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食品标准,请问下有谁知道欧盟食品软包装标准中对溶剂残留的规定是多少 搜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4-01-31 1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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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下有谁知道欧盟食品软包装标准中对溶剂残留的规定是多少 搜
1、≤10mg/ dm2食品接触表面积: 一般食品接触材料 2、≤60mg/kg 模拟液:针对婴幼儿和幼年儿童的食品接触材料
2,什么是欧标食品
就是按照欧洲标准生产的食物。欧标来自国际化的标准和严谨,全新开发适合中国消费者的婴童用品。欧标认证的含义欧标认证,也被国外认证机构称为E/e-MARK,是"车辆产品欧洲技术标准型式认证"的简称·我国企业界之所以称之为欧标认证,首先是因为认证的依据是欧洲的质量技术标准,其次是认证合格的产品将被许可挂上E/e欧洲某国标识·按照欧盟理事会的解释,"型式认证特指种秩序·成员国依据该秩序指令验证某一相好的机动辆辆符合全部各项指令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并与制造商申报的技术数据相一致·"
3,欧盟提出的健康营养标准及规定有哪些
在《健康、营养标准及规定》中,欧盟国家对标明食品添加剂含量的标签实行严格管理。欧盟对食品标签的总体要求是食品标签不得令消费者对产品的属性产生误解,并规定标示必须按照成分重量的顺序列出所有成分,这包括按配料的名称或E编码或功能分类(如色素、抗氧化剂等)列出食品成分。香料可标示为“香料”或更准确的名称(如香兰素),同时要求特别注明转基因有机物配料、包装气体、甜味剂、阿斯巴甜和阿斯巴甜与安赛蜜混合物、糖醇、金鸡纳霜和咖啡因这些成分。目前,欧盟不仅在食品的通用标示方面已经立法进行管理,完成了全面协调。对特定食品还制定了附加的法规。如对食品营养成分的标注,欧盟也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必须标明食品的能量指标和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糖、饱和物、纤维和钠的含量等等。淀粉、糖醇、单和多不饱和物、胆固醇、维生素和矿物质达到一定量之上,也须提供其含量。
4,欧盟GMPc标准认证是什么
GMPC全称为Guideline for 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 of Cosmetic Products,中文叫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以确保消费者正常使用后的健康。 GMPC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最早是美国国会为了规范药品生产而于1963年颁布的。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GMP。由于GMP在规范药品的生产,提高药品的质量,保证药品的安全方面效果非常明显,FDA即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于1980年颁布了食品GMP以规范食品的生产。欧盟没有“强制标准”之说,它只有标准和指令,其中指令就相当于我国的强制性标准。gmpc是关于化妆品生产行业的指导性建议,相当于推荐性标准。但欧盟最新的“化妆品指令”要求生产化妆品的工厂需要符合gmpc。良好规范生产认证。化妆品类、食品类的GMPC认证,可联系我。我这全程办理。网名就是我的手机号。
5,欧洲食品安全标准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即: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其中,人体摄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会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必须测定一个保障人体健康允许的最大值,规定食品中各种危害物质的限量。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加工中不可缺少的基础原料,但是,滥用食品添加剂会危害人体健康,必须制定标准严格限定其品种、使用范围和限量。 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的营养成分不仅关系到食品的营养,而且关系到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主辅食的营养成分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标准。食品的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具有指导、引导消费者购买、食用食品的作用,许多内容都直接或间接关系到消费者食用时的安全,这些内容的标示应该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需要制定标准统一的要求。 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其中的每一个流程都有一定的卫生要求,对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预防疾病,具有重要意义,都需要制定标准统一要求。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主要包括营养要求;食品的物理或化学要求,如酸、碱等指标;食品的感觉要求,如味道、颜色等,这些也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检验方法是指对食品进行检测的具体方式或方法,检验规程是指对食品进行检测的具体操作流程或程序,采用不同的检验方法或规程会得到不同的检验结果,所以要对检测或试验的原理、抽样、操作、精度要求、步骤、数据计算、结果分析等检验方法或规程作出统一规定。
6,有谁知道欧盟和澳洲关于甜味剂和色素的标准
