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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刑法定原则

就是罪刑法定,疑罪从无。

罪刑法定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的定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定义

3,刑法的罪刑法定意思是什么

罪刑法定原则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的罪刑法定意思是什么

4,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律上体现为《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它是刑法的首要原则,有助于人们了解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犯罪之后将受到怎样的处罚。这一原则既司法人员依法裁判,又有助于预防犯罪
罪与刑都要在事先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不能在事后定罪量刑,即:法无规定不为罪。
一切犯罪都要跟据法律判决,法律上没有规定的就不是犯罪,法无明法不为法、
即什么行为是犯罪,犯罪以后又怎样处罚依刑法的规定执行,而刑法没有规定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罪刑法定,就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法律规定的罪刑,才受刑罚处罚,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不受刑罚处罚!!!!比如故意伤害罪等,这些就是法定罪刑!!过失杀人罪,这样的罪名,就是无效的,因为法律没有规定!!

5,罪刑法定原则和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关系

罪刑法定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犯罪构成要件是指行为的性质和刑法分则中罪的特性一致。通俗的说就是,罪刑法定是法律规定什么是罪,犯罪构成要件是确定行为是不是符合法定的罪。
罪行法定原则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行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犯罪和刑罚,各种犯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各种刑罚如何适用,均由刑法加以明确规定。而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程度,而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罪行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罪行法定原则证明什么是犯罪,犯罪构成要件是明确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才能够构成犯罪,也就是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为犯罪,是对罪行法定原则的补充和说明。
从罪刑法定角度分析案例,需要考虑犯罪构成要件,可以说成犯罪构成要件是罪刑法定的考虑基础。 如果不考虑构成要件,就不能判定犯罪人犯的什么罪行,就不能定罪量刑。 比如说,抢劫与抢夺罪的定罪,抢劫罪构成要件中有一条是,不法侵害者对当事人实施暴力威胁,胁迫等,再实施抢夺,这时构成抢劫罪。如果没有用暴力等手段威胁,而是直接抢了就跑,那就是抢夺罪抢劫和抢夺的构成要件不同,两罪的性质也不同,判刑时,抢劫罪要比抢夺罪更为严厉。

6,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罪刑法定原则从产生之日起发展演变到今天,已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在这期间,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必然反映在立法上,要求罪刑法定原则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罪刑法定原则发生了从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到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重大转变。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严格的、不容变通的原则,它要求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法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权力。这一立法思想反映在刑法立法上就形成了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内容是:(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对传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其基本内容是:(1)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即适用类推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类推制度为前提,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不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进行扩大解释必须以不超越解释权限为前提,以符合立法精神为原则,不允许越权解释或违背立法本意作任意解释。(2)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只有当构成犯罪的要件确定后,必须借助习惯法加以说明时,习惯法才能成为对个案定性处理的依据。(3)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新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追溯的效力。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4)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刑法在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选择确定适当的刑种和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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