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可以作为处罚依据吗,政府令可以肆意违反吗如有违反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1-17 16:23:45
1,政府令可以肆意违反吗如有违反承担什么责任
你好!不可以。违反者要进行行政处罚,涉嫌刑事责任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2,生育第一胎没有办理准生证政府是否可以向我罚款可以罚多少
你可以到当地政府网站上查一下,有关计生政策,一般第一胎的准生证都是免费办理的,你们先生后办,虽然违背了程序,但是也不至于罚款那么多。有必要的话,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哦。
3,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基本上是对的,因为行政诉讼都是老百姓告政府,也就是说被告一定是政府。为什么要告政府呢?因为老百姓认为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是错误的,侵犯了自己的权利,比如罚款罚重了。我们知道,政府在作出行政行为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而且要有足够的证据才行,比如说你吐了口痰,被监视器拍了下来,警察当时就拿着录影带说:“你看,证据确凿,罚你200元。”如果你对警察的罚款行为不服,那么你告到法院去,法院当然是问警察“你为什么要罚他款啊?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罚款的行为是对的啊?”这样做是合乎理性和逻辑的,是约束政府的,让他们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能够严格依据法律并给出确实证据,从而达到保护老百姓的目的。
4,行政命令为什么不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命令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具有强制力,它包括两类:一类是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如命令纳税、命令外国人出境;另一类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不作为的命令,称作为禁(止)令,如因修建马路禁止通行,禁止携带危险品的旅客上车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命令的做出并非行政相对人违反法规,而是基于行政管理的目标对相对人提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要求,其本身并不存在处罚性。 行政处罚是行政相对人在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之下对其施以的处罚。 所以区别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具有处罚性。 判定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命令主要看两点:其一为是否存在先行行为,行政处罚做出的前提必须是存在行政相对人的先行违法行为;其二为行为是处罚性还是仅仅是相对人的义务。
5,违法行为被政府罚款后是不是就合法了
当然不是,罚款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是承担侵权责任和停止违法行为的一种方式。《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的第四节中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该节条款仅有134条一条。该条第一款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即:(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赔偿道歉。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且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这一规定明确了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补充方式。同样,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道理也是一样的。违法行为自始至终都是违法行为,政府机关罚款的目的是让你整改,你若不整改,他们可以追究你的责任,并对你处以其他惩戒措施。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不是是对其行为的惩罚,也就是对其违法的确认比如超生的交了社会抚养费,并不意味着其超生行为合法了只是接受处罚以后可以依照法律程序给孩子报户
6,货车装货45米高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中国路政有权罚款么
1、有处罚权,但是二楼给出的依据却不对。2、路政执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对超限(高)车辆进行管理的。3、具体法律法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第十三条 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4、仔细看了下楼主的题目,我想如果是车货总高4米的话,路政是不会对你进行处罚的。但如果是4.5米和5米则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已经超高﹑请以后注意﹑祝你好运!只能偷着跑,别让他们逮住,罚多少他们说的算,路政太缺德了
7,国家部委指导意见是否是法律法规性质
国家部委指导意见不具有法律法规性质,属于行政指导。行政指导可以分为以助成、促进对方为目的的助成指导和以限制对方的行为为目的的限制指导。行政指导的特点在于,只要取得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形成所期望的行政秩序,而无须使用权力手段。行政指导可以消除相对人的抵触,确保行政得以顺利、切实地进行;国民也期望得到行政指导以趋利避害。但是行政指导一般没有法律依据,它虽不存在权力的强制作用,但由于行政机关的地位,有可能使相对人违心接受行政指导,因此潜存着极大的危险性。扩展资料:能进入司法领域的行政指导有以下五类:1、被异化的行政指导。这类所谓的“指导”其实是行政主体以行政指导为名,行其他行政行为之实,如对不接受指导者给予不利处分、施加压力从而使相对人产生心理压力被迫接受。再如公布已为行政指导或不服从行政指导的事实,前者意在寻求舆论的关心和支持,以求顺利实现行政目的,后者目的在于唤起舆论对不服从行政指导的相对方的责难,进而发展成所谓的“人民审判”。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指导具有了不该有的强制力,其实际上已经成为行政主体为推卸责任、逃避诉讼而实施的其他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损害,完全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2、不诚信的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时往往会给相对人作出利益上的承诺,让相对人产生一定的信任,但当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后,行政主体却改变了行政指导内容或拒绝兑现相关承诺,导致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或预期利益受损。行政指导是政府实施的行为,是非常严肃的事,应当要受到“合法预期”和“禁止反言”的约束。而不诚信的行政指导直接导致了行政公信力的下降,也不利于民众积极配合相关公共政策的推行,对此,相对人可以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诉讼。3、错误的行政指导。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指导中,因提供的相关信息错误或决策失误而误导了被指导者,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如当地政府通过行政指导鼓励广大农民大面积种植西瓜,由于未经充分的调查和论证导致指导错误,而农民在接受指导后发现西瓜大面积死亡或严重减产,后经咨询专家得知当地的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根本不适合种植西瓜。虽然行政主体并不存在违法的情形,但与相对人相比,其在收集、占有和处理信息方面占有优势,且实施行政指导是其应当履行的职责,错误的行政指导应视为履职不当,对接受指导者遭受的损失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4、违法的行政指导。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所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准则。行政指导作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的方式之一,其也应在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国家政策范围内行使,不允许其享有法外特权而不受羁束。但在现实的行政指导实践中,一方面,由于我国有关行政指导的程序性、实体性法律规范比较匮乏,且零散、不统一,导致行政主体往往借助于相关政策而规避法律;另一方面,基于行政相对人对是否接受行政指导享有选择权,行政主体往往随意而行,并不寻求其行为行使的法律依据。违法行政指导的情形主要包括指导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原则与政策、超越职权指导以及行政指导中权力滥用等。对此,指导接受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其明知行政指导本身违法,为了自身利益仍然去实施相关行为造成自身权益损害的,应减轻行政机关的责任。5、行政指导不作为。在行政管理主体多元化、行政管理方式多样化的今天,行政指导并非行政机关的一时兴起的制度创新,推行行政指导具有广泛的法律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各层次、各领域的法律文件都规定了行政指导的职能、职责或工作要求、工作任务,规定较多,也很分散。需要说明的是,在各层次、各领域的法律文件中,一般不直接表述为“行政指导”,而是表述为行政指导的具体操作方式。如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行政指导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行政指导的五种可诉类型分析法律法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强制性。因此,行政指导意见不具有法律法规性质。部委指导意见即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所管辖的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的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 行政指导有以下特征: 1、行政性。(1)行政指导的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承受人是行政相对人。(2)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政主体必须在自己的管辖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权限。(3)行政指导是为较为温和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降低行政成本。 2、非强制性。对行政相对人无法律拘束力。 3、依据的特殊性。依据可以是法律、法律原则精神、政策。不受“法无明文不得为之”原则的限制,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4、表现方式的灵活性。自由裁量性较强。部委指导意见即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所管辖的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的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 行政指导有以下特征: 1、行政性。(1)行政指导的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承受人是行政相对人。(2)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政主体必须在自己的管辖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权限。(3)行政指导是为较为温和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降低行政成本。 2、非强制性。对行政相对人无法律拘束力。 3、依据的特殊性。依据可以是法律、法律原则精神、政策。不受“法无明文不得为之”原则的限制,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4、表现方式的灵活性。自由裁量性较强。而法律法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强制性。因此,行政指导意见不具有法律法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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