3 欧盟 欧共体理事会89 107 EEC号指令是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框架,指令要求所有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都要经过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SCF) 根据该指令附件中的基准进行安全性评估。[6]1994年6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94 34 EC指令对其进行了修正,指出成员国可以提出禁止本国境内某些传统食品中使用某些添加剂,如果得到允许,相关成员国可以继续在其境内禁止在这些食品中使用添加剂,并由此产生了292 97 EC号决定。
欧盟将食品添加剂分3类进行规定:
色素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94 36 EC号指令是关于色素使用方面的详细规定。欧洲议会和理事会95 45 EC号指令及其修正指令99 75 EC、2001 50 EC是针对色素的规格规定。
甜味剂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94 35 EC号指令及其修正指令96 83 EC,是关于甜味剂使用方面的详细规定。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95 31 EC指令及其修正指令98 66 EC,2000 51 EC、2001 52 EC是针对甜味剂的规格规定。
除色素和甜味剂以外的食品添加剂欧洲议会和理事会95 2 EC号指令及其修正指令96 85 EC,98 72 EC,2001 5 EC,是关于除色素和甜味剂以外所有食品添加剂使用方面的详细规定。欧洲议会和理事会96 77 EC及其修正指令98 86 EC、2000 63 EC、 2001 30 EC是针对除色素和甜味剂以外食品添加剂的规格规定。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理事会(DGSANCO)负责欧盟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申请列入准许使用名单需要向其提出申请,如果该理事会认为适宜,将要求申请者提交必要的科学资料,并转给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SCF)进行安全性评估。只有证实该添加剂能够达到其他方式不能起到的工艺作用,并且申请的使用量水平不会危害消费者健康,不会误导消费者才能得到批准。评估常常需要数月。如果通过,该委员会就会启动法规修正程序以便将其加入适当的指令中,这往往又需要12~18个月。只有该法规通过以后才可以使用该添加剂。成员国可暂时批准某些产品在其境内上市,如果在2年内还没有列入指令,必须停止销售。
在欧盟,食品香料不作为食品添加剂。欧共体法规将香料分为天然、天然等同或人造香料物质、植物或动物源性香料物质、加热后转变为香料的转化香料、以及烟熏香料。理事会88 388 EEC指令及其91 71 EEC委员会指令规定了香料的定义、使用通则、标签要求以及对某些有健康安全问题物质的最大限量规定。[8]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232 96 EC号法规制定了欧盟内部食品中使用这些物质的基本规则。根据本法规,成员国应通知委员会目前本国内批准使用的香料。委员会将这类信息汇编,大约有2800种物质。委员会1999 217 EC号决定采纳了这种食品中香料物质的注册制度。2000 489 EC号委员会决定对其进行了修正。这种注册形成了为期五年的评估项目基础,委员会1565 2000 EC法规制定了采用评估项目所必要的措施。完成评估项目以后,将制定一个欧共体范围内允许在食品中使用的香料物质名单。
欧共体法规(2000 13 EC、88 388 EC和91 71 EEC)制定了关于食品中香料物质的标签和销售规定。如果食品中含有香料,则必须在食品产品包装的成分单上标出“香料”。只有来自蔬菜或动物的提取物才能表述成“天然香料”。这些香料在销售时,还需要对其持久性、贮存使用条件、生产商身份名称以及香料中含有的其他物质的规格进行标识。
4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是澳大利亚、新西兰、澳大利亚各州府实施的统一的食品标准,由澳新食品标准局负责起草、修订,澳新食品标准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食品标准法典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和矿物质、加工助剂作为单独的类别归属于“食品中的添加物质”。该法典第一章食品标准通则中“1 3 1 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定义、禁用情况,高强度甜味剂的使用,添加剂最大用量规定,添加剂残留物、色素、合成香料等规定。“1 3 4特性和纯度” 中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维生素和矿物质、及其他添加营养素的特性和纯度规格,生产、使用、销售的添加剂必须符合该标准的规定。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澳新食品局很少制定本地区的添加剂规格标准,而是大多引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权威标准,例如规定添加剂规格须符合联合国粮农组织出版的食品和营养报告52中的食品添加剂规格汇编第一、二卷,包括附录1-7的相关要求;或者美国食品化学品法典(FCC)第四版及其增补版的规定以及本地区制定的规格标准,如果上述标准中没有关于该添加剂的规定,则必须符合英国药典、美国药典、国际药典、美国联邦法规、日本添加剂标准等10个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标准规定。 [9]
同其他国家相比,该国政府的管理政策是尽可能将添加剂的品种和数量保持在最少,例如标准中明确规定“当2种或2种以上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剂在一起使用时,每种添加剂的用量与其最大允许量的比例之和不能超过1”,其他大多数国家则仅对于某些品种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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