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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商法论丛的作者是谁

作者:梁慧星

民商法论丛的作者是谁

2,梁慧星在物权法上的观点与王泽鉴惊人得雷同谁抄谁的啊 搜

你说王泽鉴出书早 还是梁慧星,哈哈
你好!不好说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梁慧星在物权法上的观点与王泽鉴惊人得雷同谁抄谁的啊  搜

3,梁慧星老师现在是法学所什么职务

是法医,它说他想做法医
研究员
最基本的是 为人师表

梁慧星老师现在是法学所什么职务

4,社科院硕士能选梁慧星当导师吗

当然能,今年我们班就有几个同学选梁老师。
西政也好意思和社科院比,社科院的师资力量不是西政能比的

5,谁有日月谁是哥之梁慧星王利明及黄松有

谁有日月谁是哥 之梁慧星、王利明及黄松有 梁慧星、王利明及黄松有这三个领军人物及其团队,目前最有日月的当数黄松有团队:需作“理解与适用”的司法解释不断,其资源就如地下泉水,汩汩而出,不会枯竭。且还无与人红脸争学理“老大”而成陌路之虞。除非城头变换大王旗,这司法权威的龙头大哥变成赵副院长、钱副院长------。但我想,一部法律或司法解释,其贯彻执行和理解若又需要若干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来说明的话,那就不是一部明晰易了的法律了。除非制订的人压根儿就没想让群众弄懂它、自觉遵守它。再者,罗列重复别人的话,其中又有多少原汁原味的思考呢?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黄团队“理解与适用”的系列著述,原创性较少而生命力不足。这与其著作的高价位形成鲜明对比!但没法,谁让黄是领头大哥呢! 这不由让人想起前几年流行的“孔府宴”等“孔府”牌系列酒。本系山东一酒家从四川宜宾“五粮液”酒厂购买“五粮液”原浆基酒后,运抵山东再勾兑装瓶,贴“孔府”牌出售。既然勾兑酒含原浆基酒的浓度就低,你价格么,公道点,别硬楞充原浆酒,冒原浆基酒的价荬呀!在这点,“孔府宴”系列酒的厂家是明智的,好歹没有将“骡子荬成马价钱”。孔府宴系列酒还是挟“孔圣人家宴用酒”的威势,畅销了三、四年,赚足了银子!但终因没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渐渐销声匿迹了。哎,兑水的事,地球人都知道!价格上与同容积的原浆,理应错一帽壳子撒!可就是有人掩耳盗铃,楞充原创,虚标书价。“理解与适用”这价格里,一半是权势效应,一半,才是产品价值! 王利明及其团队,主导的现行《物权法》之体例上没有创意和突破,在内容上拉杂《担保法》、《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既然是大哥了,其发声就如乐器之王----钢琴般纯正,所以,王利明及其团队的权威地位(无论学界、政界、实务界),已然树立,这日月的潜力,也是最大的撒。 梁慧星及其团队,关于物权法的相关法理,虽部分沦为“有的学者称”的边缘化地位,但其独到的思维,即使不能形成主流声音,也促进了我国物权法的立法进程!是我国物权法校正的理论源泉。梁慧星及其团队在名利上的“日月”较王、黄团队淡,其学理研究上的“日月”,较黄松有团队浓! 为梁慧星的失落,深为惋惜!我想起一个故事:一妇丧夫,哭诉于夫坟前说:“我往后的生活靠谁扶助?我往后的感情靠谁慰藉?”一荷锄老汉停步劝说:“你未嫁前,是如何生活的呢?”妇人想想,悟,释然而去!

