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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http://www.cpirc.org.cn/zcfg/zcfg_detail.asp?id=2296 太长了 请点击该往址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2,黑龙江省规定的产假多少天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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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假180天怎么算

国家相关法律没有规定产假180天。180天是有的地方政府规定的。 国家《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四十条职工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七日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二十日; (三)终止妊娠和采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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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黑龙江省晚育产假多少天

黑龙江应该是180天。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2)已婚女职工怀孕可休孕检假,安排定期到医院检查身体总共10次,每次4小时,孕检假薪资正常发放,休假按怀孕月份安排见下表,如孕期在休息日体检,则可将此假累计与产假一起休(共5天);怀孕期休假频率第三个月每月一次第五个月每月一次第七个月每月一次第八个月每两周一次第九、十个月每周一次(3)已婚女职工生育时,给产假九十八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4周岁以上生育增加产假30天;生育假期间由社保机构每月发放生育津贴。(4)男职工配偶生育时(指正产)给陪产假3天(陪产假计算应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一周内使用,过期不补,假期工资正常发放。(5)女职工哺乳期是从婴儿出生起至满一周岁止,哺乳时间每日两次,每次30分钟;多胞胎每多一个子女,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假薪资正常发放。(6)已婚女员工施行绝育手术或避孕措施失败进行人工流产时,凭医院诊断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生育假计算应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起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流产4个月以内的,产假15天;流产4个月(含)以上的至7个月的,产假42天;流产7个月(含)以上的,按正常产假处理。社保机构发放相应津贴,无津贴项薪资正常发放。希望能帮到你。

5,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的内容 问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对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扩展资料《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十二条 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二)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三)经市(地)政府(行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四)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四条 再婚(不含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九条  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 (三)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第五十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第五十一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6,黑龙江独生子女的父母到晚年有什么政策

晚年的没有只有这个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保障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优待的落实,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优待的凭证。第四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夫妻,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指《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五十条规定的奖励费。第三章 奖励费的发放 第十三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处理;(五)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其中一方因婚姻关系而形成事实迁入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六)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且无工作单位的,由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承担百分之五十;另一方为职工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七)流动人口由户籍所在地承担。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村民委员会代为领取。享受奖励的父母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文件附参考资料内) 第四十三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国家机关和未实行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年龄退休后,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各加发退休费标准5%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在本《条例》实施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时按本人工资总额的3%分别增加养老金(或退休费);在本《条例》实施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分别由所在单位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 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民夫妻,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生活上的照顾。 第四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城镇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城镇无工作单位、无经济收入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夫妻双方均无经济收入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担; (四)个体工商业者,由当地个体劳动者协会承担; (五)离开原工作单位但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有聘用单位...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文件附参考资料内) 第四十三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国家机关和未实行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年龄退休后,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各加发退休费标准5%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在本《条例》实施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时按本人工资总额的3%分别增加养老金(或退休费);在本《条例》实施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分别由所在单位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 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民夫妻,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生活上的照顾。 第四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城镇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城镇无工作单位、无经济收入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夫妻双方均无经济收入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担; (四)个体工商业者,由当地个体劳动者协会承担; (五)离开原工作单位但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的由原单位承担; (六)农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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