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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兼营如何理解

兼营是指企业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如某些饭店、宾馆,既从事服务业,搞餐厅、客房,又从事娱乐业,搞卡拉OK和歌舞厅。V

兼营如何理解

2,兼营是什么意思

【词语】:兼营【读音】:jiān yíng【注音】:ㄐㄧㄢ ㄧㄥˊ【释义】: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兼营是多项经营的意思。比如我开了一家食品店,后来我又想买杂货,于是就兼营,改一个名字就叫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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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是什么意思

3,请问怎样区分营业税的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谢谢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的征税办法,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没有筹划余地;而对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样是否分开核算,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请问怎样区分营业税的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谢谢

4,营改增后兼营是指什么税务处理有可要求

一、原有兼营行为原有的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劳务的行为。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劳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二、兼有不同税率、征收率本次营改增试点,是原营业税剩余行业全面改征增值税,试点开始后,营业税取消,原有的兼营行为不再成立。本次营改增主体文件财税36号附件2中提到的兼营,是指兼有不同税率、征收率。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三、两个案例1.关于宾馆(酒店)房间卖饮料等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政策指导时指出,宾馆(酒店)房间里售卖饮料食品属于兼营,也就是说要按照住宿和销售商品分别核算。2.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财税36号文件附件2中指出,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如何区分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

区别是: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是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例如:某商店向甲销售了货物,并且把这个货物给甲送回家,收取了费用,这就是混合销售。例如:某商店向甲销售了货物,商店不给送货,但是商店自己有个运输车,这个运输车专门到其他市场上给其他的人进行送货,那么这就是兼营。
1混合销售强调“同一”,即在同一个销售活动中向同一个人提供即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的事项,这时根据主营业务合并征收一种税,要吗征收增值税,要吗征收营业税,比如销售一台空调给客户A,同时给A进行安装,这就是混合销售,既有销售行为又有安装劳务行为,根据主营业务销售,征收增值税2兼营行为没有同一性,比如酒店提供客服服务,同时又提供商品出售;A上午住店,B晚上在酒店买东西,住店征收营业税,买东西征收增值税(单独核算住店收入和卖东西,分别征收2种税)
混合销售行为:指经营的内容不一样但具有关联性,但收取款项的对象是一个人或者一家企业(即同一客户)。比如你销售一台电冰箱,同时对方需要你去安装,你收取电洋箱的钱和收取安装费都是这一个客户。这种情况是混合销售。 兼营行为,是指你的经营内容是多种多样的,针对的客户对象也是不同的,同一业务收取的款项也是不同的。比如,你开宾馆,同时在宾馆的一楼又加开了一层商场,为住宿顾客提供食品,这一层的商场既对本店住宿的顾客提供,同时也对外销售商品,这种情况称为兼营。同时,你还可以做其他的经营项目,相互之间不干涉,不关联。

6,怎么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的

混合销售存在的前提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一项业务行为不是货物销售行为的话,则不存在混合销售的判断前提,无论其是否涉及货物均不成为混合销售行为。 兼营行为包括两种:一种是纳税人从事营业税不同税目多种应税劳务;另一种是纳税人除营业税应税劳务外还从事货物或非应税劳务。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业务,比如你卖货的同时提供了安装服务,卖货的同时提供了运输服务. 兼营,是指兼营不同的营业项目\范围,比如说你既卖电器,又修电器,既卖建材,又搞装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6号)第四条就“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判断问题,[规定“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此比例判断是指纳税人的年应税收入,而不是指单项业务及单项混合销售业务行为中货物金额的比例。如纳税人签订并提供的一项安装业务合同行为,其业务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不能依据这项业务中原材料金额比重超过该项业务总收入的50%来认定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并以此来认定此项业务缴纳增值税。
混合行为交一种税,根据主营业务来判断;兼营交多种税
混合销售是一笔业务同时涉及几种税款,兼营业务是指企业同时涉及几种税额,但是它并不是同一业务发生的,二者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为一笔业务还是多笔业务。
混合销售,不仅有增值税应税行为,同时也有非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是收取的款项是一个对象。比如,把东西卖给甲,同时给甲提供运输或者安装服务,收取钱的时候,只是甲一方承担。 兼营业务,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内容也不一样,但对象却是多方向的。比如,一个商场既销售货物,同进也提供餐饮服务。销售货物是任何一个人,餐饮服务是另外一群消费者。这者之间没有任何联系。 检举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如:销售塑钢门窗并负责安装)。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兼营电器修理或餐饮服务等),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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