6,读梁慧星怎样进行法律思维有感

读完梁星慧教授的演讲稿《怎样进行法律思维》后,给我最深的感受是法律人怎样进行法律思维关键还是对法律知识及法律精神的系统地掌握和灵活地运用,并且要葆有一个理性自然人最淳朴的正义感和公平感。构成法律思维主要因素或者说决定法律人与其他职业人的区别的主要因素在于能否正确认识法律的规范性、社会性、逻辑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等在法律思维中的作用,而要正确地认识以上的各个因素,关键还要有系统的法律知识的沉淀和对法律精神的深刻的理解。关于法律规范的作用,正如《怎样进行法律思维》一文中所述,一方面的作用是指引法官裁判案件,另一方面的作用是约束法官裁判案件。这是最容易看得到的,但是法律规范的作用不仅在于指引法官和约束法官,也当然地指引着和约束着律师进行相关的法律从业活动。律师在代理案件的从业活动中,在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先要弄清楚本案的事实并为在法庭上证明本案事实准备各种证据,然后就要从现行法律、法规中找到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建议审理本案的法官采用这一法律规范,作为裁判本案的裁判基准。此项法律规范,理论上称为“请求权基础”。而具体的请求权有哪些,如果同一个案件中存在多个请求权的情况下,主张哪种请求权、如何主张才能更好地维护被代理人的权利则考验着律师是否对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有着系统且透彻把握。法律思维是所有“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法学教授、企业法律顾问等)区别其他职业人士的思维。如果说法律的规范性约束着所有的法律人,那么法律的社会性更多地表现出对法官和仲裁员的约束。什么是法律的社会性,“法律的社会性,就是说法律以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简而言之,因为法律是社会生活规范,所以具有社会性。法律的社会性与法官裁判的关系,首先表现在认定案件事实的阶段。”法律的社会性要求裁判者在对案件进行裁判时具有一定的社会常识,要求裁判者在全面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熟练运用各种裁判规则的同时还要注意案件的裁判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不要机械地为运用法律而做出裁判,要全面地考虑到案件的判决对社会的引导作用。关于法律的逻辑性与法律思维,主要也是强调对相关法律体系的正确把握的问题。如何正确地把握运用法律的逻辑性,主要表现在能否正确地理解和运用“特别法优先适用”这一法理上的原则,该原则从根本性地对法律条文或者部门法的适用的顺序作出了理性的安排,但是该原则也不是万能的,社会生活的千变万化决定着案件的复杂性,因此,法律是具有滞后性的,当要用到“特别法优先适用”的这一原则时,裁判者要注意变通,不要僵化,要时刻结合法律的正义性与公正性等基本的法律精神来对案件作出检讨,以尽可能避免因为机械地运用“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而作出不适当的判决。法律的概念性要求在法律对有关概念有着明确的界定的情况下严格的适用法律的规定,这体现出了法律对裁判者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但是法律的前瞻性也是有限的,在法律对相关的概念没有做出界定的情况下,裁判者要结合相关的社会经验、历史背景和朴实的正义感,透过现象看到案件的本质,以做出理性的判决。法律的目的性和法律的正义性与法律思维也主要体现出对裁判者的要求,法律的目的性和正义性要求裁判者透过法律的条文而对条文背后的法理和历史背景有着准确的把握和理解,只有对条文的背后所蕴含着的法理有了准确的理解,才能对案件做出更符合正义的判决,这也是体现一个裁判者的法律素养如何的关键。一个优秀的裁判者应是一个精通法理的智者,而不是法律条文和规则适用的机器。简而言之,在梁慧星教授的演讲稿《怎样进行法律思维》一文中,虽然主要讲的是民法意义上上的法律思维(这或许是因为个人研究领域所致),但是法律思维对于各个部门法应该是相通的,对于怎样进行法律思维,梁慧星教授强调得更多的是在对法律知识有着一定程度的掌握的同时还要时刻注意对相关的法律精神要有着准确的认识和理解,通过智慧从法理的高度和朴实的正义感来把握案件,以避免因为教条主义而沦为法律条文和相关的法律规制的奴隶,从而做出偏离法律的最基本的正义精神的判决或者得不偿失地为被代理人制造诉讼麻烦。
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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