物,而排除它物替代可能的“特定物”,是与“种类物”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举个例子吧!古董、字画等有“个性”的物是“特定物”;大米、一次性筷子等就算换了你也不知道,或不在意的就是“种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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