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作为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性具体是指什么

你好,保险合同的不确定性,赔付性。焕廷法律服务团队 宋律师为您解答
忿查攀蝶林库睛蝠铣痴掉坤盹域熊刚延船炊黍面乃猜长雳衣蚜玩

作为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性具体是指什么

2,作为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性具体是指

保险人并不必然履行赔付义务,射幸合同以不确定性事项为合同标的
你好,保险合同的不确定性,赔付性。焕廷法律服务团队 宋律师为您解答

作为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性具体是指

3,保险合同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是由合同的射幸性决定的对么

【R】不对。射幸性是指未来会发生什么事情是不确定的。比如车险: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也可能不会发生交通事故;比如一年期住院医疗保险:这一年内,被保险人可能住院,也可能不会住院。

保险合同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是由合同的射幸性决定的对么

4,求教保险特征是射悻性还是射幸性

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属于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基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不发 生,以及给付保险金额的大小均受制于事情发生的偶然性,也就是保险合同的射 幸性而成立的。 正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征似乎是保险合同的一个众所周知的特点。据考证,当保 险制度于19世纪中叶传入中国后,我国学者将描述保险合同性质的 “Aleato-ryContract”一词译成了射幸性合同。由此,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特征 一说便自然而然地流传到了今天。我国民法将有偿合同分为实定合同及射幸性合 同。其中,实定合同在成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及给付的范围都已确定;而射幸 性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给付义务取决于合同成立后约定的偶然事件的发 生与否。

5,作为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谢幸性是指什么

单方面的合同。固定的合同内容,不需要双方协商的合同
保险人并不必然履行赔付义务
不是谢幸,而是射幸。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
你好!单方面的合同。固定的合同内容,不需要双方协商的合同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6,保险继续教育题作为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性具体是指 搜

作为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性具体是指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必须履行赔付义务。《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扩展资料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保险合同
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并没有实质性的利益。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另外AC本来就不对,赔付不是必然履行的,因为有很多的免责情况。
题目:作为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性,具体是指 ( )  选项a:保险人必然履行义务  选项b:保险人并不必然履行赔付义务  选项c:投保人缴纳保费,保险人必须履行赔付义务  选项d: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必须履行赔付义务  标准答案【 选项b:保险人并不必然履行赔付义务】  参考资料:  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性的含义是指:保险人并不必然履行赔付义务 射幸合同以不确定性事项为合同标的,为人们所常说的撞大运。与人们平常生活中订立合同以确定性事件为标的的原则不同。因而常容易激发人们的投机心理,带来道德风险,所以人们一般认为射幸合同为不正当的。
保险人并不必然履行赔付义务。射幸合同以不确定性事项为合同标的,为人们所常说的撞大运。与人们平常生活中订立合同以确定性事件为标的的原则不同。因而常容易激发人们的投机心理,带来道德风险,所以人们一般认为射幸合同为不正当的。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活动的日趋复杂,各国在保险立法中不断对该原则进行修正和完善射幸性特点是就各个保险合同而言的,就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而言,不存在射幸性。扩展资料射幸合同为民事合同中的一种,它属于双务合同的范畴,即缔约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当然,与一般双务合同相比,这种相互给付有其特殊性:双方的给付并不一定是等价物,是否给付基于偶然事件的结果,当事各方可能获得巨额利益也可能一无所获,但这并不影响射幸合同为双务合同的性质。因为,当事人订立双务合同时,他们正在进行允诺的交换,允诺的给付是约定的交换对象,这并不意味着各合同当事人把两个允诺的给付看成具有完全相同的市场价,或者看做同等地有利于自己。订立合同的主要诱因是这样的事实:各当事人对都认为自己所获得的允诺比自己给出的允诺更具价值,即所谓经济学上的边际效用更大。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射幸合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射幸性

文章TAG:作为  保险  保险合同  合同  射幸性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